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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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2006-11
版次: 1
ISBN: 9787802266278
定价: 20.00
装帧: 平装
开本: 大32开
纸张: 胶版纸
页数: 312页
字数: 218千字
分类: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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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通过施行,对于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为了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学习、宣传和实施,帮助读者理解这部法律规定的内容,我们组织相关立法机关以及法律实务部门的同志编写了本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遵循的原则】

     第四条 【法律地位】

     第五条 【成员有限责任】

     第六条 【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生产经营活动准则】

     第八条 【国家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第九条 【各级政府的指导、扶持和服务】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十条 【设立条 件】

     第十一条 【设立大会】

     第十二条 【章 程】

     第十三条 【设立登记】

    第三章 成员

     第十四条 【成员资格】

     第十五条 【农民占成员总数的比例】

     第十六条 【成员权利】

     第十七条 【表决权】

     第十八条 【成员义务】

     第十九条 【退社】

     第二十条 【成员资格终止前已订立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成员资格终止时的财产分配与债务承担】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成员大会的选举或决议】

     第二十四条 【成员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 【成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六条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 【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经理】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

     第三十条 【竞业禁止】 

     第三十一条 【公务人员兼任禁止】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相关报告的编制】

     第三十四条 【成员交易与非成员交易分别核算】

     第三十五条 【公积金】

     第三十六条 【成员账户】

     第三十七条 【盈余分配】

     第三十八条 【财务审计】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九条 【合并】

     第四十条 【分立】

     第四十一条 【解散】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接管】

     第四十三条 【债权申报】

     第四十四条 【解散或受理破产申请时不办理退社】

     第四十五条 【清算方案】

     第四十六条 【国家财政财产不得分配】

     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的义务】

     第四十八条 【破产】

    第七章 扶持政策

     第四十九条 【委托和安排实施建设项目】

     第五十条 【财政资金支持】

     第五十一条 【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

     第五十二条 【税收优惠】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骗取登记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财务报告等材料不实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施行日期】

  • 内容简介:
      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通过施行,对于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为了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学习、宣传和实施,帮助读者理解这部法律规定的内容,我们组织相关立法机关以及法律实务部门的同志编写了本书。
  •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遵循的原则】

     第四条 【法律地位】

     第五条 【成员有限责任】

     第六条 【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生产经营活动准则】

     第八条 【国家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第九条 【各级政府的指导、扶持和服务】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十条 【设立条 件】

     第十一条 【设立大会】

     第十二条 【章 程】

     第十三条 【设立登记】

    第三章 成员

     第十四条 【成员资格】

     第十五条 【农民占成员总数的比例】

     第十六条 【成员权利】

     第十七条 【表决权】

     第十八条 【成员义务】

     第十九条 【退社】

     第二十条 【成员资格终止前已订立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成员资格终止时的财产分配与债务承担】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成员大会的选举或决议】

     第二十四条 【成员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 【成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六条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 【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经理】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

     第三十条 【竞业禁止】 

     第三十一条 【公务人员兼任禁止】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相关报告的编制】

     第三十四条 【成员交易与非成员交易分别核算】

     第三十五条 【公积金】

     第三十六条 【成员账户】

     第三十七条 【盈余分配】

     第三十八条 【财务审计】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九条 【合并】

     第四十条 【分立】

     第四十一条 【解散】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接管】

     第四十三条 【债权申报】

     第四十四条 【解散或受理破产申请时不办理退社】

     第四十五条 【清算方案】

     第四十六条 【国家财政财产不得分配】

     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的义务】

     第四十八条 【破产】

    第七章 扶持政策

     第四十九条 【委托和安排实施建设项目】

     第五十条 【财政资金支持】

     第五十一条 【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

     第五十二条 【税收优惠】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骗取登记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财务报告等材料不实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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