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证理论——作为法律证立理论的理性论辩理论(汉译名著18)

法律论证理论——作为法律证立理论的理性论辩理论(汉译名著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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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
2020-06
版次: 1
ISBN: 9787100180832
定价: 68.00
装帧: 其他
开本: 其他
纸张: 胶版纸
页数: 504页
字数: 300千字
分类: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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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阿列克西的著作探讨的主要问题是如法律裁决之类的规范性陈述如何以理性的方式证立。阿列克西将规范性陈述的证立过程看作实践商谈或“实践言说”,而将法律裁决的证立过程视为“法律言说” 。由于支持法律规范的法律商谈是普遍实践言说的特定形式,所以法律论证理论应当立基于这种一般理论。在阿列克西看来,如果裁决是理性言说的结果,那么这一规范性陈述就是真实的或可接受的。其基本观念在于法律裁决证立的合理性取决于证立过程中所遵循的程序品质。因为规范性陈述的可接受性与某种程序相关,所以他称其理论为程序性理论。在理性实践言说的一般理论中,程序规则被精确地创设。这些规则阐明规范性陈述据以证立的各种条件。既然普遍实践言说的规则不能保证共识,而法律言说又要求有这样的共识,那么就需要提出一个专门的修正程序。
      在《法律论证理论:作为法律证立理论的理性言说理论》(1989)一书中,阿列克西提出了普遍实践言说理论和法律言说理论。该书的德文原版于1978年面世。在该书中的*、二部分,阿列克西提出了他的普遍实践言说理论。在*部分中,他探究了关于规范证立的理论,并且对道德分析哲学(包括斯蒂文森、维特根斯坦、奥斯丁、黑尔、图尔敏和拜尔)、哈贝马斯的真理共识论、埃尔朗根学派(Erlangen School)的实践商谈理论和佩雷尔曼的论证理论等见解进行了评述。在第二部分中,他运用研究结论提出包括一系列规则和论述形式的普遍实践言说理论。在第三部分,阿列克西提出了他的法律证立理论,并描述了普遍规则和形式如何适用于法律论述的要求。 作者简介:

    罗伯特·阿列克西,1945年9月9日出生于德国下萨克森州的奥尔登堡(Oldenburg)。中学毕业后在德国国防军服役3年,曾升任陆军少尉。自1968年夏季学期起,开始在哥廷根大学学习法学和哲学。哲学专业,主要师从德国分析哲学大家京特·帕茨希教授。1973年他在通过第一次法学国家考试之后,直到1976年一直在撰写博士论文《法律论证理论》,指导教师为京特·帕茨希和哥廷根大学法哲学教授拉尔夫·德莱尔。博士论文通过后,1978年由著名的法兰克福苏尔坎普出版社出版。1982年,阿列克西因为这本博士论文而获得哥廷根大学科学院哲学与历史学部的大奖。1984年开始做拉尔夫·德莱尔教授所主持“一般法学理论”教席的助手工作,并于同年通过教授资格论文《基本权利论》(该书于1985年由巴登-巴登出版社出版),在哥廷根大学取得公法和法哲学专业的教授资格。1986年,在回绝了德国雷根斯堡大学的聘请,而应邀赴基尔大学任教,主持公法与法哲学教席,并很快形成强项专业。在公法方面,该教席的研究重点在于基本权利与宪法审判制度。在法哲学方面,其研究重点是法与道德的关系、规范论、正义论和法律论证理论。1991年3月回绝奥地利格拉茨大学(接替奥塔·魏因伯格)的邀请。自1991年担任汉堡约阿希姆·朱尼厄斯科学学会理事,1994-1998年任国际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协会德国分会主席。1992年出版专著《法的概念和效力》。1997收到哥廷根大学聘请(接替拉尔夫·德莱尔),但于1998年2月回绝。至2002年,阿列克西已出版学术专著5部、个人文集4部,主编文集5部,发表论文80余篇。其论文和著作迄今已译成13国文字。

    译者简介:

    舒国滢,1979年入北京政法学院(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学习法律,1986年毕业并获法学硕士学位。同年留校法律系法理学教研室工作。1993-1994年获中国政府奖学金赴德国哥廷根大学进修法哲学和法社会学。1995年首批入选“北京市跨世纪理论人才百人工程”。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理学研究所所长。研究领域为:法理学/法哲学,法学方法论,法美学。精通英语和德语。 本书所用的逻辑符号一览表

    德文版序

    英文版序

    中文版序

    导论

    1.法律判断的证立之难题

    1.1法律的证立和评价

    1.2有关的若干解答尝试

    2.本书研究的基本思路

    3.有关论题学的界定

    4.关于当代方法论讨论中是否需要理性法律论证理论的评估

    第一编  对若干实践论辩理论的反思

    第一章  道德分析哲学中的实践论辩

    1.自然主义和直觉主义

    1.1自然主义

    1.2直觉主义

    2.情感主义

    2.1斯蒂文森对道德判断的分析

    2.2斯蒂文森对道德论证的分析

    2.3实践论述的有效性问题

    2.4对斯蒂文森理论的若干反驳意见

    3.作为受规则支配之活动的实践论辩

    3.1语言哲学的奠基:维特根斯坦和奥斯汀

    3.1.1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概念

    3.1.2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

    3.2黑尔的理论

    3.2.1 黑尔的道德语言理论

    3.2.2黑尔的道德论证理论

    3.2.3关于黑尔的道德论证理论的评论

    3.3图尔敏的理论

    3.3.1伦理学的功能

    3.3.2图尔敏的道德论证分析

    3.3.3图尔敏的一般论证理论

    3.3.4图尔敏理论的难题

    3.3.5 对一些术语的提炼

    3.4拜尔的理论

    3.4.1拜尔对道德论证的分析

    3.4.2道德的立足点

    3.4.3关于拜尔理论的批评

    4.一些暂时的结论

    第二章  哈贝马斯的真理共识论

    1.哈贝马斯对真理符合论的批评

    2.言语行为理论和真理论的结合

    3.行为和论辩的区别

    4.规范性命题的证成

    5.论辩的逻辑

    6.理想的言谈情境

    7.哈贝马斯理论的批评性讨论

    7.1系统理论的若干反驳意见

    7.2可证立性要求

    7.3理性规则

    7.4论述形式与证立规则

    7.5论辩和可反证性

    7.6论辩与歧见

    7.7论辩与真理

    ........
  • 内容简介:
    阿列克西的著作探讨的主要问题是如法律裁决之类的规范性陈述如何以理性的方式证立。阿列克西将规范性陈述的证立过程看作实践商谈或“实践言说”,而将法律裁决的证立过程视为“法律言说” 。由于支持法律规范的法律商谈是普遍实践言说的特定形式,所以法律论证理论应当立基于这种一般理论。在阿列克西看来,如果裁决是理性言说的结果,那么这一规范性陈述就是真实的或可接受的。其基本观念在于法律裁决证立的合理性取决于证立过程中所遵循的程序品质。因为规范性陈述的可接受性与某种程序相关,所以他称其理论为程序性理论。在理性实践言说的一般理论中,程序规则被精确地创设。这些规则阐明规范性陈述据以证立的各种条件。既然普遍实践言说的规则不能保证共识,而法律言说又要求有这样的共识,那么就需要提出一个专门的修正程序。
      在《法律论证理论:作为法律证立理论的理性言说理论》(1989)一书中,阿列克西提出了普遍实践言说理论和法律言说理论。该书的德文原版于1978年面世。在该书中的*、二部分,阿列克西提出了他的普遍实践言说理论。在*部分中,他探究了关于规范证立的理论,并且对道德分析哲学(包括斯蒂文森、维特根斯坦、奥斯丁、黑尔、图尔敏和拜尔)、哈贝马斯的真理共识论、埃尔朗根学派(Erlangen School)的实践商谈理论和佩雷尔曼的论证理论等见解进行了评述。在第二部分中,他运用研究结论提出包括一系列规则和论述形式的普遍实践言说理论。在第三部分,阿列克西提出了他的法律证立理论,并描述了普遍规则和形式如何适用于法律论述的要求。
  •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

    罗伯特·阿列克西,1945年9月9日出生于德国下萨克森州的奥尔登堡(Oldenburg)。中学毕业后在德国国防军服役3年,曾升任陆军少尉。自1968年夏季学期起,开始在哥廷根大学学习法学和哲学。哲学专业,主要师从德国分析哲学大家京特·帕茨希教授。1973年他在通过第一次法学国家考试之后,直到1976年一直在撰写博士论文《法律论证理论》,指导教师为京特·帕茨希和哥廷根大学法哲学教授拉尔夫·德莱尔。博士论文通过后,1978年由著名的法兰克福苏尔坎普出版社出版。1982年,阿列克西因为这本博士论文而获得哥廷根大学科学院哲学与历史学部的大奖。1984年开始做拉尔夫·德莱尔教授所主持“一般法学理论”教席的助手工作,并于同年通过教授资格论文《基本权利论》(该书于1985年由巴登-巴登出版社出版),在哥廷根大学取得公法和法哲学专业的教授资格。1986年,在回绝了德国雷根斯堡大学的聘请,而应邀赴基尔大学任教,主持公法与法哲学教席,并很快形成强项专业。在公法方面,该教席的研究重点在于基本权利与宪法审判制度。在法哲学方面,其研究重点是法与道德的关系、规范论、正义论和法律论证理论。1991年3月回绝奥地利格拉茨大学(接替奥塔·魏因伯格)的邀请。自1991年担任汉堡约阿希姆·朱尼厄斯科学学会理事,1994-1998年任国际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协会德国分会主席。1992年出版专著《法的概念和效力》。1997收到哥廷根大学聘请(接替拉尔夫·德莱尔),但于1998年2月回绝。至2002年,阿列克西已出版学术专著5部、个人文集4部,主编文集5部,发表论文80余篇。其论文和著作迄今已译成13国文字。

    译者简介:

    舒国滢,1979年入北京政法学院(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学习法律,1986年毕业并获法学硕士学位。同年留校法律系法理学教研室工作。1993-1994年获中国政府奖学金赴德国哥廷根大学进修法哲学和法社会学。1995年首批入选“北京市跨世纪理论人才百人工程”。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理学研究所所长。研究领域为:法理学/法哲学,法学方法论,法美学。精通英语和德语。
  • 目录:
    本书所用的逻辑符号一览表

    德文版序

    英文版序

    中文版序

    导论

    1.法律判断的证立之难题

    1.1法律的证立和评价

    1.2有关的若干解答尝试

    2.本书研究的基本思路

    3.有关论题学的界定

    4.关于当代方法论讨论中是否需要理性法律论证理论的评估

    第一编  对若干实践论辩理论的反思

    第一章  道德分析哲学中的实践论辩

    1.自然主义和直觉主义

    1.1自然主义

    1.2直觉主义

    2.情感主义

    2.1斯蒂文森对道德判断的分析

    2.2斯蒂文森对道德论证的分析

    2.3实践论述的有效性问题

    2.4对斯蒂文森理论的若干反驳意见

    3.作为受规则支配之活动的实践论辩

    3.1语言哲学的奠基:维特根斯坦和奥斯汀

    3.1.1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概念

    3.1.2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

    3.2黑尔的理论

    3.2.1 黑尔的道德语言理论

    3.2.2黑尔的道德论证理论

    3.2.3关于黑尔的道德论证理论的评论

    3.3图尔敏的理论

    3.3.1伦理学的功能

    3.3.2图尔敏的道德论证分析

    3.3.3图尔敏的一般论证理论

    3.3.4图尔敏理论的难题

    3.3.5 对一些术语的提炼

    3.4拜尔的理论

    3.4.1拜尔对道德论证的分析

    3.4.2道德的立足点

    3.4.3关于拜尔理论的批评

    4.一些暂时的结论

    第二章  哈贝马斯的真理共识论

    1.哈贝马斯对真理符合论的批评

    2.言语行为理论和真理论的结合

    3.行为和论辩的区别

    4.规范性命题的证成

    5.论辩的逻辑

    6.理想的言谈情境

    7.哈贝马斯理论的批评性讨论

    7.1系统理论的若干反驳意见

    7.2可证立性要求

    7.3理性规则

    7.4论述形式与证立规则

    7.5论辩和可反证性

    7.6论辩与歧见

    7.7论辩与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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