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清水江文书(天柱卷第一辑套装共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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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
版次: 1
ISBN: 9787221148612
定价: 9800.00
装帧: 精装
开本: 16开
纸张: 胶版纸
分类: 法律
  •   一、《贵州清水江文书》丛书主要收录贵州清水江流域珍藏的民间文书,涉及地区主要有锦屏、黎平、天柱、三穗、剑河、岑巩、台江等县,均为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庋藏珍品,由民间自然村落收集而来,内容形式多样,具备突出的系统性、完整性、丰富性特征。丛书依县分卷,每份文书均标明档案编号、来源地及原收藏户名称。
      二、《贵州清水江文书(天柱卷第一辑 套装共5册)》选编原则为明清两朝和民国时期原始契约保存较好、内容基本完整的山林土地契约和内容相对重要的其他文书,如账单、税单、验契单等。契约损毁严重、内容残缺不全,影响整体判读效果的契约文书一般不予选录。
      三、文书按归户性原则编排。各卢文书按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编号排列,档案编号原则上以文书形成时间顺序为准,但有少量文书的档案编号未完全符合文书形成时间顺序,仍然按档案编号编排。无形成时间或形成时间不完整者,排在该户文书后面,加注“时间不详”,或以“口口年”“口口月”“口口日”代之。
      四、文书题名包括时间、责任者(立契人或发布人)、事由(或事项)、文书类别名称。文书题名按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相关规定,一律改俗体字、异体字为正体字。少数无法查考之俗体字,亦酌情适当保留;原件残缺漫漶者,则以“口”注明。
      五、时间置于题名之首。文书形成时间照录原文,对于易代之后仍用旧年号者,在原年号后括注实际年号,如“同治十四年”,题名中表述为“同治十四年(光绪元年)”;原文使用干支纪年者,如“光绪甲午年”则迳写为“光绪;十年”;又“大汉壬子年”应表述为“大汉壬子年(民国元年)”,其他还有黄帝纪年等,均应括注规范年号。文书时间原作“廿”、“念”、“卅”者,一律改作“二十”“三十”;闰月年份,原作“润”“又”“后”者,一律改为“闰”。
      六、责任者即契约立契人或文书发布者。题名责任者不体现契约买方或受让方。如地主张XX招佃户杨XX佃种杉木的招佃字,则地主张XX为立契方,题名为“张XX山场招佃字”。反之,如果是佃户杨XX佃地主张XX山场种杉的承佃字,则为佃户杨xx为立契方,题名为“杨XX山场承佃字”。官府发布的告示、通知、告谕、判决等行政、军事或法律公文,以官府为文书发布者。而官府出具的土地执照、田赋收据、保甲户牌等,以土地所有人、田粮缴纳人、户主等为责任主体(事主)。 第一册目录
    第一卷 瓮洞镇大段村文书(一)
    第二卷 瓮洞镇大段村文书(二)
    第三卷 坌处镇长滩村文书(一)
    第四卷 坌处镇长滩村文书(二)

    第二册目录
    第五卷 瓮洞镇皮冲村文书(一)
    第六卷 竹林镇菜溪村文书(一)
    第七卷 坌处镇居民街文书(一)
    第八卷 坌处镇居民街文书(二)

    第三册目录
    第九卷 速口镇远洞村文书
    第十卷 坌处镇长滩村文书(三)
    第十一卷 坌处镇长滩村文书(四)
    第十二卷 竹林镇菜溪村文书(二)
    第十三卷 坌处镇长滩村文书(五)
    第十四卷 坌处镇长滩村文书(六)
    第十五卷 石洞镇皮夏村文书(一)
    第十六卷 石洞镇皮夏村文书(二)
    第十七卷 坌处镇地冲村文书
    第十八卷 坌处镇平芒村文书
    第十九卷 坌处镇蒋溪村文书
    第二十卷 坌处镇抱塘村文书(一)

    第四册目录
    第二十一卷 坌处镇抱塘村文书(二)
    第二十二卷 坌处镇抱塘村文书(三)
    第二十三卷 瓮洞镇肖家村文书(一)
    第二十四卷 瓮洞镇岑干村文书

    第五册目录
    第二十五卷 坌处镇雅地村文书
    第二十六卷 瓮洞镇克寨村文书
    第二十七卷 瓮洞镇皮冲村文书(二)
    第二十八卷 瓮洞镇肖家村文书(二)
    第二十九卷 瓮洞镇雷合村文书
  • 内容简介:
      一、《贵州清水江文书》丛书主要收录贵州清水江流域珍藏的民间文书,涉及地区主要有锦屏、黎平、天柱、三穗、剑河、岑巩、台江等县,均为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庋藏珍品,由民间自然村落收集而来,内容形式多样,具备突出的系统性、完整性、丰富性特征。丛书依县分卷,每份文书均标明档案编号、来源地及原收藏户名称。
      二、《贵州清水江文书(天柱卷第一辑 套装共5册)》选编原则为明清两朝和民国时期原始契约保存较好、内容基本完整的山林土地契约和内容相对重要的其他文书,如账单、税单、验契单等。契约损毁严重、内容残缺不全,影响整体判读效果的契约文书一般不予选录。
      三、文书按归户性原则编排。各卢文书按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编号排列,档案编号原则上以文书形成时间顺序为准,但有少量文书的档案编号未完全符合文书形成时间顺序,仍然按档案编号编排。无形成时间或形成时间不完整者,排在该户文书后面,加注“时间不详”,或以“口口年”“口口月”“口口日”代之。
      四、文书题名包括时间、责任者(立契人或发布人)、事由(或事项)、文书类别名称。文书题名按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相关规定,一律改俗体字、异体字为正体字。少数无法查考之俗体字,亦酌情适当保留;原件残缺漫漶者,则以“口”注明。
      五、时间置于题名之首。文书形成时间照录原文,对于易代之后仍用旧年号者,在原年号后括注实际年号,如“同治十四年”,题名中表述为“同治十四年(光绪元年)”;原文使用干支纪年者,如“光绪甲午年”则迳写为“光绪;十年”;又“大汉壬子年”应表述为“大汉壬子年(民国元年)”,其他还有黄帝纪年等,均应括注规范年号。文书时间原作“廿”、“念”、“卅”者,一律改作“二十”“三十”;闰月年份,原作“润”“又”“后”者,一律改为“闰”。
      六、责任者即契约立契人或文书发布者。题名责任者不体现契约买方或受让方。如地主张XX招佃户杨XX佃种杉木的招佃字,则地主张XX为立契方,题名为“张XX山场招佃字”。反之,如果是佃户杨XX佃地主张XX山场种杉的承佃字,则为佃户杨xx为立契方,题名为“杨XX山场承佃字”。官府发布的告示、通知、告谕、判决等行政、军事或法律公文,以官府为文书发布者。而官府出具的土地执照、田赋收据、保甲户牌等,以土地所有人、田粮缴纳人、户主等为责任主体(事主)。
  • 目录:
    第一册目录
    第一卷 瓮洞镇大段村文书(一)
    第二卷 瓮洞镇大段村文书(二)
    第三卷 坌处镇长滩村文书(一)
    第四卷 坌处镇长滩村文书(二)

    第二册目录
    第五卷 瓮洞镇皮冲村文书(一)
    第六卷 竹林镇菜溪村文书(一)
    第七卷 坌处镇居民街文书(一)
    第八卷 坌处镇居民街文书(二)

    第三册目录
    第九卷 速口镇远洞村文书
    第十卷 坌处镇长滩村文书(三)
    第十一卷 坌处镇长滩村文书(四)
    第十二卷 竹林镇菜溪村文书(二)
    第十三卷 坌处镇长滩村文书(五)
    第十四卷 坌处镇长滩村文书(六)
    第十五卷 石洞镇皮夏村文书(一)
    第十六卷 石洞镇皮夏村文书(二)
    第十七卷 坌处镇地冲村文书
    第十八卷 坌处镇平芒村文书
    第十九卷 坌处镇蒋溪村文书
    第二十卷 坌处镇抱塘村文书(一)

    第四册目录
    第二十一卷 坌处镇抱塘村文书(二)
    第二十二卷 坌处镇抱塘村文书(三)
    第二十三卷 瓮洞镇肖家村文书(一)
    第二十四卷 瓮洞镇岑干村文书

    第五册目录
    第二十五卷 坌处镇雅地村文书
    第二十六卷 瓮洞镇克寨村文书
    第二十七卷 瓮洞镇皮冲村文书(二)
    第二十八卷 瓮洞镇肖家村文书(二)
    第二十九卷 瓮洞镇雷合村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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