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雅民法典译丛:葡萄牙民法典

博雅民法典译丛:葡萄牙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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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2009-08
版次: 1
ISBN: 9787301155233
定价: 45.00
装帧: 平装
开本: 16开
纸张: 胶版纸
页数: 420页
字数: 465千字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分类: 法律
25人买过
  •   现行《葡萄牙民法典》制定于1966年,其前身是该国1867年的《塞亚布拉法典》。与《塞亚布拉法典》相比,现行的《葡萄牙民法典》既有传承,又有创新。1867年的《塞亚布拉法典》是葡萄牙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民法典,葡萄牙本国法学界与比较法学界均认为,该法典贯彻的是理性自然法的思想,在意识形态、编制体例以及主要制度各方面均深《法国民法典》影响。然而,随着20世纪以来德国法学理论向葡萄牙的渗透,《塞亚布拉法典》与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距离越来越远。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新的民法典才在1966年诞生。
      从1966年《葡萄牙民法典》采纳总则以及五编制的体例可见,在20世纪中后期推动该国民法更新换代的主要动力是德国民法学的广泛传播。然而,民法典表面上的德国化却没有彻底地洗涤在葡萄牙具有数百年根基的理性自然法基因,也无法使葡萄牙法律人拒绝向语言和习惯上更为接近的“拉丁兄弟”靠拢,更无法抹去卢济塔尼亚人对自身身份和法律文化的认同。因此,在总则与“物债区分”的外表下,《葡萄牙民法典》的实质内容更接近于法国民法或意大利民法。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莫过于其意思主义的所有权转移制度、源自法国和意大利民法的预约合同制度、传承自《塞亚布拉法典》甚至更远古的《律令》的占有制度、风格保守且极具南欧色彩的亲属和继承制度,等等。
      总括而言,1966年的《葡萄牙民法典》可以被视为德意志法系与拉丁法系结合的一次大胆的尝试;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也可以认为是当时立法者踌躇于创新与传统之间的一个折中的产物。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历史的原因,《葡萄牙民法典》的影响不仅仅限于葡萄牙本土,还波及世界各地的一些葡语国家以及我国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现行的《澳门民法典》就是继受1966年的《葡萄牙民法典》而来的。
      因此,《葡萄牙民法典》翻译成中文的意义远大于其表面。   刘晓晴,澳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澳门大学法学院高级法律研究所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博士。 1966年11月25日第47344号法令
    第一卷总则
    第一编法律、法律之解释及适用
    第一章法之渊源
    第二章法律之生效、解释及适用
    第三章外国人之权利及法律冲突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冲突规范
    第一分节属人法之范围及确定
    第二分节规范法律事务之法律
    第三分节规范债之法律
    第四分节规范物之法律
    第五分节规范亲属关系之法律
    第六分节规范继承之法律

    第二编法律关系
    第一分编人
    第一章自然人
    第一节人格及权利能力
    第二节人格权
    第三节住所
    第四节失踪
    第一分节临时保佐
    第二分节确定保佐
    第三分节推定死亡
    第四分节失踪人之偶然权利
    第五节无行为能力
    第一分节未成年人之法律地位
    第二分节成年及解除亲权
    第三分节禁治产
    第四分节准禁治产

    第二章法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社团
    第三节财团
    第三章无法律人格之社团及特别委员会

    第二分编物
    第三分编法律事实
    第一章法律事务
    第一节法律事务之意思表示
    第一分节意思表示之形式
    第二分节方式
    第三分节法律事务意思表示之完成
    第四分节解释及填补
    第五分节意思之欠缺及瑕疵
    第六分节代理
    第一目一般原则
    第二目意定代理
    第七分节条件及期限
    第二节法律事务之标的及暴利事务
    第三节法律事务之无效及可撤销

    第二章法律上之行为
    第三章时间及其在法律关系上之效力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时效
    第一分节一般规定
    第二分节时效之期间
    第三分节推定时效
    第四分节时效之中止
    第五分节时效之中断
    第三节失效

    第四分编权利之行使及保护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证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推定
    第三节自认
    第四节书证
    第一分节一般规定
    第二分节公文书
    第三分节私文书
    第四分节特别规定
    第五节鉴定证据
    第六节勘验
    第七节人证

    第二卷债法
    第一编债之通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债之内容
    第二节自然债务

    第二章债之渊源
    第一节合同
    第一分节一般规定
    第二分节预约合同
    第三分节优先权之约定
    第四分节合同地位之让与
    第五分节合同不履行之抗辩
    第六分节合同之解除
    第七分节合同因情事变更而解除或变更
    第八分节履行之提前及定金
    第九分节向第三人给付之合同
    第十分节保留指定第三人权利之合同
    第二节单方法律事务
    第三节无因管理
    第四节不当得利
    第五节民事责任
    第一分节因不法事实所生之责任
    第二分节风险责任

    第三章债之类型
    第一节不确定权利主体之债
    第二节连带之债
    第一分节一般规定
    第二分节债务人之连带关系
    第三分节债权人之连带关系
    第三节可分之债及不可分之债
    第四节种类之债
    第五节选择之债
    第六节金钱之债
    第一分节金额之债
    第二分节特种货币之债_
    第三分节仅在国外具法定流通力之货币之债
    第七节利息之债
    第八节损害赔偿之债
    第九节提供资讯及出示物或文件之义务

    第四章债权及债务之移转
    第一节债权之让与
    第二节代位
    第三节单纯之债务移转

    第五章债之一般担保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财产担保之保全
    第一分节无效之宣告
    第二分节债权人代位债务人
    第三分节债权人争议权
    第四分节假扣押

    第六章债之特别担保
    第一节担保之提供
    第二节保证
    第一分节一般规定
    第二分节债权人与保证人之关系
    第三分节债务人与保证人之关系
    第四分节多数保证人
    第五分节保证之消灭
    第三节收益用途之指定
    第四节质权
    第一分节一般规定
    第二分节物之质权
    第三分节权利质权
    第五节抵押权
    第一分节一般规定
    第二分节法定抵押权
    第三分节司法裁判抵押权
    第四分节意定抵押权
    第五分节抵押担保之缩减
    第六分节抵押财产之移转
    第七分节抵押权之移转
    第八分节抵押权之消灭
    第六节优先受偿权
    第一分节一般规定
    第二分节动产一般优先受偿权
    第三分节特别优先受偿权
    第四分节不动产之优先受偿权
    第五分节优先受偿权之效力及消灭
    第七节留置权

    第七章债务之履行及不履行
    第一节履行
    第一分节一般规定
    第二分节可为给付与可受给付之人
    第三分节给付地
    第四分节给付期
    第五分节履行之抵充
    第六分节履行之证明
    第七分节要求返还凭证或要求载明履行之权利
    第二节不履行
    第一分节不可归责于债务人之履行不能及迟延
    第二分节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不履行及迟延
    第一目一般原则
    第二目履行不能
    第三目债务人迟延
    第四目债权人权利于合同中之订定
    第三分节债权人迟延
    第三节给付之强制履行
    第一分节履行及执行之诉
    第二分节特定执行
    第四节向债权人作出之财产交管

    第八章履行以外之债务消灭原因
    第一节代物清偿
    第二节提存
    第三节抵销
    第四节更新
    第五节免除
    第六节混同
    ……

    第二编各种合同
    第三卷物法
    第一编占有
    第二编所有权
    第三编用益权、使用权及居住权
    第四编永佃权
    第五编地上权
    第六编地役权
    第四卷亲属法
    第一编一般规定
    第二编结婚
    第三编亲子关系
    第四编收养
    第五编扶养
    第五卷继承法
    第一编继承总则
    第二编法定继承
    第三编特留份继承
    译后记
  • 内容简介:
      现行《葡萄牙民法典》制定于1966年,其前身是该国1867年的《塞亚布拉法典》。与《塞亚布拉法典》相比,现行的《葡萄牙民法典》既有传承,又有创新。1867年的《塞亚布拉法典》是葡萄牙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民法典,葡萄牙本国法学界与比较法学界均认为,该法典贯彻的是理性自然法的思想,在意识形态、编制体例以及主要制度各方面均深《法国民法典》影响。然而,随着20世纪以来德国法学理论向葡萄牙的渗透,《塞亚布拉法典》与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距离越来越远。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新的民法典才在1966年诞生。
      从1966年《葡萄牙民法典》采纳总则以及五编制的体例可见,在20世纪中后期推动该国民法更新换代的主要动力是德国民法学的广泛传播。然而,民法典表面上的德国化却没有彻底地洗涤在葡萄牙具有数百年根基的理性自然法基因,也无法使葡萄牙法律人拒绝向语言和习惯上更为接近的“拉丁兄弟”靠拢,更无法抹去卢济塔尼亚人对自身身份和法律文化的认同。因此,在总则与“物债区分”的外表下,《葡萄牙民法典》的实质内容更接近于法国民法或意大利民法。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莫过于其意思主义的所有权转移制度、源自法国和意大利民法的预约合同制度、传承自《塞亚布拉法典》甚至更远古的《律令》的占有制度、风格保守且极具南欧色彩的亲属和继承制度,等等。
      总括而言,1966年的《葡萄牙民法典》可以被视为德意志法系与拉丁法系结合的一次大胆的尝试;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也可以认为是当时立法者踌躇于创新与传统之间的一个折中的产物。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历史的原因,《葡萄牙民法典》的影响不仅仅限于葡萄牙本土,还波及世界各地的一些葡语国家以及我国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现行的《澳门民法典》就是继受1966年的《葡萄牙民法典》而来的。
      因此,《葡萄牙民法典》翻译成中文的意义远大于其表面。
  • 作者简介:
      刘晓晴,澳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澳门大学法学院高级法律研究所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博士。
  • 目录:
    1966年11月25日第47344号法令
    第一卷总则
    第一编法律、法律之解释及适用
    第一章法之渊源
    第二章法律之生效、解释及适用
    第三章外国人之权利及法律冲突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冲突规范
    第一分节属人法之范围及确定
    第二分节规范法律事务之法律
    第三分节规范债之法律
    第四分节规范物之法律
    第五分节规范亲属关系之法律
    第六分节规范继承之法律

    第二编法律关系
    第一分编人
    第一章自然人
    第一节人格及权利能力
    第二节人格权
    第三节住所
    第四节失踪
    第一分节临时保佐
    第二分节确定保佐
    第三分节推定死亡
    第四分节失踪人之偶然权利
    第五节无行为能力
    第一分节未成年人之法律地位
    第二分节成年及解除亲权
    第三分节禁治产
    第四分节准禁治产

    第二章法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社团
    第三节财团
    第三章无法律人格之社团及特别委员会

    第二分编物
    第三分编法律事实
    第一章法律事务
    第一节法律事务之意思表示
    第一分节意思表示之形式
    第二分节方式
    第三分节法律事务意思表示之完成
    第四分节解释及填补
    第五分节意思之欠缺及瑕疵
    第六分节代理
    第一目一般原则
    第二目意定代理
    第七分节条件及期限
    第二节法律事务之标的及暴利事务
    第三节法律事务之无效及可撤销

    第二章法律上之行为
    第三章时间及其在法律关系上之效力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时效
    第一分节一般规定
    第二分节时效之期间
    第三分节推定时效
    第四分节时效之中止
    第五分节时效之中断
    第三节失效

    第四分编权利之行使及保护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证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推定
    第三节自认
    第四节书证
    第一分节一般规定
    第二分节公文书
    第三分节私文书
    第四分节特别规定
    第五节鉴定证据
    第六节勘验
    第七节人证

    第二卷债法
    第一编债之通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债之内容
    第二节自然债务

    第二章债之渊源
    第一节合同
    第一分节一般规定
    第二分节预约合同
    第三分节优先权之约定
    第四分节合同地位之让与
    第五分节合同不履行之抗辩
    第六分节合同之解除
    第七分节合同因情事变更而解除或变更
    第八分节履行之提前及定金
    第九分节向第三人给付之合同
    第十分节保留指定第三人权利之合同
    第二节单方法律事务
    第三节无因管理
    第四节不当得利
    第五节民事责任
    第一分节因不法事实所生之责任
    第二分节风险责任

    第三章债之类型
    第一节不确定权利主体之债
    第二节连带之债
    第一分节一般规定
    第二分节债务人之连带关系
    第三分节债权人之连带关系
    第三节可分之债及不可分之债
    第四节种类之债
    第五节选择之债
    第六节金钱之债
    第一分节金额之债
    第二分节特种货币之债_
    第三分节仅在国外具法定流通力之货币之债
    第七节利息之债
    第八节损害赔偿之债
    第九节提供资讯及出示物或文件之义务

    第四章债权及债务之移转
    第一节债权之让与
    第二节代位
    第三节单纯之债务移转

    第五章债之一般担保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财产担保之保全
    第一分节无效之宣告
    第二分节债权人代位债务人
    第三分节债权人争议权
    第四分节假扣押

    第六章债之特别担保
    第一节担保之提供
    第二节保证
    第一分节一般规定
    第二分节债权人与保证人之关系
    第三分节债务人与保证人之关系
    第四分节多数保证人
    第五分节保证之消灭
    第三节收益用途之指定
    第四节质权
    第一分节一般规定
    第二分节物之质权
    第三分节权利质权
    第五节抵押权
    第一分节一般规定
    第二分节法定抵押权
    第三分节司法裁判抵押权
    第四分节意定抵押权
    第五分节抵押担保之缩减
    第六分节抵押财产之移转
    第七分节抵押权之移转
    第八分节抵押权之消灭
    第六节优先受偿权
    第一分节一般规定
    第二分节动产一般优先受偿权
    第三分节特别优先受偿权
    第四分节不动产之优先受偿权
    第五分节优先受偿权之效力及消灭
    第七节留置权

    第七章债务之履行及不履行
    第一节履行
    第一分节一般规定
    第二分节可为给付与可受给付之人
    第三分节给付地
    第四分节给付期
    第五分节履行之抵充
    第六分节履行之证明
    第七分节要求返还凭证或要求载明履行之权利
    第二节不履行
    第一分节不可归责于债务人之履行不能及迟延
    第二分节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不履行及迟延
    第一目一般原则
    第二目履行不能
    第三目债务人迟延
    第四目债权人权利于合同中之订定
    第三分节债权人迟延
    第三节给付之强制履行
    第一分节履行及执行之诉
    第二分节特定执行
    第四节向债权人作出之财产交管

    第八章履行以外之债务消灭原因
    第一节代物清偿
    第二节提存
    第三节抵销
    第四节更新
    第五节免除
    第六节混同
    ……

    第二编各种合同
    第三卷物法
    第一编占有
    第二编所有权
    第三编用益权、使用权及居住权
    第四编永佃权
    第五编地上权
    第六编地役权
    第四卷亲属法
    第一编一般规定
    第二编结婚
    第三编亲子关系
    第四编收养
    第五编扶养
    第五卷继承法
    第一编继承总则
    第二编法定继承
    第三编特留份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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