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合同法立法建议及说明

中国保险合同法立法建议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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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2009-05
版次: 1
ISBN: 9787509312308
定价: 38.00
装帧: 平装
开本: 大32开
纸张: 胶版纸
页数: 456页
字数: 397千字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分类: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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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纠纷与纠纷解决相关问题的研究是当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热点之一,从更深的层次上认识纠纷现象和更加科学地构建纠纷解决机制是这一课题的迫切要求。本书对纠纷以及纠纷的解决机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剖析,力求在现实性与前瞻性上获得一种理性的认知与证明。针对某些相关的观点和理论,本书进行了谨慎的分析与批判,作者的观点既是一种经验的感悟,也是一种逻辑的归宿。书中对纠纷与冲突的关系、纠纷的形成原因、纠纷解决的方式与标准、纠纷的解决与诉讼的目的、判决的形成及其功能、纠纷解决机制的科学构造等这些颇具挑战性和现实性的命题进行了立体式的综合考察,而贯穿全书的基本立场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弘扬和法律秩序的健全,对于纠纷的解决而言,这种立场仍然是必须予以强调的。 邢海宝,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海商法保险法研究所副主任,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03年8月至2004年8月赴英国剑桥大学和南安普顿大学访学,研究保险法和海商法。主要讲授民法学、商法学、保险法学、海商法学等。出版专著《提单权利变动》、《海商提单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研究》、《海商法教程》、《票据法》,主编和参编《海商法保险法评论》、《证券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商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商法总论》、《外国民商法》等,发表《从法律上可保利益到经济可保利益》、《海上保险的保证》、《保险委付研究》、《船舶优先权研究》、《FOB买卖与提单之签发》、《CIF条件与卸货港滞期费》等论文数十篇。主持了2006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和2008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序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调整对象]
    第三条[适用訑城]
    第四条[遵法守德原则]
    第五条[诚信原則]
    第六条[合理期待原則]
    第七条[弃权与禁止反悔原則]
    第八条[不利解释規則]
    第九条[自愿协商]
    第十条[专营原則]
    第十一条[限投原則]

    第二章保险合同构成
    第十二条[保险合同定义]
    第十三条[合同基本事项]
    第十四条[保险人]
    第十五条[投保人]
    第十六条[为第三者订立合同]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
    第十八条[受益人]
    第十九条[指定受益人及保险对象同意]
    第二十条[责任期间]
    第二十一条[因果关系]
    第二十二条[承保危险]
    第二十三条[除外危险]
    第二十四条[保险标的及保险对象]
    第二十五条[保险利益定义]
    第二十六条[在各利益范围內投保]
    第二十七条[人身保险利益享有者及时间]
    第二十八条[财产保险利益享有者及时间]
    第二十九条[财险定值保险]
    第三十条[财险不定值保险]
    第三十一条[财险损失计算]
    第三十二条[财险全损和部分损失]
    第三十三条[保险金额]
    第三十四条[履行方法]
    第三十五条[合同其它事项]

    第三章保险合同成立和效力
    第三十六条[被保险方告知]
    第三十七条[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第三十八条[后续告知及后果]
    第三十九条[被保险方通知]
    第四十条[保险人违反诚信]
    第四十一条[保险人建议]
    第四十二条[保险人告知]
    第四十三条[保险人不拒绝视为同意]
    第四十四条[保险人不警告视为弃权]
    第四十五条[未经批准或备案的条款]
    第四十六条[格式条款进入合意]
    第四十七条[说明一般条款]
    第四十八条[说明免责条款]
    第四十九条[保险合同成立]
    第五十条[合同形式]
    第五十一条[签字成立]
    第五十二条[非实践合同]
    第五十三条[视为成立]
    第五十四条[合同生效]
    第五十五条[签发保险凭证]
    第五十六条[暫保]
    第五十七条[总括保险及浮动保险]
    第五十八条[违法无效]
    第五十九条[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
    第六十条[公共秩序条款]
    第六十一条[危险已经发生或消灭与溯及保险]

    第四章保险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终止
    第六十二条[合同变更]
    第六十三条[协议替代投保人]
    第六十四条[变更受益人]
    第六十五条[保险合同协议转让]
    第六十六条[生命保单质押]
    第六十七条[无保险利益而转让或质押保险合同]
    第六十八条[财险受让人与保险利益]
    第六十九条[保险对象同意]
    第七十条[投保人同意]
    第七十一条[受益人同意]
    第七十二条[通知保险人或征得保险人同意]
    第七十三条[保险合同转让的效力]
    第七十四条[保单质押的效力]
    第七十五条[保险请求权的转让]
    第七十六条[危险增加]
    第七十七条[危险增加通知]
    第七十八条[保证条款]
    第七十九条[违反保证的通知]
    第八十条[投保人解约]
    第八十一条[保险人解约]
    第八十二条[限制解除货运保险]
    第八十三条[行使解约权]
    第八十四条[保险人解散或破产与合同终止]
    第八十五条[投保人死亡、解散或破产与合同终止]
    第八十六条[被保险人死亡、解散、破产与合同终止]
    第八十七条[被保险人失踪与维持合同效力]
    第八十八条[被保险人宣告失踪与合同终止]
  • 内容简介:
    纠纷与纠纷解决相关问题的研究是当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热点之一,从更深的层次上认识纠纷现象和更加科学地构建纠纷解决机制是这一课题的迫切要求。本书对纠纷以及纠纷的解决机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剖析,力求在现实性与前瞻性上获得一种理性的认知与证明。针对某些相关的观点和理论,本书进行了谨慎的分析与批判,作者的观点既是一种经验的感悟,也是一种逻辑的归宿。书中对纠纷与冲突的关系、纠纷的形成原因、纠纷解决的方式与标准、纠纷的解决与诉讼的目的、判决的形成及其功能、纠纷解决机制的科学构造等这些颇具挑战性和现实性的命题进行了立体式的综合考察,而贯穿全书的基本立场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弘扬和法律秩序的健全,对于纠纷的解决而言,这种立场仍然是必须予以强调的。
  • 作者简介:
    邢海宝,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海商法保险法研究所副主任,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03年8月至2004年8月赴英国剑桥大学和南安普顿大学访学,研究保险法和海商法。主要讲授民法学、商法学、保险法学、海商法学等。出版专著《提单权利变动》、《海商提单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研究》、《海商法教程》、《票据法》,主编和参编《海商法保险法评论》、《证券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商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商法总论》、《外国民商法》等,发表《从法律上可保利益到经济可保利益》、《海上保险的保证》、《保险委付研究》、《船舶优先权研究》、《FOB买卖与提单之签发》、《CIF条件与卸货港滞期费》等论文数十篇。主持了2006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和2008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 目录:
    序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调整对象]
    第三条[适用訑城]
    第四条[遵法守德原则]
    第五条[诚信原則]
    第六条[合理期待原則]
    第七条[弃权与禁止反悔原則]
    第八条[不利解释規則]
    第九条[自愿协商]
    第十条[专营原則]
    第十一条[限投原則]

    第二章保险合同构成
    第十二条[保险合同定义]
    第十三条[合同基本事项]
    第十四条[保险人]
    第十五条[投保人]
    第十六条[为第三者订立合同]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
    第十八条[受益人]
    第十九条[指定受益人及保险对象同意]
    第二十条[责任期间]
    第二十一条[因果关系]
    第二十二条[承保危险]
    第二十三条[除外危险]
    第二十四条[保险标的及保险对象]
    第二十五条[保险利益定义]
    第二十六条[在各利益范围內投保]
    第二十七条[人身保险利益享有者及时间]
    第二十八条[财产保险利益享有者及时间]
    第二十九条[财险定值保险]
    第三十条[财险不定值保险]
    第三十一条[财险损失计算]
    第三十二条[财险全损和部分损失]
    第三十三条[保险金额]
    第三十四条[履行方法]
    第三十五条[合同其它事项]

    第三章保险合同成立和效力
    第三十六条[被保险方告知]
    第三十七条[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第三十八条[后续告知及后果]
    第三十九条[被保险方通知]
    第四十条[保险人违反诚信]
    第四十一条[保险人建议]
    第四十二条[保险人告知]
    第四十三条[保险人不拒绝视为同意]
    第四十四条[保险人不警告视为弃权]
    第四十五条[未经批准或备案的条款]
    第四十六条[格式条款进入合意]
    第四十七条[说明一般条款]
    第四十八条[说明免责条款]
    第四十九条[保险合同成立]
    第五十条[合同形式]
    第五十一条[签字成立]
    第五十二条[非实践合同]
    第五十三条[视为成立]
    第五十四条[合同生效]
    第五十五条[签发保险凭证]
    第五十六条[暫保]
    第五十七条[总括保险及浮动保险]
    第五十八条[违法无效]
    第五十九条[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
    第六十条[公共秩序条款]
    第六十一条[危险已经发生或消灭与溯及保险]

    第四章保险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终止
    第六十二条[合同变更]
    第六十三条[协议替代投保人]
    第六十四条[变更受益人]
    第六十五条[保险合同协议转让]
    第六十六条[生命保单质押]
    第六十七条[无保险利益而转让或质押保险合同]
    第六十八条[财险受让人与保险利益]
    第六十九条[保险对象同意]
    第七十条[投保人同意]
    第七十一条[受益人同意]
    第七十二条[通知保险人或征得保险人同意]
    第七十三条[保险合同转让的效力]
    第七十四条[保单质押的效力]
    第七十五条[保险请求权的转让]
    第七十六条[危险增加]
    第七十七条[危险增加通知]
    第七十八条[保证条款]
    第七十九条[违反保证的通知]
    第八十条[投保人解约]
    第八十一条[保险人解约]
    第八十二条[限制解除货运保险]
    第八十三条[行使解约权]
    第八十四条[保险人解散或破产与合同终止]
    第八十五条[投保人死亡、解散或破产与合同终止]
    第八十六条[被保险人死亡、解散、破产与合同终止]
    第八十七条[被保险人失踪与维持合同效力]
    第八十八条[被保险人宣告失踪与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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