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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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2012-02
版次: 1
ISBN: 9787509334638
定价: 28.00
装帧: 平装
开本: 32开
纸张: 胶版纸
页数: 296页
字数: 199千字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分类: 法律
22人买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解读》从立法角度对立法背景、立法理由进行了较为详尽的阐述,全面吸收最新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并将其融入其中,对于有关职业病防治的理论研究、执法机关正确执法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学习掌握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社会法室的相关同志编著,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原副主任、巡视员何永坚主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工作方针、机制和管理原则]
    第四条[职业卫生保护]
    第五条[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第六条[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参加工伤保险的义务]
    第八条[职业病防治技术政策措施]
    第九条[职业卫生监管体制]
    第十条[职业病防治规划和工作责任制]
    第十一条[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职业卫生标准]
    第十三条[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前期预防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的一般义务]
    第十五条[职业卫生要求]
    第十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
    第二十条[特殊作业管理]

    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职业病防治资金投入]
    第二十三条[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更新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第二十五条[公布职业病防治情况、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第二十六条[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防护]
    第二十七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第二十八条[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条[提供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物品]
    第三十一条[明令禁止的设备和材料]
    第三十二条[转移作业]
    第三十三条[不得隐瞒职业病危害]
    第三十四条[订立劳动合同时告知职业病危害]
    第三十五条[职业卫生培训]
    第三十六条[职业健康检查]
    第三十七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三十八条[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三十九条[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的保护]
    第四十条[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第四十一条[工会组织权利]
    第四十二条[职业病防治费用]
    第四十三条[监督检查]

    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四十四条[诊断机构的条件]
    第四十五条[诊断机构的选择]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附录
  •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解读》从立法角度对立法背景、立法理由进行了较为详尽的阐述,全面吸收最新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并将其融入其中,对于有关职业病防治的理论研究、执法机关正确执法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学习掌握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 作者简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社会法室的相关同志编著,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原副主任、巡视员何永坚主编。
  •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工作方针、机制和管理原则]
    第四条[职业卫生保护]
    第五条[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第六条[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参加工伤保险的义务]
    第八条[职业病防治技术政策措施]
    第九条[职业卫生监管体制]
    第十条[职业病防治规划和工作责任制]
    第十一条[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职业卫生标准]
    第十三条[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前期预防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的一般义务]
    第十五条[职业卫生要求]
    第十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
    第二十条[特殊作业管理]

    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职业病防治资金投入]
    第二十三条[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更新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第二十五条[公布职业病防治情况、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第二十六条[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防护]
    第二十七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第二十八条[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条[提供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物品]
    第三十一条[明令禁止的设备和材料]
    第三十二条[转移作业]
    第三十三条[不得隐瞒职业病危害]
    第三十四条[订立劳动合同时告知职业病危害]
    第三十五条[职业卫生培训]
    第三十六条[职业健康检查]
    第三十七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三十八条[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三十九条[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的保护]
    第四十条[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第四十一条[工会组织权利]
    第四十二条[职业病防治费用]
    第四十三条[监督检查]

    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四十四条[诊断机构的条件]
    第四十五条[诊断机构的选择]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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