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冲突法论

知识产权冲突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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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2011-01
版次: 1
ISBN: 9787561536759
定价: 38.00
装帧: 平装
开本: 16开
纸张: 胶版纸
页数: 379页
字数: 412千字
分类: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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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知识产权国际化为跨国知识产权民商事法律关系奠定了制度基础。但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本身不可避免的缺陷性决定知识产权的跨国实施问题迭出。特别是由于现代资讯技术的不断发展,跨国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不断上升,给各国理论界与实务界提出挑战,呼唤人们寻找解决问题的制度方法。杨长海编著的《知识产权冲突法论》试从理论与实证的层面对知识产权冲突法若干问题进行研究,探讨作为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法制度如何在知识产权领域特别是在网络技术如此发达的国际环境下知识产权的国际实施中发挥作用。
    《知识产权冲突法论》由导论、总论、分论和尾论四大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共有四章。
    第一章:知识产权冲突法基本理论。TRIPS协议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为知识产权冲突法提供了理论前提。冲突法所要解决的问题起因于法律制度的地域性,因此,知识产权地域性不能成为冲突法方法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发挥作用的根本性障碍。反而,一?承认和尊重作为立法管辖权表现形式的他国知识产权法在该他国域内的规范效力构成国际司法合作的主要前提。这是知识产权冲突法得以建立的理论基础。以《巴黎公约》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体系所推动的知识产权的国际协调过程,为知识产权冲突法的产生提供了一个历史契机。然则,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体系不但没有消除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反而肯定并在某种程度上强化了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冲突法从此便有了制度上的依据。全球化条件下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从根本上讲取决于知识产权政策内国自治权,这是知识产权冲突法的制度保障。仅诉诸实体的?际公法手段保护知识产权,其结果必然导致国际参与者要么单纯获利要么单纯付出代价的结果。作为一种能容纳内国制度分歧的制度,冲突法可实现知识产权法律多样化的目的。
    第二章:知识产权冲突法制度的建构与发展。在发达且频繁的国际经贸交往情形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世界已进入了高科技信息时代。与录音技术开发而伴生的是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海盗”行为,传统知识产权跨国诉讼模式已经很难适应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形势。变革传统制度的要?集中到一点,就是扩大法院在涉外知识产权领域的管辖权。这种变革的趋势首先体现在英、美、法、德、荷等国家晚近的一些典型判例上。知识产权冲突法的实证还表现在一些内国法院纷纷适用外国的知识产权法。以数字化网络技术为代表的现代资讯手段给知识产权跨国保护带来真正的挑战。然而,新的语境下突破传统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问题。这些问题集中体现在法律适用上地域性原则的异化与保护国法适用范围不确定性、平行诉讼所引发的当事人选购法院以及过度管辖所带来的司法效率低下。新的问题挑战国际社会的智慧。无论从欧洲布鲁塞尔?约体系到海牙《管辖权与外国判决公约草案》的筹划,还是美国ALI原则的通过,国际社会应对知识产权冲突法新问题的步伐从未停止过。
    第三章:知识产权冲突法分论之法院管辖权。本章分节讨论知识产权产生与效力、知识产权所有权、知识产权侵权、知识产权合同的国际意义上的司法管辖权问题。由于授予知识产权被认为是一个国家行使主权的表现,因此,赋予需注册的权利的产生与效力问题以专属管辖权具有其合理性。对于版权等不需登记或存放的权利,国际实践一般将其排除在专属管辖范围之外。至于诉讼中作为抗辩或反诉提出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问题,将有效性问题与本诉合并且由受理本诉法院审理,是司法效率的内在要求。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知识产权合同以及知识产权所有权纠纷,MPI建议案与ALI原则等国际立法纷纷突破专属管辖权而赋予不同种类知识产权纠纷以一般管辖权根据,反应了知识产权管辖问题上的国际趋势。
    第四章:知识产权冲突法分论之法律适用。本章内容涉及知识产权产生与效力、知识产权所有权、知识产权侵权、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地域性原则决定保护国法应作为知识产权产生与效力、知识产权侵权以及须?册知识产权所有权问题的基本法律适用规则。然而,地域性方法由于有可能导致适用多个内国版权法的结果,因而不能成为全球化语境下知识产权初始所有权7中突规范的理想原则。ALI原则将起源国与作品创作时作者居所相连结具有启示意义。在雇佣关系存续期间产生权利的所有权适宜由调整雇佣关系的法律调整。另外,当知识产权侵权发生在全球性互联网环境下,严守保护国法原则已变得不可能且不实际的时候,有必要创制保护国法例外条款。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个适宜的选择。但地域性原则的重要性不应该被忘记或者低估,保护国法规则应作为例外规则的重要?正或安全阀条款。至于国际知识产权合同,国际理论与实践都将其纳入一般民商事合同法律适用的范畴。然而,知识产权合同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它与一国的公共政策有关联。因此知识产权合同有效性的实质性要件与形式要件须接受有关国家在法律选择方面的适度限制。 杨长海,男,1965年生,安徽安庆人,法学博士,现为西藏民族学院法学院副教授。1988—1990年就读于安徽教育学院,获英语语言文学学士学位2001—2004年就读于四川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2006—2009年就读于厦门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师从我国著名国际经济法专家、厦门大学法学院院长徐崇利教授,获法学博士学位。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私法、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曾在《电子知识产权》、《科技与法律》、《前沿》、《理论探讨》等学术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论文20余篇。 总序
    内容摘要
    ABSTRACT
    缩略语表
    导论
    一、本书选题的缘起及研究现状
    二、选题的价值、意义与研究创新
    三、指导思想与研究方法
    四、研究的基本框架及主要内容
    五、两个名词解释
    总论
    第一章知识产权冲突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知识产权与冲突法连结的理论基础
    一、知识产权私权论
    二、地域性原则与知识产权冲突法
    第二节知识产权与冲突法连结的制度基础
    一、知识产权国际化:知识产权与冲突法的连结点
    二、知识产权国际化:知识产权冲突法的制度空间
    三、全球化条件下知识产权政策内国自治权的制度保障
    第三节知识产权冲突法的作用
    一、对传统保护知识产权之国际公法作用的反思
    二、知识产权的跨国实施与冲突法作用
    三、关于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的冲突法条款
    第二章知识产权冲突法制度的建构?发展
    第一节知识产权冲突法的实证分析
    一、专属管辖权的突破
    二、适用外国法
    第二节互联网语境下知识产权跨国实施面临的挑战及其策略走向
    一、互联网语境下传统知识产权实施制度面临的空前挑战
    二、互联网语境下知识产权跨国实施之策略走向
    第三节互联网语境下知识产权冲突法面临的新问题
    一、选购法院与平等保护诉讼当事人权益问题
    二、过度管辖与司法效率问题
    三、法律适用:地域性方法的异化与保护国法的适用范围问题
    第四节应对知识产权冲突法问题的国际探索与努力
    一、概论
    二、布鲁塞尔公约体系
    三、海牙国?私法会议
    四、WIPO与知识产权冲突法
    五、美国ALI与《知识产权原则》
    六、欧洲MPI与《知识产权建议案》
    七、小结
    分论
    第三章知识产权冲突法分论之一:法院管辖权
    第一节知识产权产生与效力的法院管辖权
    一、知识产权产生、效力与管辖权冲突
    二、关于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特别“管辖权条款”
    三、有关知识产权产生与效力法院管辖权的理论与制度
    第二节知识产权侵权的法院管辖权
    一、背景问题:国际知识产权侵权与管辖权冲突
    二、专属管辖VS非专属管辖:知识产权侵权管辖一般理论与内国实践
    三、意思自治VS反意思自治:知识产权侵权与协议管辖
    四、知识产权侵权管辖特别问题:临时措施与多被告案件
    第三节知识产权合同的法院管辖权
    一、概述:知识产权合同与管辖权冲突
    二、知识产权合同:特别管辖与普通管辖
    三、知识产权合同协议管辖
    第四节知识产权所有权的法院管辖权
    一、跨国知识产权所有权纠纷
    二、知识产权所有权跨国诉讼管辖权冲突
    三、知识产权所有权跨国诉讼管辖冲突的解决
    第五节本章小结及对我国的立法建议
    一、本章小结
    二、对我国的立法建议
    第四章知识产权冲突法分论之二:法律适用
    第一节知识产权产生、效力、范围、终止的法律适用
    一、一般财产的法律适用方法:戴西、莫里斯方法的异议
    二、作为特殊财产的知识产权冲突规则的决定因素
    三、知识产权产生、效力、范围、期限及可转让性的法律适用规则
    第二节知识产权所有权的法律适用
    一、专利与商标等需要注册的知识产权所有权的法律适用
    二、版权等无须注册权利所有权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适用
    一、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二、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适用
    三、一般结论
    第四节知识产权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知识产权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辨析
    二、一般合同法律适用原理在知识产权合同上的运用
    三、知识产权合同法律适用的限制
    第五节本章小结及对我国的立法建议
    一、本章小结
    二、我国知识产权冲突规范的拟定
    尾论
    参考文献
    后记
  • 内容简介:
    知识产权国际化为跨国知识产权民商事法律关系奠定了制度基础。但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本身不可避免的缺陷性决定知识产权的跨国实施问题迭出。特别是由于现代资讯技术的不断发展,跨国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不断上升,给各国理论界与实务界提出挑战,呼唤人们寻找解决问题的制度方法。杨长海编著的《知识产权冲突法论》试从理论与实证的层面对知识产权冲突法若干问题进行研究,探讨作为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法制度如何在知识产权领域特别是在网络技术如此发达的国际环境下知识产权的国际实施中发挥作用。
    《知识产权冲突法论》由导论、总论、分论和尾论四大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共有四章。
    第一章:知识产权冲突法基本理论。TRIPS协议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为知识产权冲突法提供了理论前提。冲突法所要解决的问题起因于法律制度的地域性,因此,知识产权地域性不能成为冲突法方法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发挥作用的根本性障碍。反而,一?承认和尊重作为立法管辖权表现形式的他国知识产权法在该他国域内的规范效力构成国际司法合作的主要前提。这是知识产权冲突法得以建立的理论基础。以《巴黎公约》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体系所推动的知识产权的国际协调过程,为知识产权冲突法的产生提供了一个历史契机。然则,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体系不但没有消除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反而肯定并在某种程度上强化了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冲突法从此便有了制度上的依据。全球化条件下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从根本上讲取决于知识产权政策内国自治权,这是知识产权冲突法的制度保障。仅诉诸实体的?际公法手段保护知识产权,其结果必然导致国际参与者要么单纯获利要么单纯付出代价的结果。作为一种能容纳内国制度分歧的制度,冲突法可实现知识产权法律多样化的目的。
    第二章:知识产权冲突法制度的建构与发展。在发达且频繁的国际经贸交往情形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世界已进入了高科技信息时代。与录音技术开发而伴生的是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海盗”行为,传统知识产权跨国诉讼模式已经很难适应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形势。变革传统制度的要?集中到一点,就是扩大法院在涉外知识产权领域的管辖权。这种变革的趋势首先体现在英、美、法、德、荷等国家晚近的一些典型判例上。知识产权冲突法的实证还表现在一些内国法院纷纷适用外国的知识产权法。以数字化网络技术为代表的现代资讯手段给知识产权跨国保护带来真正的挑战。然而,新的语境下突破传统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问题。这些问题集中体现在法律适用上地域性原则的异化与保护国法适用范围不确定性、平行诉讼所引发的当事人选购法院以及过度管辖所带来的司法效率低下。新的问题挑战国际社会的智慧。无论从欧洲布鲁塞尔?约体系到海牙《管辖权与外国判决公约草案》的筹划,还是美国ALI原则的通过,国际社会应对知识产权冲突法新问题的步伐从未停止过。
    第三章:知识产权冲突法分论之法院管辖权。本章分节讨论知识产权产生与效力、知识产权所有权、知识产权侵权、知识产权合同的国际意义上的司法管辖权问题。由于授予知识产权被认为是一个国家行使主权的表现,因此,赋予需注册的权利的产生与效力问题以专属管辖权具有其合理性。对于版权等不需登记或存放的权利,国际实践一般将其排除在专属管辖范围之外。至于诉讼中作为抗辩或反诉提出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问题,将有效性问题与本诉合并且由受理本诉法院审理,是司法效率的内在要求。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知识产权合同以及知识产权所有权纠纷,MPI建议案与ALI原则等国际立法纷纷突破专属管辖权而赋予不同种类知识产权纠纷以一般管辖权根据,反应了知识产权管辖问题上的国际趋势。
    第四章:知识产权冲突法分论之法律适用。本章内容涉及知识产权产生与效力、知识产权所有权、知识产权侵权、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地域性原则决定保护国法应作为知识产权产生与效力、知识产权侵权以及须?册知识产权所有权问题的基本法律适用规则。然而,地域性方法由于有可能导致适用多个内国版权法的结果,因而不能成为全球化语境下知识产权初始所有权7中突规范的理想原则。ALI原则将起源国与作品创作时作者居所相连结具有启示意义。在雇佣关系存续期间产生权利的所有权适宜由调整雇佣关系的法律调整。另外,当知识产权侵权发生在全球性互联网环境下,严守保护国法原则已变得不可能且不实际的时候,有必要创制保护国法例外条款。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个适宜的选择。但地域性原则的重要性不应该被忘记或者低估,保护国法规则应作为例外规则的重要?正或安全阀条款。至于国际知识产权合同,国际理论与实践都将其纳入一般民商事合同法律适用的范畴。然而,知识产权合同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它与一国的公共政策有关联。因此知识产权合同有效性的实质性要件与形式要件须接受有关国家在法律选择方面的适度限制。
  • 作者简介:
    杨长海,男,1965年生,安徽安庆人,法学博士,现为西藏民族学院法学院副教授。1988—1990年就读于安徽教育学院,获英语语言文学学士学位2001—2004年就读于四川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2006—2009年就读于厦门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师从我国著名国际经济法专家、厦门大学法学院院长徐崇利教授,获法学博士学位。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私法、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曾在《电子知识产权》、《科技与法律》、《前沿》、《理论探讨》等学术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论文20余篇。
  • 目录:
    总序
    内容摘要
    ABSTRACT
    缩略语表
    导论
    一、本书选题的缘起及研究现状
    二、选题的价值、意义与研究创新
    三、指导思想与研究方法
    四、研究的基本框架及主要内容
    五、两个名词解释
    总论
    第一章知识产权冲突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知识产权与冲突法连结的理论基础
    一、知识产权私权论
    二、地域性原则与知识产权冲突法
    第二节知识产权与冲突法连结的制度基础
    一、知识产权国际化:知识产权与冲突法的连结点
    二、知识产权国际化:知识产权冲突法的制度空间
    三、全球化条件下知识产权政策内国自治权的制度保障
    第三节知识产权冲突法的作用
    一、对传统保护知识产权之国际公法作用的反思
    二、知识产权的跨国实施与冲突法作用
    三、关于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的冲突法条款
    第二章知识产权冲突法制度的建构?发展
    第一节知识产权冲突法的实证分析
    一、专属管辖权的突破
    二、适用外国法
    第二节互联网语境下知识产权跨国实施面临的挑战及其策略走向
    一、互联网语境下传统知识产权实施制度面临的空前挑战
    二、互联网语境下知识产权跨国实施之策略走向
    第三节互联网语境下知识产权冲突法面临的新问题
    一、选购法院与平等保护诉讼当事人权益问题
    二、过度管辖与司法效率问题
    三、法律适用:地域性方法的异化与保护国法的适用范围问题
    第四节应对知识产权冲突法问题的国际探索与努力
    一、概论
    二、布鲁塞尔公约体系
    三、海牙国?私法会议
    四、WIPO与知识产权冲突法
    五、美国ALI与《知识产权原则》
    六、欧洲MPI与《知识产权建议案》
    七、小结
    分论
    第三章知识产权冲突法分论之一:法院管辖权
    第一节知识产权产生与效力的法院管辖权
    一、知识产权产生、效力与管辖权冲突
    二、关于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特别“管辖权条款”
    三、有关知识产权产生与效力法院管辖权的理论与制度
    第二节知识产权侵权的法院管辖权
    一、背景问题:国际知识产权侵权与管辖权冲突
    二、专属管辖VS非专属管辖:知识产权侵权管辖一般理论与内国实践
    三、意思自治VS反意思自治:知识产权侵权与协议管辖
    四、知识产权侵权管辖特别问题:临时措施与多被告案件
    第三节知识产权合同的法院管辖权
    一、概述:知识产权合同与管辖权冲突
    二、知识产权合同:特别管辖与普通管辖
    三、知识产权合同协议管辖
    第四节知识产权所有权的法院管辖权
    一、跨国知识产权所有权纠纷
    二、知识产权所有权跨国诉讼管辖权冲突
    三、知识产权所有权跨国诉讼管辖冲突的解决
    第五节本章小结及对我国的立法建议
    一、本章小结
    二、对我国的立法建议
    第四章知识产权冲突法分论之二:法律适用
    第一节知识产权产生、效力、范围、终止的法律适用
    一、一般财产的法律适用方法:戴西、莫里斯方法的异议
    二、作为特殊财产的知识产权冲突规则的决定因素
    三、知识产权产生、效力、范围、期限及可转让性的法律适用规则
    第二节知识产权所有权的法律适用
    一、专利与商标等需要注册的知识产权所有权的法律适用
    二、版权等无须注册权利所有权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适用
    一、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二、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适用
    三、一般结论
    第四节知识产权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知识产权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辨析
    二、一般合同法律适用原理在知识产权合同上的运用
    三、知识产权合同法律适用的限制
    第五节本章小结及对我国的立法建议
    一、本章小结
    二、我国知识产权冲突规范的拟定
    尾论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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