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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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2007-11
版次: 1
ISBN: 9787040222401
定价: 35.00
装帧: 平装
开本: 16开
纸张: 胶版纸
页数: 432页
字数: 520千字
分类: 法律
17人买过
  •   本书论述了民法总论的基本问题,分为民法总论的意义、民法概述、民事主体、法律行为与代理、民法中的时间、民法的适用、民法总论的未来7个结构单元。

      民法总论的意义部分探讨了民法总论的历史,否定了民法总论近代产生说,论证了民法总论在罗马法中即有之;民法概述单元论述了民法的名称和历史、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民法的性质、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民法的渊源、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等问题,是本书的重点。民事主体部分论述了自然人、法人和合伙3大类民事主体,着重说明了权利能力制度蕴含的不平等性以及行为能力制度的理性主义本质,另外充分论述了自然人和法人的人格权。法律行为和代理部分是对这两个制度的探讨。
      民法中的时间部分论述了期限、诉讼时效、除斥期间和权利失效制度。民法的适用部分研究了民法的适用范围和民法的解释问题。民法总论的未来部分展望了这一学术分支的发展趋势。

      全书注重问题的历史脉络的以及对拉丁法族与德国法族法律经验的整合,对许多传统的论述做出了更新,尤其在民法总论的历史、民法调整对象理论、科技进步对当代民法的影响等几个方面做了有益的开拓。 引论 民法总论的意义

     第一节 民法总论在潘德克吞体系产生之前的历史

      一、近代德国学者——立法者的民法总论——总则

      二、罗马法学家著作中的总论

      三、小结

     第二节 总则与潘德克吞体系的关联

      一、现代型民法总论的形成

      二、现代型民法总则的形成

     第三节 无民法总则国家的民法总论

      一、拉丁法族国家民法典中的序题

      二、拉丁法族国家民法学中的总论

     第四节 本民法总论的设计

      一、中国的民法总论的历史和特点

      二、本民法总论的德国式结构

    第一编 民法概述

     第一章 民法的名称和历史

      第一节 民法学者面临的4大问题

      第二节 民法词源考

       一、市民法的词源及其同源词

       二、不属于市民法的古代法律门类

       三、市民法与西方主流历史解释模式

      第三节 优士丁尼《市民法大全》体系中的市民法

       一、概说

       二、《法典》

       三、《学说汇纂》

       四、《法学阶梯》

       五、《新律》

       六、小结

      第四节 《市民法大全》的总法典模式在东方和西方和其他地区的流播

       一、东欧

       二、西欧与拉美

      第五节 综合的市民法的部门法化

       一、简化寻法方法的探索

       二、六法的产生条件

       三、六法的正式形成

      第六节 经典作者对民法一词的用法

       一、拉丁语系作家们的用法

       二、德语语系作家的用法

       三、英语世界中的用法

      第七节 对民法变迁史的总结

       一、部门法意义上的民法的产生时间

       二、当前流行的挂衣钩式的法律体系观的短暂历史

       三、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真实关系

       四、对民法学者面临的4大难题的解答

       五、并非现代所有的部门法都从民法分发出来

     第二章 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第一节 法学阶梯体系与现代民法调整对象理论

       一、对人物讼体系的解读

       二、无体物概念作为支撑民法二分制的基础

       三、民法调整对象理论的重构

      第二节 几个外国或地区的民法调整对象理论

       一、意大利

       二、阿根廷

       三、俄罗斯

       四、越南

       五、魁北克

       六、葡萄牙

       七、法国

       八、德国

       九、日本

       十、埃及

       十一、小结

      第三节 民法的确定对象

       一、民法对主体的确定

       二、民法对客体的确定

      第四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

    第三章 民法的性质

    第四章 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五章 民法的渊源

    第六章 民法基本原则

    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八章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第九章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

    第二编 民事主体

    第十章 自然人——以权利能力为中心

    第十一章 自然人——以行为能力为中心

    第十二章 法人

    第十三章 合伙

    第十四章 人格权

    第三编 法律行为与代理

    第十五章 法律行为

    第十六章 代理

    第四编 民法中的时间

    第十七章 概说与期限

    第十八章 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权利失效

    第五编 民法的适用

    第十九章 民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十章 民法的解释

    尾论 民法总论的未来

    术语索引

    参考文献

  • 内容简介:
      本书论述了民法总论的基本问题,分为民法总论的意义、民法概述、民事主体、法律行为与代理、民法中的时间、民法的适用、民法总论的未来7个结构单元。

      民法总论的意义部分探讨了民法总论的历史,否定了民法总论近代产生说,论证了民法总论在罗马法中即有之;民法概述单元论述了民法的名称和历史、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民法的性质、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民法的渊源、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等问题,是本书的重点。民事主体部分论述了自然人、法人和合伙3大类民事主体,着重说明了权利能力制度蕴含的不平等性以及行为能力制度的理性主义本质,另外充分论述了自然人和法人的人格权。法律行为和代理部分是对这两个制度的探讨。
      民法中的时间部分论述了期限、诉讼时效、除斥期间和权利失效制度。民法的适用部分研究了民法的适用范围和民法的解释问题。民法总论的未来部分展望了这一学术分支的发展趋势。

      全书注重问题的历史脉络的以及对拉丁法族与德国法族法律经验的整合,对许多传统的论述做出了更新,尤其在民法总论的历史、民法调整对象理论、科技进步对当代民法的影响等几个方面做了有益的开拓。
  • 目录:
    引论 民法总论的意义

     第一节 民法总论在潘德克吞体系产生之前的历史

      一、近代德国学者——立法者的民法总论——总则

      二、罗马法学家著作中的总论

      三、小结

     第二节 总则与潘德克吞体系的关联

      一、现代型民法总论的形成

      二、现代型民法总则的形成

     第三节 无民法总则国家的民法总论

      一、拉丁法族国家民法典中的序题

      二、拉丁法族国家民法学中的总论

     第四节 本民法总论的设计

      一、中国的民法总论的历史和特点

      二、本民法总论的德国式结构

    第一编 民法概述

     第一章 民法的名称和历史

      第一节 民法学者面临的4大问题

      第二节 民法词源考

       一、市民法的词源及其同源词

       二、不属于市民法的古代法律门类

       三、市民法与西方主流历史解释模式

      第三节 优士丁尼《市民法大全》体系中的市民法

       一、概说

       二、《法典》

       三、《学说汇纂》

       四、《法学阶梯》

       五、《新律》

       六、小结

      第四节 《市民法大全》的总法典模式在东方和西方和其他地区的流播

       一、东欧

       二、西欧与拉美

      第五节 综合的市民法的部门法化

       一、简化寻法方法的探索

       二、六法的产生条件

       三、六法的正式形成

      第六节 经典作者对民法一词的用法

       一、拉丁语系作家们的用法

       二、德语语系作家的用法

       三、英语世界中的用法

      第七节 对民法变迁史的总结

       一、部门法意义上的民法的产生时间

       二、当前流行的挂衣钩式的法律体系观的短暂历史

       三、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真实关系

       四、对民法学者面临的4大难题的解答

       五、并非现代所有的部门法都从民法分发出来

     第二章 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第一节 法学阶梯体系与现代民法调整对象理论

       一、对人物讼体系的解读

       二、无体物概念作为支撑民法二分制的基础

       三、民法调整对象理论的重构

      第二节 几个外国或地区的民法调整对象理论

       一、意大利

       二、阿根廷

       三、俄罗斯

       四、越南

       五、魁北克

       六、葡萄牙

       七、法国

       八、德国

       九、日本

       十、埃及

       十一、小结

      第三节 民法的确定对象

       一、民法对主体的确定

       二、民法对客体的确定

      第四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

    第三章 民法的性质

    第四章 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五章 民法的渊源

    第六章 民法基本原则

    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八章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第九章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

    第二编 民事主体

    第十章 自然人——以权利能力为中心

    第十一章 自然人——以行为能力为中心

    第十二章 法人

    第十三章 合伙

    第十四章 人格权

    第三编 法律行为与代理

    第十五章 法律行为

    第十六章 代理

    第四编 民法中的时间

    第十七章 概说与期限

    第十八章 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权利失效

    第五编 民法的适用

    第十九章 民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十章 民法的解释

    尾论 民法总论的未来

    术语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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