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全厚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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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2018-06
版次: 1
ISBN: 9787509393826
定价: 158.00
装帧: 其他
开本: 16开
纸张: 胶版纸
分类: 法律
  •   内容全面 含刑法的历次修正,全部立法与司法解释(无遗漏),所有涉刑司法性文件和行政法规(无遗漏),“两高”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效力梳理
       对现行有效的数百件司法文件进行了仔细辨析,甄别其实际法律效力,同时研讨、论证了各司法规定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并参考权*文献进行了专业的注解。

      免费更新
       弥补纸质图书因修订周期长,不易及时反映立法、司法动态等的不足,本书作者在“刑法库”公众号上及时发布相关的*新增补和修订内容,“两高”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参见“刑法库”2018年5月31日文章。(刑法库二维码图片)

      正版识别 本书扉页采用防伪纸,有中国法制出版社LOGO的为正版。   西安交大法学博士、江西理工大学法学教授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刑法任务】

      第三条【罪刑法定】

      第四条【适用刑法人人平等】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

      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处理】

      第十一条【刑事管辖豁免】

      第十二条【溯及力】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

      第 十 八 条【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的犯罪】

      第 十 九 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 二 十 条【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无限防卫】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避险过当】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

      第二十六条【主犯】

      第二十七条【从犯】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 三 十 条【单位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处罚】

      第三章刑罚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刑罚类别】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民事赔偿优先原则】

      第三十七条【非刑事处罚】

      第三十七条之一【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禁业限制】

      第二节管制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

      第三十九条【管制守则】

      第 四 十 条【管制期满解除】

      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折算】

      第三节拘役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折算】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折算】

      第五节死刑

      第四十八条【死刑的判决与核准】

      第四十九条【死刑限制】

      第 五 十 条【死缓变更与减刑限制】

      第五十一条【死缓及变更后的刑期计算】

      第六节罚金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

      第 六 十 条【债务偿还】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量刑

      第六十一条【量刑依据】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财物的处理】

      第二节累犯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自首】

      第六十八条【立功】

      第四节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判前数罪并罚】

      第 七 十 条【判后漏罪并罚】

      第七十一条【判后新罪并罚】

      第五节缓刑

      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

      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

      第七十四条【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缓刑守则】

      第七十六条【缓刑考验】

      第七十七条【缓刑撤销】

      第六节减刑

      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

      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

      第 八 十 条【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第七节假释

      第八十一条【假释适用条件】

      第八十二条【假释程序】

      第八十三条【假释考验期限】

      第八十四条【假释守则】

      第八十五条【假释考验】

      第八十六条【假释撤销】

      第八节时效

      第八十七条【追诉期限】

      第八十八条【无限追诉期限】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 九 十 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

      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

      第九十二条【私有财产】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五条【重伤】

      第九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

      第九十七条【首要分子】

      第九十八条【告诉才处理】

      第九十九条【以上、以下、以内的界定】

      第一百条【前科报告制度】

      第一百零一条【总则适用范围】

      第二编分则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

      第一百零三条【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一百零四条【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一百零五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一百零六条【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第一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罪】

      第一百零九条【叛逃罪】

      第一百一十条【间谍罪】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一百一十二条【资敌罪】

      第一百一十三条【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

      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第一百二十一条【劫持航空器罪】

      第一百二十二条【劫持船只、汽车罪】

      第一百二十三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
  • 内容简介:
      内容全面 含刑法的历次修正,全部立法与司法解释(无遗漏),所有涉刑司法性文件和行政法规(无遗漏),“两高”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效力梳理
       对现行有效的数百件司法文件进行了仔细辨析,甄别其实际法律效力,同时研讨、论证了各司法规定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并参考权*文献进行了专业的注解。

      免费更新
       弥补纸质图书因修订周期长,不易及时反映立法、司法动态等的不足,本书作者在“刑法库”公众号上及时发布相关的*新增补和修订内容,“两高”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参见“刑法库”2018年5月31日文章。(刑法库二维码图片)

      正版识别 本书扉页采用防伪纸,有中国法制出版社LOGO的为正版。
  • 作者简介:
      西安交大法学博士、江西理工大学法学教授
  •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刑法任务】

      第三条【罪刑法定】

      第四条【适用刑法人人平等】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

      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处理】

      第十一条【刑事管辖豁免】

      第十二条【溯及力】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

      第 十 八 条【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的犯罪】

      第 十 九 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 二 十 条【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无限防卫】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避险过当】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

      第二十六条【主犯】

      第二十七条【从犯】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 三 十 条【单位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处罚】

      第三章刑罚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刑罚类别】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民事赔偿优先原则】

      第三十七条【非刑事处罚】

      第三十七条之一【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禁业限制】

      第二节管制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

      第三十九条【管制守则】

      第 四 十 条【管制期满解除】

      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折算】

      第三节拘役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折算】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折算】

      第五节死刑

      第四十八条【死刑的判决与核准】

      第四十九条【死刑限制】

      第 五 十 条【死缓变更与减刑限制】

      第五十一条【死缓及变更后的刑期计算】

      第六节罚金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

      第 六 十 条【债务偿还】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量刑

      第六十一条【量刑依据】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财物的处理】

      第二节累犯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自首】

      第六十八条【立功】

      第四节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判前数罪并罚】

      第 七 十 条【判后漏罪并罚】

      第七十一条【判后新罪并罚】

      第五节缓刑

      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

      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

      第七十四条【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缓刑守则】

      第七十六条【缓刑考验】

      第七十七条【缓刑撤销】

      第六节减刑

      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

      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

      第 八 十 条【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第七节假释

      第八十一条【假释适用条件】

      第八十二条【假释程序】

      第八十三条【假释考验期限】

      第八十四条【假释守则】

      第八十五条【假释考验】

      第八十六条【假释撤销】

      第八节时效

      第八十七条【追诉期限】

      第八十八条【无限追诉期限】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 九 十 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

      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

      第九十二条【私有财产】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五条【重伤】

      第九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

      第九十七条【首要分子】

      第九十八条【告诉才处理】

      第九十九条【以上、以下、以内的界定】

      第一百条【前科报告制度】

      第一百零一条【总则适用范围】

      第二编分则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

      第一百零三条【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一百零四条【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一百零五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一百零六条【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第一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罪】

      第一百零九条【叛逃罪】

      第一百一十条【间谍罪】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一百一十二条【资敌罪】

      第一百一十三条【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

      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第一百二十一条【劫持航空器罪】

      第一百二十二条【劫持船只、汽车罪】

      第一百二十三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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