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谈道德与商议民主:哈贝马斯政治伦理思想研究

商谈道德与商议民主:哈贝马斯政治伦理思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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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2009-07
版次: 1
ISBN: 9787509708132
定价: 39.00
装帧: 平装
开本: 32开
纸张: 胶版纸
页数: 361页
字数: 315千字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分类: 哲学心理学
15人买过
  • 在后传统社会,用什么样的道德和法律把人们非暴力地整合起来?这样的道德和法律有什么共同的理性根据7哈贝马斯以商谈理论为基础,为建立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为确立现代道德提供了新的理论蓝图。他的思想对于我们重新思考普遍道德的问题,重新思考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建设的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王晓升,1962年7月生于江苏省射阳县,19g1年于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获得博士学位,现为中山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曾经先后在英国和德国做访问学者,曾出版《语言与认识》、《现代化:发展和价值》、《走出语言的迷宫——后期维特根斯坦哲学概述》、《后期维特根斯坦心理哲学研究》(与郭世平合著)、《价值的冲突》、《哈贝马斯的现代性社会理论》等著作,发表论文百余篇。目前的主要兴趣是社会历史观的研究以及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 序言
    第一章交往理论中的道德和民主
    一实践理性规划的破产
    二用交往理性改造实践理性
    三交往理性对于实践理性的优势地位
    四道德和法律的规范基础的危机
    五商谈原则:道德规则和法律规则的共同基础
    六商谈原则和生活世界

    第二章道德和法律、政治的分离
    一自然法传统:法律的合法性根源于道德
    二道德和法律分离的历史分析
    三道德和法律的差别
    四道德和法律的互补关系
    五政治正义和道德正义的区分
    六政治正义和道德正义的关系
    七正义制度中的道德人和道德理论

    第三章道德命题的认知主义解释
    一道德认知主义的新思路
    二道德命题的“真理性”新解
    三道德命题和它的语用学维度
    四道德的直觉与道德的反思
    五罗尔斯的反思平衡和程序正义的困境
    六对罗尔斯的“重叠共识”的批评
    七罗尔斯的回答

    第四章普遍原则、商谈原则与道德规范语用学论证
    一作为过渡原则的普遍原则
    二道德命题有效性的语用学论证
    三对于独自式论证的批评
    四规范性商谈中的三种有效性要求
    五普遍原则及其遇到的困难
    六道德规范的证明与道德规范的运用

    第五章道德普遍性的超验语用学论证
    一建构主义论证方式的困难
    二阿佩尔的超验语用学论证
    三对普遍原则的超验语用学论证
    四先验语用学的最终性质的批判
    五生活世界中的交往及其语用学前提
    六道德和伦理:对理性多元化事实的回应
    七哈贝马斯思想中的逻辑困难
    八对道德乌托邦的回应

    第六章商谈论权利概念
    一主观自由的法律强制:事实性和有效性的对立统一
    二人权和人民主权概念的解释
    三自由主义对于权利的理解
    四共和主义的权利概念
    五对于人权和人民主权的调和态度
    六权利体系的建构
    七人权和主权同源共生还是人权高于主权
    八两种人权概念及其相互关系
    九人权高于主权的辩解
    十权利的目的论解释批判
    十一对权利的义务论解释

    第七章商谈论法律思想
    一权力、法律和交往权力
    二立法过程与交往权力
    三商谈逻辑、权力分化与商谈程序
    四司法实践中的事实性和有效性
    五法律实证主义批判
    六德沃金模式及其局限
    七司法实践中的商谈模式
    八自由主义法律范式和福利国家法律范式
    九程序主义法律范式

    第八章商谈论民主观分析
    一商谈原则、民主原则和法律规范
    二经验性民主模式批判
    三政治权力与法律的关系以及政府行动的自我编程
    四交往权力与行政权力
    五影响交往过程的因素的分析
    六交往权力对于社会权力的制衡
    七新法团主义与交往行动理论的对立
    八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民主概念
    九商议民主模式: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的结合
    十交往权力和人民主权

    第九章商谈理论与生活世界
    一政治国家、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
    二公共领域中立的可能性
    三生活世界概念的重新理解
    四政治公共领域
    五公民社会的特点和功能
    六政治权力、公民社会与公共领域之间的互动
    七公民社会和公民不服从
  • 内容简介:
    在后传统社会,用什么样的道德和法律把人们非暴力地整合起来?这样的道德和法律有什么共同的理性根据7哈贝马斯以商谈理论为基础,为建立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为确立现代道德提供了新的理论蓝图。他的思想对于我们重新思考普遍道德的问题,重新思考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建设的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 作者简介:
    王晓升,1962年7月生于江苏省射阳县,19g1年于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获得博士学位,现为中山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曾经先后在英国和德国做访问学者,曾出版《语言与认识》、《现代化:发展和价值》、《走出语言的迷宫——后期维特根斯坦哲学概述》、《后期维特根斯坦心理哲学研究》(与郭世平合著)、《价值的冲突》、《哈贝马斯的现代性社会理论》等著作,发表论文百余篇。目前的主要兴趣是社会历史观的研究以及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
  • 目录:
    序言
    第一章交往理论中的道德和民主
    一实践理性规划的破产
    二用交往理性改造实践理性
    三交往理性对于实践理性的优势地位
    四道德和法律的规范基础的危机
    五商谈原则:道德规则和法律规则的共同基础
    六商谈原则和生活世界

    第二章道德和法律、政治的分离
    一自然法传统:法律的合法性根源于道德
    二道德和法律分离的历史分析
    三道德和法律的差别
    四道德和法律的互补关系
    五政治正义和道德正义的区分
    六政治正义和道德正义的关系
    七正义制度中的道德人和道德理论

    第三章道德命题的认知主义解释
    一道德认知主义的新思路
    二道德命题的“真理性”新解
    三道德命题和它的语用学维度
    四道德的直觉与道德的反思
    五罗尔斯的反思平衡和程序正义的困境
    六对罗尔斯的“重叠共识”的批评
    七罗尔斯的回答

    第四章普遍原则、商谈原则与道德规范语用学论证
    一作为过渡原则的普遍原则
    二道德命题有效性的语用学论证
    三对于独自式论证的批评
    四规范性商谈中的三种有效性要求
    五普遍原则及其遇到的困难
    六道德规范的证明与道德规范的运用

    第五章道德普遍性的超验语用学论证
    一建构主义论证方式的困难
    二阿佩尔的超验语用学论证
    三对普遍原则的超验语用学论证
    四先验语用学的最终性质的批判
    五生活世界中的交往及其语用学前提
    六道德和伦理:对理性多元化事实的回应
    七哈贝马斯思想中的逻辑困难
    八对道德乌托邦的回应

    第六章商谈论权利概念
    一主观自由的法律强制:事实性和有效性的对立统一
    二人权和人民主权概念的解释
    三自由主义对于权利的理解
    四共和主义的权利概念
    五对于人权和人民主权的调和态度
    六权利体系的建构
    七人权和主权同源共生还是人权高于主权
    八两种人权概念及其相互关系
    九人权高于主权的辩解
    十权利的目的论解释批判
    十一对权利的义务论解释

    第七章商谈论法律思想
    一权力、法律和交往权力
    二立法过程与交往权力
    三商谈逻辑、权力分化与商谈程序
    四司法实践中的事实性和有效性
    五法律实证主义批判
    六德沃金模式及其局限
    七司法实践中的商谈模式
    八自由主义法律范式和福利国家法律范式
    九程序主义法律范式

    第八章商谈论民主观分析
    一商谈原则、民主原则和法律规范
    二经验性民主模式批判
    三政治权力与法律的关系以及政府行动的自我编程
    四交往权力与行政权力
    五影响交往过程的因素的分析
    六交往权力对于社会权力的制衡
    七新法团主义与交往行动理论的对立
    八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民主概念
    九商议民主模式: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的结合
    十交往权力和人民主权

    第九章商谈理论与生活世界
    一政治国家、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
    二公共领域中立的可能性
    三生活世界概念的重新理解
    四政治公共领域
    五公民社会的特点和功能
    六政治权力、公民社会与公共领域之间的互动
    七公民社会和公民不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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