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时效制度新论:兼论逆权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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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2023-10
版次: 1
ISBN: 9787519782894
定价: 48.00
装帧: 其他
开本: 32开
纸张: 胶版纸
页数: 225页
字数: 189.000千字
分类: 法律
  •   取得时效是民法法域的一项传统制度。逆权管有(Adverse Possession,也译为逆权侵占、反占有)是普通法域中具有传统土地保有制特点的“取得时效(Acquisitive Prescription)”制度。随着普通法域土地登记制度的发展,逆权管有制度受到了一定的挑战,在多个地区出现了新发展。与此同时,民法法域也出现了对取得时效制度适用的争议。取得时效和逆权管有制度的新发展集中显示了对财产权保护的不足或制度的正当性缺失。

      本书主要分为四个组成部分,第一部分在导论中提出问题,第二部分在第一章讨论典型普通法域逆权管有制度的争议与改革、第二章讨论民法法域取得时效制度的主要争议与发展,第三章讨论类取得时效并在取得时效制度的历史考察中将问题深化,试图探索解决问题的路径;第三部分对取得时效正当性进行综合论证,并得出阶段性问题结论;第四部分讨论取得时效制度的具体设计,最后在结论中进行全面总结。

      本书运用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以权利的普遍原则为逻辑基础,以自由意志为理论起点,对取得时效制度的正当性进行了综合论证,并建构了以善意为中心的取得时效要件新框架,为我国建立取得时效制度,解决现实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邢国威,1974年生,河北省深县人。任教于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师从李显冬教授和谢耿亮助理教授,2016年毕业于澳门]科技大学民商法专业,获得博士学位。研究领域包括物权法、房地产法和经济法。 导  论

     第一节 问题与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

      二、本研究的价值

     第二节 文献综述和评价

      一、近五年研究概述

      二、较早研究的追溯

      三、既往研究评价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基本概念界定

    第一章 普通法法域逆权管有制度的争议与改革

     第一节 英国逆权管有制度的争议与改革

      一、J.A.Pye(Oxford)Ltd v.United Kingdom案

      二、英格兰逆权管有与人权的冲突

      三、《2002年土地注册法令》对逆权管有的改革与影响

      四、启示

     第二节 美国科罗拉多州逆权管有的争议、改革与影响

      一、McLean v.. DK Trust案

      二、科罗拉多州1148法案对逆权管有的改革

      三、科罗拉多州逆权管有改革的影响

      四、启示

     第三节 香港逆权管有制度的改革检讨

      一、香港逆权管有制度存在的主要争议

      二、香港逆权管有制度改革情况

        三、启示

    第二章 民法法域取得时效制度的主要争议与发展

     第一节 典型民法法域取得时效制度概貌

      一、法国

      二、德国

      三、瑞士

      四、日本

     第二节 澳门取得时效制度适用的争议

      一、纱纸契组案中取得时效争议

      二、桃花岗组案

        三、启示

    第三章 我国类取得时效及取得时效制度的历史考察

     第一节 西法东渐之前取得时效制度的考察

      一、宋代以前

      二、宋代及以后

     第二节 清末民初的取得时效制度

      一、清末立法

      二、民初立法

     第三节 新中国成立后取得时效制度的政策性实践

      一、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依据

      二、司法政策

     第四节 历史考察之启示

      一、难以完全否定取得时效或类似取得时效制度的存在

        二、取得时效制度具有功能的不可替代性

    第四章 取得时效正当性的新综合论证

     第一节 取得时效正当性的传统论证

      一、传统民法的论证

      二、现代法经济学理论的解释

     第二节 传统论证的不足及新综合论证的提出

      一、传统论证的不足

      二、新综合论证的提出

     第三节 取得时效制度的新功能论证

      一、取得时效的传统功能论

      二、取得时效的新功能论

     第四节 取得时效制度的意志相容性论证

      一、意志

      二、取得时效制度中的意志

        三、基于意志相容的正当性

    第五章 我国取得时效制度的具体设计

     第一节 善意

      一、应以善意为要件

      二、善意时效占有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善意应自始至终

      四、善意的注意程度

      五、善意推定

      六、与公信外在形式不一致也可能是善意的

     第二节 客体及对象

      一、私有不动产及动产

      二、集体土地

      三、国家所有财产及权利人不明物

      四、盗抢物

     第三节 期间

      一、影响取得时效期间长度的相关因素

      二、时间的划定

     第四节 公示催告及通知

      一、公告

      二、通知

     第五节 取得时效制度与既有主要制度的协调

      一、取得时效与占有

      二、取得时效与所有权

      三、取得时效与登记

      四、取得时效与善意取得

      五、时效取得与消灭时效制度

      六、宅基地占用类取得时效与补偿

      七、小结

    结  论

    参考文献

     
  • 内容简介:
      取得时效是民法法域的一项传统制度。逆权管有(Adverse Possession,也译为逆权侵占、反占有)是普通法域中具有传统土地保有制特点的“取得时效(Acquisitive Prescription)”制度。随着普通法域土地登记制度的发展,逆权管有制度受到了一定的挑战,在多个地区出现了新发展。与此同时,民法法域也出现了对取得时效制度适用的争议。取得时效和逆权管有制度的新发展集中显示了对财产权保护的不足或制度的正当性缺失。

      本书主要分为四个组成部分,第一部分在导论中提出问题,第二部分在第一章讨论典型普通法域逆权管有制度的争议与改革、第二章讨论民法法域取得时效制度的主要争议与发展,第三章讨论类取得时效并在取得时效制度的历史考察中将问题深化,试图探索解决问题的路径;第三部分对取得时效正当性进行综合论证,并得出阶段性问题结论;第四部分讨论取得时效制度的具体设计,最后在结论中进行全面总结。

      本书运用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以权利的普遍原则为逻辑基础,以自由意志为理论起点,对取得时效制度的正当性进行了综合论证,并建构了以善意为中心的取得时效要件新框架,为我国建立取得时效制度,解决现实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 作者简介:
      邢国威,1974年生,河北省深县人。任教于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师从李显冬教授和谢耿亮助理教授,2016年毕业于澳门]科技大学民商法专业,获得博士学位。研究领域包括物权法、房地产法和经济法。
  • 目录:
    导  论

     第一节 问题与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

      二、本研究的价值

     第二节 文献综述和评价

      一、近五年研究概述

      二、较早研究的追溯

      三、既往研究评价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基本概念界定

    第一章 普通法法域逆权管有制度的争议与改革

     第一节 英国逆权管有制度的争议与改革

      一、J.A.Pye(Oxford)Ltd v.United Kingdom案

      二、英格兰逆权管有与人权的冲突

      三、《2002年土地注册法令》对逆权管有的改革与影响

      四、启示

     第二节 美国科罗拉多州逆权管有的争议、改革与影响

      一、McLean v.. DK Trust案

      二、科罗拉多州1148法案对逆权管有的改革

      三、科罗拉多州逆权管有改革的影响

      四、启示

     第三节 香港逆权管有制度的改革检讨

      一、香港逆权管有制度存在的主要争议

      二、香港逆权管有制度改革情况

        三、启示

    第二章 民法法域取得时效制度的主要争议与发展

     第一节 典型民法法域取得时效制度概貌

      一、法国

      二、德国

      三、瑞士

      四、日本

     第二节 澳门取得时效制度适用的争议

      一、纱纸契组案中取得时效争议

      二、桃花岗组案

        三、启示

    第三章 我国类取得时效及取得时效制度的历史考察

     第一节 西法东渐之前取得时效制度的考察

      一、宋代以前

      二、宋代及以后

     第二节 清末民初的取得时效制度

      一、清末立法

      二、民初立法

     第三节 新中国成立后取得时效制度的政策性实践

      一、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依据

      二、司法政策

     第四节 历史考察之启示

      一、难以完全否定取得时效或类似取得时效制度的存在

        二、取得时效制度具有功能的不可替代性

    第四章 取得时效正当性的新综合论证

     第一节 取得时效正当性的传统论证

      一、传统民法的论证

      二、现代法经济学理论的解释

     第二节 传统论证的不足及新综合论证的提出

      一、传统论证的不足

      二、新综合论证的提出

     第三节 取得时效制度的新功能论证

      一、取得时效的传统功能论

      二、取得时效的新功能论

     第四节 取得时效制度的意志相容性论证

      一、意志

      二、取得时效制度中的意志

        三、基于意志相容的正当性

    第五章 我国取得时效制度的具体设计

     第一节 善意

      一、应以善意为要件

      二、善意时效占有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善意应自始至终

      四、善意的注意程度

      五、善意推定

      六、与公信外在形式不一致也可能是善意的

     第二节 客体及对象

      一、私有不动产及动产

      二、集体土地

      三、国家所有财产及权利人不明物

      四、盗抢物

     第三节 期间

      一、影响取得时效期间长度的相关因素

      二、时间的划定

     第四节 公示催告及通知

      一、公告

      二、通知

     第五节 取得时效制度与既有主要制度的协调

      一、取得时效与占有

      二、取得时效与所有权

      三、取得时效与登记

      四、取得时效与善意取得

      五、时效取得与消灭时效制度

      六、宅基地占用类取得时效与补偿

      七、小结

    结  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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