溯本求源集:国土资源法律规范系统之民法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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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2012-08
版次: 1
ISBN: 9787509339237
定价: 120.00
装帧: 平装
开本: 16开
纸张: 胶版纸
页数: 605页
字数: 597千字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分类: 法律
17人买过
  • 《溯本求源集:国土资源法律规范系统之民法思维》是李显冬教授以自己追随江平教授二十余年的治学所得,围绕民法理论这一法学基石,立足于我国最大的社会热点——矿业权以及土地法律制度诸问题,结合法律系统工程理论,展示了中国政法大学国土资源法律研究中心这一学术团队在构建我国的国土资源法律规范体系过程中的基本研究成果。 李显冬,中国政法大学国土资源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法》修改咨询顾问、国土资源部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学术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能源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农业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起,李显冬教授师从江平教授,先后于1987至1991年间参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委托科研项目“采矿权法律制度研究”;1990年3月至1991年3月间参加国家地质矿产部委托专题研究任务“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和其他转让形式的界定及有关法律问题的研究”;1991年9月参加国务院法制局组织的《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论证会;1996年至1998年间参加了亚洲开发银行资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项目“中国土地立法研究”任江平教授的助手,组织实施了整个研究工作。此外,李显冬教授还参加过《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农业基本法》、《畜牧法》等多部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工作。 绪言溯本求源说学法
    一、摆脱旧观念的桎梏才能学有所成
    二、学术论文集能否走出象牙之塔也来个通俗化的表达
    三、我学法律完全是文革后求知饥渴中的“歪打正着”
    四、是江平老师将我引入了民法的大门

    第一章民法上的人——作为商品所有人的公民与法人
    引子改革开放离不开民法的保驾护航
    第一节要进行商品交换就必须先找到商品的所有人
    一、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
    二、只有承认了“人”的平等性双方才谈得上进行商品交换
    第二节民法要对每一个商品的所有人予以平等的保护
    一、民法包括负面调整的侵权责任法均以平等地保障权利为己任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混合归责原则”亦为体现公平
    三、法律作为一种临时应急措施的定型化重在进行利益衡平
    第三节主体平等才能公平竞争
    一、中小煤矿曾为国家作出过贡献但也积累了诸多“沉疴”
    二、山西煤炭资源重组整合是一次煤炭产业格局的重新调整
    第四节“联营”——横向经济联合中的特殊民事主体
    一、《民法通则》规定了联营的三种类型
    二、从科学生产联合体的定义及其作用与意义研究起
    三、科学生产联合体的法律分类及其法律属性
    四、科学生产联合体的法人地位之认定
    第五节追求实质平等自要不断完善那些有空缺的法律规范系统
    一、防范道德危险与保护其他权利人的制度价值博弈
    二、《保险法》第四十三条存在的不足之处
    三、防范道德危险与保护其他权利人的权衡
    四、《保险法》第四十三条之完善
    第六节公司董事会的职权是谁给的
    一、大股东越过董事会发令引关注
    二、董事会的职权是法律赋予的

    第二章物权说到底就是商品的所有权——“定分止争,物尽其用”
    引子我与国土资源法
    第一节物权的地位在市场交换中日趋重要
    一、“资源本位”渐次抬头
    二、矿业权本质属性的探究成了有关理论研究的前提
    第二节矿业权纳入物权法调整的依据及其意义
    一、矿业权作为物权无非是一种支配全民所有的矿产资源的权利
    二、将矿业权定性为用益物权的理论依据
    三、将矿业权纳入我国《物权法》调整的法理意义
    四、在《物权法》统帅下对矿产资源法予以修改的思路
    第三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其上建筑物权属问题
    一、物权的排他性所提出的法律问题
    二、房屋所有权的恒久性与土地使用权有限性之间的冲突
    三、对两种权利中何者更值得保护的分析与思考
    四、“法定续约权”是唯一的合理选择
    五、七十年后房子到底还是不是我们自己的
    第四节从“小产权房”看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流转
    一、现行土地二元结构下集体土地存在明显局限性
    二、“小产权房”出现原因及其法律地位
    ……
    第三章民有私约如律令——在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基础上构建秩序的平衡
    第四章民法无非是调整商品交换的最一般之行为规则——民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商品经济关系
    第五章公法与私权——法律规范之综合调整
    第六章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建设——法制系统工程理论的形成
    第七章以安说法——法学方法论的培养
  • 内容简介:
    《溯本求源集:国土资源法律规范系统之民法思维》是李显冬教授以自己追随江平教授二十余年的治学所得,围绕民法理论这一法学基石,立足于我国最大的社会热点——矿业权以及土地法律制度诸问题,结合法律系统工程理论,展示了中国政法大学国土资源法律研究中心这一学术团队在构建我国的国土资源法律规范体系过程中的基本研究成果。
  • 作者简介:
    李显冬,中国政法大学国土资源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法》修改咨询顾问、国土资源部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学术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能源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农业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起,李显冬教授师从江平教授,先后于1987至1991年间参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委托科研项目“采矿权法律制度研究”;1990年3月至1991年3月间参加国家地质矿产部委托专题研究任务“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和其他转让形式的界定及有关法律问题的研究”;1991年9月参加国务院法制局组织的《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论证会;1996年至1998年间参加了亚洲开发银行资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项目“中国土地立法研究”任江平教授的助手,组织实施了整个研究工作。此外,李显冬教授还参加过《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农业基本法》、《畜牧法》等多部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工作。
  • 目录:
    绪言溯本求源说学法
    一、摆脱旧观念的桎梏才能学有所成
    二、学术论文集能否走出象牙之塔也来个通俗化的表达
    三、我学法律完全是文革后求知饥渴中的“歪打正着”
    四、是江平老师将我引入了民法的大门

    第一章民法上的人——作为商品所有人的公民与法人
    引子改革开放离不开民法的保驾护航
    第一节要进行商品交换就必须先找到商品的所有人
    一、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
    二、只有承认了“人”的平等性双方才谈得上进行商品交换
    第二节民法要对每一个商品的所有人予以平等的保护
    一、民法包括负面调整的侵权责任法均以平等地保障权利为己任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混合归责原则”亦为体现公平
    三、法律作为一种临时应急措施的定型化重在进行利益衡平
    第三节主体平等才能公平竞争
    一、中小煤矿曾为国家作出过贡献但也积累了诸多“沉疴”
    二、山西煤炭资源重组整合是一次煤炭产业格局的重新调整
    第四节“联营”——横向经济联合中的特殊民事主体
    一、《民法通则》规定了联营的三种类型
    二、从科学生产联合体的定义及其作用与意义研究起
    三、科学生产联合体的法律分类及其法律属性
    四、科学生产联合体的法人地位之认定
    第五节追求实质平等自要不断完善那些有空缺的法律规范系统
    一、防范道德危险与保护其他权利人的制度价值博弈
    二、《保险法》第四十三条存在的不足之处
    三、防范道德危险与保护其他权利人的权衡
    四、《保险法》第四十三条之完善
    第六节公司董事会的职权是谁给的
    一、大股东越过董事会发令引关注
    二、董事会的职权是法律赋予的

    第二章物权说到底就是商品的所有权——“定分止争,物尽其用”
    引子我与国土资源法
    第一节物权的地位在市场交换中日趋重要
    一、“资源本位”渐次抬头
    二、矿业权本质属性的探究成了有关理论研究的前提
    第二节矿业权纳入物权法调整的依据及其意义
    一、矿业权作为物权无非是一种支配全民所有的矿产资源的权利
    二、将矿业权定性为用益物权的理论依据
    三、将矿业权纳入我国《物权法》调整的法理意义
    四、在《物权法》统帅下对矿产资源法予以修改的思路
    第三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其上建筑物权属问题
    一、物权的排他性所提出的法律问题
    二、房屋所有权的恒久性与土地使用权有限性之间的冲突
    三、对两种权利中何者更值得保护的分析与思考
    四、“法定续约权”是唯一的合理选择
    五、七十年后房子到底还是不是我们自己的
    第四节从“小产权房”看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流转
    一、现行土地二元结构下集体土地存在明显局限性
    二、“小产权房”出现原因及其法律地位
    ……
    第三章民有私约如律令——在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基础上构建秩序的平衡
    第四章民法无非是调整商品交换的最一般之行为规则——民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商品经济关系
    第五章公法与私权——法律规范之综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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