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联法规与权威案例提要:婚姻家庭编、继承编

民法典关联法规与权威案例提要:婚姻家庭编、继承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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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2020-06
ISBN: 9787521610802
定价: 86.00
装帧: 其他
分类: 法律
4人买过
  • 本丛书涵盖“条文主旨”“条文对比”“关联法规”“权威案例”四大板块,附有《法律法规文件简称――全称对照表》《权威案例检索表》二大图表,并提出相关建议废止意见,且将持续更新! 

    王竹,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律大数据实验室主任,民商法教研室主任。四川大学“智慧法治”超前部署学科首席专家,四川大学市场经济法治研究所所长,四川大学统计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天府万人计划”天府社科菁英。兼任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法治大数据研究所所长、世界侵权法学会执委会秘书长。最高人民法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主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高质高效的审判支撑关键技术及装备研究”、国家社科基金2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研究项目1项、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2项,四川省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改革项目1项。在《法学研究》、TEL、CKLR等杂志发表论文150余篇。独著《侵权责任分担论》《编纂民法典的合宪性思考》《侵权责任法疑难问题专题研究》等6部,主编《〈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编纂建议稿)附立法理由书》等6部,合著11部,编写教材4部,编著若干。 

    婚姻家庭编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条【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我国的婚姻制度及保护的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的婚姻家庭行为】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优良家风、家庭美德与家庭文化建设;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的原则与禁止性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近亲属与家庭成员】 
    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自愿】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禁止结婚的情形】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男女双方互为家庭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受胁迫婚姻的撤销;请求撤销婚姻的除斥期间】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重大疾病如实告知义务;未如实告知时对方的婚姻撤销请求权】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夫妻姓名权】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夫妻人身自由权】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扶养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双方家事代理权及限制】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夫妻遗产继承权】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财产约定制】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权】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与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保护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及赡养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条【遗产继承权】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不直接抚养方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 

  • 内容简介:
    本丛书涵盖“条文主旨”“条文对比”“关联法规”“权威案例”四大板块,附有《法律法规文件简称――全称对照表》《权威案例检索表》二大图表,并提出相关建议废止意见,且将持续更新! 

  • 作者简介:
    王竹,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律大数据实验室主任,民商法教研室主任。四川大学“智慧法治”超前部署学科首席专家,四川大学市场经济法治研究所所长,四川大学统计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天府万人计划”天府社科菁英。兼任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法治大数据研究所所长、世界侵权法学会执委会秘书长。最高人民法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主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高质高效的审判支撑关键技术及装备研究”、国家社科基金2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研究项目1项、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2项,四川省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改革项目1项。在《法学研究》、TEL、CKLR等杂志发表论文150余篇。独著《侵权责任分担论》《编纂民法典的合宪性思考》《侵权责任法疑难问题专题研究》等6部,主编《〈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编纂建议稿)附立法理由书》等6部,合著11部,编写教材4部,编著若干。 

  • 目录:
    婚姻家庭编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条【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我国的婚姻制度及保护的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的婚姻家庭行为】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优良家风、家庭美德与家庭文化建设;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的原则与禁止性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近亲属与家庭成员】 
    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自愿】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禁止结婚的情形】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男女双方互为家庭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受胁迫婚姻的撤销;请求撤销婚姻的除斥期间】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重大疾病如实告知义务;未如实告知时对方的婚姻撤销请求权】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夫妻姓名权】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夫妻人身自由权】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扶养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双方家事代理权及限制】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夫妻遗产继承权】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财产约定制】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权】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与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保护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及赡养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条【遗产继承权】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不直接抚养方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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