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适用全指引

刑事诉讼法适用全指引
分享
扫描下方二维码分享到微信
打开微信,点击右上角”+“,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到朋友圈。
作者: 主编
2021-10
版次: 1
ISBN: 9787521619737
定价: 148.00
装帧: 精装
开本: 32开
纸张: 胶版纸
分类: 法律
5人买过
  • 本书以《刑事诉讼法》条文为主线,一方面总结归纳出各法条主旨,另一方面精心提炼出各条要义,并收录各要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完整清晰地呈现出了刑事诉讼各环节的要义及关联法规,确保司法实务工作者方便快捷查找和运用办案依据。当前,我国刑事案件的办理程序越发细化,办理要求越发繁杂,对承办人的专业化、精准化要求越来越高,由此导致的结果是,承办人实际分配到个案具体办理环节的有效时间相对缩短,业务工作办案任务多,引经据典找法时间少。本书收录内容全面、结构体系清晰、要义指引精准,对于查找适用相关法条便捷和高效,是专为司法实务工作者精心打造的辅助办案工具书。 王迎龙,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法学博士后,中国政法大学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研究员。目前出版专著一部、译著一部,先后在《法学家》《政法论坛》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主持教育部等省部级课题七项,入选北京市属高校青年拔尖人才。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监察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执业以来办理海润财富(北京)集团董事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河南漯河通达渣土清运有限公司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几十余起。 编总则

    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条【立法目的与根据】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第三条【刑事诉讼各专门机关的职权】【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第六条【依靠群众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第七条【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原则】

    第九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第十条【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审判公开原则】【保障辩护原则】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统一定罪原则】

    第十三条【人民陪审员制度】

    第十四条【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

    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第十六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十七条【外国人刑事责任的追究】

    第十八条【刑事司法协助制度】

    第二章管辖

    第十九条【公检法三机关立案管辖的分工】

    第二十条【基层人民法院一审管辖的案件范围】

    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的案件范围】

    第二十二条【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的案件范围】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一审管辖的案件范围】

    第二十四条【级别管辖的变通】

    第二十五条【地域管辖】

    第二十六条【优先管辖、移送管辖】

    第二十七条【指定管辖】

    第二十八条【专门管辖】

    第三章回避

    第二十九条【回避的对象、方式与理由】

    第三十条【办案人员违规行为之禁止】

    第三十一条【回避的决定程序】【回避决定前不停止侦查】【对回避决定的复议】

    第三十二条【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及申请复议的权利】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三条【辩护的方式与担任辩护人的条件】【禁止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第三十四条【委托辩护的时间】【公检法三机关的告知义务】【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的告知义务】

    第三十五条【刑事法律援助】

    第三十六条【值班律师制度】

    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

    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的会见权与通信权】

    第四十条【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辩护人的申请调查取证权】

    第四十二条【辩护人向控方披露无罪证据的义务和程序】

    第四十三条【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第四十四条【辩护人或其他人不得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

    第四十五条【被告人拒绝辩护和另行委托辩护】

    第四十六条【刑事诉讼代理】

    第四十七条【担任刑事案件诉讼代理人的条件】

    第四十八条【辩护律师的保守职业秘密权及其限制】

    第四十九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控告申诉权】

    第五章证据

    第五十条【证据的概念】【证据的种类】【证据的运用原则】

    第五十一条【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第五十二条【证据收集的一般原则】

    第五十三条【法律文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

    第五十四条【公检法三机关收集证据的权力】【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的效力】【对涉密证据的保密】【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证据运用的基本原则】【证明标准】

    第五十六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五十七条【对非法取证行为的检察监督】

    第五十八条【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非法证据的申请排除】

    第五十九条【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出庭说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第六十条【非法证据的处理】

    第六十一条【证人证言的当庭质证与采信规则】

    第六十二条【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第六十三条【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

    第六十四条【对特定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特别保护】

    第六十五条【证人作证的经济补助】

    第六章强 制 措 施

    第六十六条【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概括性规定】

    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执行机关】

    第六十八条【适用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

    第六十九条【保证人的条件】

    第七十条【保证人的义务与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处罚】

    第七十二条【保证金数额的确定及交纳方式】

    第七十三条【保证金的退还】

    第七十四条【监视居住的适用情形与执行机关】

    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的执行地点、通知家属、委托辩护人与法律监督】

    第七十六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刑期折抵】

    第七十七条【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处理】

    第七十八条【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督监控】

    第七十九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解除】

    第八十条【逮捕的批准、决定与执行机关】

    第八十一条【逮捕的适用情形】

    第八十二条【拘留的适用机关、适用对象与适用条件】

    第八十三条【拘留、逮捕的异地执行】

    第八十四条【公民的扭送】

    第八十五条【拘留的执行程序】

    第八十六条【拘留的及时讯问与不当拘留的处理】

    第八十七条【提请批准逮捕的程序与提前介入】

    第八十八条【审查批捕中的讯问】【审查批捕中的询问、听取意见】

    第八十九条【审查批捕的决定权】

    第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对提请批捕的审查处理】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提请批捕的期限】【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期限】

    第九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不批捕决定的复议、复核】

    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程序】

    第九十四条【逮捕后的及时讯问与不当逮捕的处理】

    第九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对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第九十六条【对不当强制措施的撤销、变更】

    第九十七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程序】

    第九十八条【羁押逾期后的处理】

    第九十九条【超期强制措施的解除与变更】

    百条【侦查监督】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

    百零一条【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条件】

    百零二条【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百零三条【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与裁判依据】

    百零四条【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

    第八章期间、送达

    百零五条【期间的计算方法】

    百零六条【期间的耽误与申请顺延】

    百零七条【诉讼文件的送达】

    第九章其 他 规 定

    百零八条【本法部分法律用语的含义】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章立案

    百零九条【立案的机关】

    百一十条【立案线索、立案材料的来源】【对立案材料的受理】

    百一十一条【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与受理】【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与保密】

    百一十二条【对立案材料的审查与立案标准】

    百一十三条【立案监督】

    百一十四条【自诉案件的提起与受理】

    第二章侦查

    节一 般 规 定

    百一十五条【侦查的主要任务】

    百一十六条【预审】

    百一十七条【对违法侦查的申诉、控告和处理程序】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百一十八条【讯问的主体与地点】

    百一十九条【传唤、拘传的时间、地点与限制规定】

    百二十条【讯问的程序】

    百二十一条【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要求】

    百二十二条【制作讯问笔录】

    百二十三条【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

    第三节询 问 证 人

    百二十四条【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与要求】【个别询问原则】

    百二十五条【询问证人时的告知义务】

    百二十六条【证人询问笔录】

    百二十七条【询问被害人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勘验、检查

    百二十八条【勘验、检查的范围】

    百二十九条【对犯罪现场的保护义务】

    百三十条【勘验、检查必须持证明文件】

    百三十一条【尸体解剖的程序】

    百三十二条【人身检查、提取指纹信息和采集生物样本的程序】

    百三十三条【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

    百三十四条【复验、复查】

    百三十五条【侦查实验的程序、要求】

    第五节搜查

    百三十六条【搜查的对象和范围】

    百三十七条【协助搜查义务】

    百三十八条【搜查证的出示及例外】

    百三十九条【搜查时的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身体的特殊要求】

    百四十条【搜查笔录的制作】

    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百四十一条【查封、扣押的范围】【对查封、扣押物品的保管】

    百四十二条【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法律手续】

    百四十三条【扣押邮件、电报的程序】

    百四十四条【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财产】

    百四十五条【查封、扣押、冻结的解除】

    第七节鉴定

    百四十六条【鉴定目的、鉴定主体】

    百四十七条【鉴定意见的签名及虚假鉴定的责任】

    百四十八条【鉴定意见的告知及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百四十九条【精神病鉴定的期限】

    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

    百五十条【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和适用程序】

    百五十一条【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和有效期】

    百五十二条【技术侦查措施的执行】

    百五十三条【隐匿身份侦查】【控制下交付】

    百五十四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用作证据的特别规定】

    第九节通缉

    百五十五条【通缉的对象、条件及通缉令的发布】

    第十节侦 查 终 结

    百五十六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百五十七条【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的延期审理】

    百五十八条【可以延长羁押期限的特殊情形和程序】

    百五十九条【可以再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范围和程序】

    百六十条【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特殊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

    百六十一条【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意见的听取】

    百六十二条【侦查终结后案件的处理】

    百六十三条【撤销案件】

    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百六十四条【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侦查程序】

    百六十五条【自侦案件中拘留、逮捕的程序】

    百六十六条【自侦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讯问】

    百六十七条【自侦案件中审查决定逮捕的期限】

    百六十八条【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

    第三章提 起 公 诉

    百六十九条【公诉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百七十条【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案件的审查】【对监察机关移送案件强制措施的适用】

    百七十一条【审查起诉的内容】

    百七十二条【审查起诉期限】

    百七十三条【审查起诉的程序】

    百七十四条【自愿认罪认罚的程序】

    百七十五条【补充提供证据材料、补充说明证据合法性】【补充侦查】【证据不足不起诉】

    百七十六条【起诉的条件和案卷的移送方式】【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

    百七十七条【法定不起诉的条件】【酌定不起诉的条件】【不起诉案件处理】

    百七十八条【不起诉决定的宣布与执行】

    百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复议、复核】

    百八十条【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救济】

    百八十一条【被不起诉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救济】

    百八十二条【特殊案件的撤销、不起诉】

    第三编审判

    章审 判 组 织

    百八十三条【合议庭的组成】

    百八十四条【合议庭评议规则】

    百八十五条【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

    第二章审程序

    节公 诉 案 件

    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

    百八十七条【开庭前的准备】

    百八十八条【公开审理原则及其例外】

    百八十九条【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百九十条【开庭后须由审判长查明、宣布、告知和审查的事项】【对认罪认罚的审查】

    百九十一条【法庭调查】

    百九十二条【证人、人民警察、鉴定人出庭作证】

    百九十三条【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和豁免的法定情形】【拒绝出庭作证的制裁】

    百九十四条【庭审中对证言、鉴定意见的调查核实】

    百九十五条【庭审中对物证、书证的调查核实】

    百九十六条【休庭调查核实证据】【调查核实证据的措施】

    百九十七条【庭审中可以调取新证据和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百九十八条【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范围】

    百九十九条【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罚措施和程序】

    第二百条【合议庭评议、判决】

    第二百零一条【法院对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处理】

    第二百零二条【公开宣告判决】【判决书的送达和抄送】

    第二百零三条【判决书的署名和写明上诉期间及法院】

    第二百零四条【延期审理的情形】

    第二百零五条【庭审中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期限】

    第二百零六条【中止审理】

    第二百零七条【法庭笔录的制作】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公诉案件的审限】

    第二百零九条【审判监督】

    第二节自 诉 案 件

    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范围】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

    第二百一十二条【自诉案件的结案方式】【自诉案件的审限】

    第二百一十三条【自诉案件中的反诉】

    第三节简 易 程 序

    第二百一十四条【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第二百一十五条【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第二百一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出庭支持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

    第二百一十七条【简易程序的开庭准备】

    第二百一十八条【简易程序中的法庭辩论】

    第二百一十九条【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

    第二百二十条【简易程序的审限】

    第二百二十一条【庭审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理】

    第四节速 裁 程 序

    第二百二十二条【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

    第二百二十三条【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目录?

    第二百二十四条【速裁程序的程序简化、宣判】

    第二百二十五条【速裁程序的审限】

    第二百二十六条【速裁程序变更为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第三章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二十七条【上诉的提起】

    第二百二十八条【抗诉的提起】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抗诉权】

    第二百三十条【上诉、抗诉的期限】

    第二百三十一条【上诉的方式和程序】

    第二百三十二条【抗诉的方式和程序】

    第二百三十三条【二审程序中的全面审查原则】

    第二百三十四条【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方式】【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地点】

    第二百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参与二审开庭审理案件的方式】

    第二百三十六条【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处理】

    第二百三十七条【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限制】

    第二百三十八条【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违反法定程序案件的处理】

    第二百三十九条【二审程序中被发回重审案件的审理组织、程序及对重审结果的上诉、抗诉】

    第二百四十条【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抗诉的处理】

    第二百四十一条【二审发回重审案件审限的计算规则】

    第二百四十二条【二审审判程序参照一审程序】

    第二百四十三条【二审审限】

    第二百四十四条【二审判决、裁定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效力】

    第二百四十五条【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处理】

    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四十六条【死刑核准权】

    第二百四十七条【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四十八条【死缓核准权】

    第二百四十九条【死刑复核合议庭的组成】

    第二百五十条【死刑复核的结果】

    第二百五十一条【死刑复核的调查】【死刑复核中的检察监督】

    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五十二条【申诉的主体、客体、对象和效力】

    第二百五十三条【因申诉导致重新审判的法定事由】

    第二百五十四条【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理由】

    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指令再审的人民法院】

    第二百五十六条【再审的审判组织、适用程序】【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第二百五十七条【再审案件中的强制措施】【再审决定对原裁判执行的效力】

    第二百五十八条【重新审判的审限】

    第四编执行

    第二百五十九条【执行的依据】

    第二百六十条【一审被判无罪、免除刑事处罚应立即释放在押被告人】

    第二百六十一条【死刑执行命令的签发】【死缓的执行】

    第二百六十二条【死刑的交付执行、停止执行和恢复执行】

    第二百六十三条【死刑执行程序】

    第二百六十四条【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

    第二百六十五条【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决定、批准机关及程序】

    第二百六十六条【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或批准的检察监督】

    第二百六十七条【对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监督】

    第二百六十八条【终止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和程序】【非法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刑期】【罪犯死亡的处理】

    第二百六十九条【非监禁罪犯的社区矫正】

    第二百七十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第二百七十一条【罚金的执行】

    第二百七十二条【没收财产的执行】

    第二百七十三条【对新罪、漏罪的追诉】【减刑、假释的报请程序和检察监督】

    第二百七十四条【对减刑、假释的检察监督】

    第二百七十五条【刑罚执行机关对错案、申诉的处理】

    第二百七十六条【对刑罚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

    第五编特 别 程 序

    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条【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原则】

    第二百七十八条【指定辩护】

    第二百七十九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社会调查制度】

    第二百八十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适用逮捕的原则、程序】【分案处理原则】

    第二百八十一条【对未成年人的讯问与审判】

    第二百八十二条【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程序】【公安机关的复议复核权、被害人的申诉权】【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异议权】

    第二百八十三条【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主体】【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限】【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应遵守的规定】

    第二百八十四条【附条件不起诉的撤销】【终不起诉决定的作出】

    第二百八十五条【未成年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原则】

    第二百八十六条【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第二百八十七条【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案件范围】

    第二百八十九条【公检法三机关对和解协议的审查与制作】

    第二百九十条【当事人和解的法律效果】

    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

    第二百九十一条【适用缺席审判案件的类型及条件】【缺席审判案件的管辖】

    第二百九十二条【传票、起诉书副本的送达】

    第二百九十三条【辩护权的行使和保障】

    第二百九十四条【上诉、抗诉】

    第二百九十五条【重新审理的条件】

    第二百九十六条【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时缺席审判的条件】

    第二百九十七条【被告人死亡情形下缺席审判的适用】

    第四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

    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百九十八条【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案件范围、启动条件与申请程序】

    第二百九十九条【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审判管辖、审判组织】【公告程序】【审理程序】

    第三百条【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的结果】【没收裁定的救济】

    第三百零一条【没收程序的终止审理】【错误没收时的返还与赔偿】

    第五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三百零二条【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

    第三百零三条【强制医疗的决定机关、申请机关】【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第三百零四条【强制医疗的审判组织】【法定代理人到场和法律援助制度】

    第三百零五条【强制医疗案件的审限】【不服强制医疗的复议】

    第三百零六条【对被强制医疗人的定期诊断评估】【强制医疗的解除】

    第三百零七条【强制医疗的检察监督】

    附则

    第三百零八条【军队内部、监狱发生案件的侦查】
  • 内容简介:
    本书以《刑事诉讼法》条文为主线,一方面总结归纳出各法条主旨,另一方面精心提炼出各条要义,并收录各要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完整清晰地呈现出了刑事诉讼各环节的要义及关联法规,确保司法实务工作者方便快捷查找和运用办案依据。当前,我国刑事案件的办理程序越发细化,办理要求越发繁杂,对承办人的专业化、精准化要求越来越高,由此导致的结果是,承办人实际分配到个案具体办理环节的有效时间相对缩短,业务工作办案任务多,引经据典找法时间少。本书收录内容全面、结构体系清晰、要义指引精准,对于查找适用相关法条便捷和高效,是专为司法实务工作者精心打造的辅助办案工具书。
  • 作者简介:
    王迎龙,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法学博士后,中国政法大学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研究员。目前出版专著一部、译著一部,先后在《法学家》《政法论坛》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主持教育部等省部级课题七项,入选北京市属高校青年拔尖人才。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监察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执业以来办理海润财富(北京)集团董事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河南漯河通达渣土清运有限公司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几十余起。
  • 目录:
    编总则

    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条【立法目的与根据】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第三条【刑事诉讼各专门机关的职权】【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第六条【依靠群众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第七条【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原则】

    第九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第十条【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审判公开原则】【保障辩护原则】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统一定罪原则】

    第十三条【人民陪审员制度】

    第十四条【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

    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第十六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十七条【外国人刑事责任的追究】

    第十八条【刑事司法协助制度】

    第二章管辖

    第十九条【公检法三机关立案管辖的分工】

    第二十条【基层人民法院一审管辖的案件范围】

    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的案件范围】

    第二十二条【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的案件范围】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一审管辖的案件范围】

    第二十四条【级别管辖的变通】

    第二十五条【地域管辖】

    第二十六条【优先管辖、移送管辖】

    第二十七条【指定管辖】

    第二十八条【专门管辖】

    第三章回避

    第二十九条【回避的对象、方式与理由】

    第三十条【办案人员违规行为之禁止】

    第三十一条【回避的决定程序】【回避决定前不停止侦查】【对回避决定的复议】

    第三十二条【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及申请复议的权利】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三条【辩护的方式与担任辩护人的条件】【禁止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第三十四条【委托辩护的时间】【公检法三机关的告知义务】【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的告知义务】

    第三十五条【刑事法律援助】

    第三十六条【值班律师制度】

    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

    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的会见权与通信权】

    第四十条【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辩护人的申请调查取证权】

    第四十二条【辩护人向控方披露无罪证据的义务和程序】

    第四十三条【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第四十四条【辩护人或其他人不得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

    第四十五条【被告人拒绝辩护和另行委托辩护】

    第四十六条【刑事诉讼代理】

    第四十七条【担任刑事案件诉讼代理人的条件】

    第四十八条【辩护律师的保守职业秘密权及其限制】

    第四十九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控告申诉权】

    第五章证据

    第五十条【证据的概念】【证据的种类】【证据的运用原则】

    第五十一条【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第五十二条【证据收集的一般原则】

    第五十三条【法律文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

    第五十四条【公检法三机关收集证据的权力】【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的效力】【对涉密证据的保密】【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证据运用的基本原则】【证明标准】

    第五十六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五十七条【对非法取证行为的检察监督】

    第五十八条【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非法证据的申请排除】

    第五十九条【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出庭说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第六十条【非法证据的处理】

    第六十一条【证人证言的当庭质证与采信规则】

    第六十二条【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第六十三条【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

    第六十四条【对特定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特别保护】

    第六十五条【证人作证的经济补助】

    第六章强 制 措 施

    第六十六条【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概括性规定】

    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执行机关】

    第六十八条【适用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

    第六十九条【保证人的条件】

    第七十条【保证人的义务与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处罚】

    第七十二条【保证金数额的确定及交纳方式】

    第七十三条【保证金的退还】

    第七十四条【监视居住的适用情形与执行机关】

    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的执行地点、通知家属、委托辩护人与法律监督】

    第七十六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刑期折抵】

    第七十七条【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处理】

    第七十八条【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督监控】

    第七十九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解除】

    第八十条【逮捕的批准、决定与执行机关】

    第八十一条【逮捕的适用情形】

    第八十二条【拘留的适用机关、适用对象与适用条件】

    第八十三条【拘留、逮捕的异地执行】

    第八十四条【公民的扭送】

    第八十五条【拘留的执行程序】

    第八十六条【拘留的及时讯问与不当拘留的处理】

    第八十七条【提请批准逮捕的程序与提前介入】

    第八十八条【审查批捕中的讯问】【审查批捕中的询问、听取意见】

    第八十九条【审查批捕的决定权】

    第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对提请批捕的审查处理】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提请批捕的期限】【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期限】

    第九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不批捕决定的复议、复核】

    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程序】

    第九十四条【逮捕后的及时讯问与不当逮捕的处理】

    第九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对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第九十六条【对不当强制措施的撤销、变更】

    第九十七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程序】

    第九十八条【羁押逾期后的处理】

    第九十九条【超期强制措施的解除与变更】

    百条【侦查监督】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

    百零一条【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条件】

    百零二条【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百零三条【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与裁判依据】

    百零四条【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

    第八章期间、送达

    百零五条【期间的计算方法】

    百零六条【期间的耽误与申请顺延】

    百零七条【诉讼文件的送达】

    第九章其 他 规 定

    百零八条【本法部分法律用语的含义】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章立案

    百零九条【立案的机关】

    百一十条【立案线索、立案材料的来源】【对立案材料的受理】

    百一十一条【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与受理】【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与保密】

    百一十二条【对立案材料的审查与立案标准】

    百一十三条【立案监督】

    百一十四条【自诉案件的提起与受理】

    第二章侦查

    节一 般 规 定

    百一十五条【侦查的主要任务】

    百一十六条【预审】

    百一十七条【对违法侦查的申诉、控告和处理程序】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百一十八条【讯问的主体与地点】

    百一十九条【传唤、拘传的时间、地点与限制规定】

    百二十条【讯问的程序】

    百二十一条【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要求】

    百二十二条【制作讯问笔录】

    百二十三条【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

    第三节询 问 证 人

    百二十四条【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与要求】【个别询问原则】

    百二十五条【询问证人时的告知义务】

    百二十六条【证人询问笔录】

    百二十七条【询问被害人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勘验、检查

    百二十八条【勘验、检查的范围】

    百二十九条【对犯罪现场的保护义务】

    百三十条【勘验、检查必须持证明文件】

    百三十一条【尸体解剖的程序】

    百三十二条【人身检查、提取指纹信息和采集生物样本的程序】

    百三十三条【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

    百三十四条【复验、复查】

    百三十五条【侦查实验的程序、要求】

    第五节搜查

    百三十六条【搜查的对象和范围】

    百三十七条【协助搜查义务】

    百三十八条【搜查证的出示及例外】

    百三十九条【搜查时的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身体的特殊要求】

    百四十条【搜查笔录的制作】

    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百四十一条【查封、扣押的范围】【对查封、扣押物品的保管】

    百四十二条【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法律手续】

    百四十三条【扣押邮件、电报的程序】

    百四十四条【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财产】

    百四十五条【查封、扣押、冻结的解除】

    第七节鉴定

    百四十六条【鉴定目的、鉴定主体】

    百四十七条【鉴定意见的签名及虚假鉴定的责任】

    百四十八条【鉴定意见的告知及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百四十九条【精神病鉴定的期限】

    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

    百五十条【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和适用程序】

    百五十一条【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和有效期】

    百五十二条【技术侦查措施的执行】

    百五十三条【隐匿身份侦查】【控制下交付】

    百五十四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用作证据的特别规定】

    第九节通缉

    百五十五条【通缉的对象、条件及通缉令的发布】

    第十节侦 查 终 结

    百五十六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百五十七条【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的延期审理】

    百五十八条【可以延长羁押期限的特殊情形和程序】

    百五十九条【可以再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范围和程序】

    百六十条【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特殊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

    百六十一条【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意见的听取】

    百六十二条【侦查终结后案件的处理】

    百六十三条【撤销案件】

    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百六十四条【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侦查程序】

    百六十五条【自侦案件中拘留、逮捕的程序】

    百六十六条【自侦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讯问】

    百六十七条【自侦案件中审查决定逮捕的期限】

    百六十八条【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

    第三章提 起 公 诉

    百六十九条【公诉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百七十条【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案件的审查】【对监察机关移送案件强制措施的适用】

    百七十一条【审查起诉的内容】

    百七十二条【审查起诉期限】

    百七十三条【审查起诉的程序】

    百七十四条【自愿认罪认罚的程序】

    百七十五条【补充提供证据材料、补充说明证据合法性】【补充侦查】【证据不足不起诉】

    百七十六条【起诉的条件和案卷的移送方式】【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

    百七十七条【法定不起诉的条件】【酌定不起诉的条件】【不起诉案件处理】

    百七十八条【不起诉决定的宣布与执行】

    百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复议、复核】

    百八十条【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救济】

    百八十一条【被不起诉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救济】

    百八十二条【特殊案件的撤销、不起诉】

    第三编审判

    章审 判 组 织

    百八十三条【合议庭的组成】

    百八十四条【合议庭评议规则】

    百八十五条【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

    第二章审程序

    节公 诉 案 件

    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

    百八十七条【开庭前的准备】

    百八十八条【公开审理原则及其例外】

    百八十九条【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百九十条【开庭后须由审判长查明、宣布、告知和审查的事项】【对认罪认罚的审查】

    百九十一条【法庭调查】

    百九十二条【证人、人民警察、鉴定人出庭作证】

    百九十三条【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和豁免的法定情形】【拒绝出庭作证的制裁】

    百九十四条【庭审中对证言、鉴定意见的调查核实】

    百九十五条【庭审中对物证、书证的调查核实】

    百九十六条【休庭调查核实证据】【调查核实证据的措施】

    百九十七条【庭审中可以调取新证据和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百九十八条【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范围】

    百九十九条【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罚措施和程序】

    第二百条【合议庭评议、判决】

    第二百零一条【法院对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处理】

    第二百零二条【公开宣告判决】【判决书的送达和抄送】

    第二百零三条【判决书的署名和写明上诉期间及法院】

    第二百零四条【延期审理的情形】

    第二百零五条【庭审中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期限】

    第二百零六条【中止审理】

    第二百零七条【法庭笔录的制作】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公诉案件的审限】

    第二百零九条【审判监督】

    第二节自 诉 案 件

    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范围】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

    第二百一十二条【自诉案件的结案方式】【自诉案件的审限】

    第二百一十三条【自诉案件中的反诉】

    第三节简 易 程 序

    第二百一十四条【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第二百一十五条【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第二百一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出庭支持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

    第二百一十七条【简易程序的开庭准备】

    第二百一十八条【简易程序中的法庭辩论】

    第二百一十九条【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

    第二百二十条【简易程序的审限】

    第二百二十一条【庭审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理】

    第四节速 裁 程 序

    第二百二十二条【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

    第二百二十三条【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目录?

    第二百二十四条【速裁程序的程序简化、宣判】

    第二百二十五条【速裁程序的审限】

    第二百二十六条【速裁程序变更为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第三章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二十七条【上诉的提起】

    第二百二十八条【抗诉的提起】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抗诉权】

    第二百三十条【上诉、抗诉的期限】

    第二百三十一条【上诉的方式和程序】

    第二百三十二条【抗诉的方式和程序】

    第二百三十三条【二审程序中的全面审查原则】

    第二百三十四条【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方式】【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地点】

    第二百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参与二审开庭审理案件的方式】

    第二百三十六条【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处理】

    第二百三十七条【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限制】

    第二百三十八条【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违反法定程序案件的处理】

    第二百三十九条【二审程序中被发回重审案件的审理组织、程序及对重审结果的上诉、抗诉】

    第二百四十条【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抗诉的处理】

    第二百四十一条【二审发回重审案件审限的计算规则】

    第二百四十二条【二审审判程序参照一审程序】

    第二百四十三条【二审审限】

    第二百四十四条【二审判决、裁定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效力】

    第二百四十五条【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处理】

    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四十六条【死刑核准权】

    第二百四十七条【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四十八条【死缓核准权】

    第二百四十九条【死刑复核合议庭的组成】

    第二百五十条【死刑复核的结果】

    第二百五十一条【死刑复核的调查】【死刑复核中的检察监督】

    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五十二条【申诉的主体、客体、对象和效力】

    第二百五十三条【因申诉导致重新审判的法定事由】

    第二百五十四条【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理由】

    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指令再审的人民法院】

    第二百五十六条【再审的审判组织、适用程序】【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第二百五十七条【再审案件中的强制措施】【再审决定对原裁判执行的效力】

    第二百五十八条【重新审判的审限】

    第四编执行

    第二百五十九条【执行的依据】

    第二百六十条【一审被判无罪、免除刑事处罚应立即释放在押被告人】

    第二百六十一条【死刑执行命令的签发】【死缓的执行】

    第二百六十二条【死刑的交付执行、停止执行和恢复执行】

    第二百六十三条【死刑执行程序】

    第二百六十四条【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

    第二百六十五条【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决定、批准机关及程序】

    第二百六十六条【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或批准的检察监督】

    第二百六十七条【对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监督】

    第二百六十八条【终止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和程序】【非法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刑期】【罪犯死亡的处理】

    第二百六十九条【非监禁罪犯的社区矫正】

    第二百七十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第二百七十一条【罚金的执行】

    第二百七十二条【没收财产的执行】

    第二百七十三条【对新罪、漏罪的追诉】【减刑、假释的报请程序和检察监督】

    第二百七十四条【对减刑、假释的检察监督】

    第二百七十五条【刑罚执行机关对错案、申诉的处理】

    第二百七十六条【对刑罚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

    第五编特 别 程 序

    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条【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原则】

    第二百七十八条【指定辩护】

    第二百七十九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社会调查制度】

    第二百八十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适用逮捕的原则、程序】【分案处理原则】

    第二百八十一条【对未成年人的讯问与审判】

    第二百八十二条【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程序】【公安机关的复议复核权、被害人的申诉权】【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异议权】

    第二百八十三条【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主体】【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限】【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应遵守的规定】

    第二百八十四条【附条件不起诉的撤销】【终不起诉决定的作出】

    第二百八十五条【未成年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原则】

    第二百八十六条【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第二百八十七条【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案件范围】

    第二百八十九条【公检法三机关对和解协议的审查与制作】

    第二百九十条【当事人和解的法律效果】

    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

    第二百九十一条【适用缺席审判案件的类型及条件】【缺席审判案件的管辖】

    第二百九十二条【传票、起诉书副本的送达】

    第二百九十三条【辩护权的行使和保障】

    第二百九十四条【上诉、抗诉】

    第二百九十五条【重新审理的条件】

    第二百九十六条【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时缺席审判的条件】

    第二百九十七条【被告人死亡情形下缺席审判的适用】

    第四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

    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百九十八条【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案件范围、启动条件与申请程序】

    第二百九十九条【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审判管辖、审判组织】【公告程序】【审理程序】

    第三百条【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的结果】【没收裁定的救济】

    第三百零一条【没收程序的终止审理】【错误没收时的返还与赔偿】

    第五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三百零二条【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

    第三百零三条【强制医疗的决定机关、申请机关】【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第三百零四条【强制医疗的审判组织】【法定代理人到场和法律援助制度】

    第三百零五条【强制医疗案件的审限】【不服强制医疗的复议】

    第三百零六条【对被强制医疗人的定期诊断评估】【强制医疗的解除】

    第三百零七条【强制医疗的检察监督】

    附则

    第三百零八条【军队内部、监狱发生案件的侦查】
查看详情
12
您可能感兴趣 / 更多
刑事诉讼法适用全指引
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研究
王迎龙 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