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法国际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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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2015-06
版次: 1
ISBN: 9787511877468
定价: 48.00
装帧: 平装
开本: 16开
纸张: 胶版纸
页数: 318页
字数: 295千字
分类: 法律
24人买过
  •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不仅关乎公民的基本人格和尊严,而且还成为社会发展所必需的资源,对个人信息这类大数据的开发利用已经不可避免。然而,如何在开发利用和个人权利保护之间寻求平衡,却让全世界的立法者煞费苦心。以1970年《德国黑森州资料保护法》问世为标志,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序幕逐次在全球拉开。瑞典、美国、英国、法国、丹麦、澳大利亚、日本、挪威等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纷纷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就是说,在大数据时代来临之前,全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基本已经完成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工作,并形成了以美国法系为代表的隐私保护模式和德国法系为代表的人格权保护模式。当前,制定民法典已经纳入中国的立法规划,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最大的争论之一是人格权法是否可以独立成编。大数据时代,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核心的人格权法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中国民法典对此的因应不仅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而且能形成法典的民族性格。本书的目的在于,对全球个人信息保护法进行国际比较研究,认真厘清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国际动向和立法价值,探寻个人信息纠纷的实践解决路径,为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奠定理论基础。   齐爱民,男,1970年1月出生,汉族,河北晋州人;法学博士,知识产权博士后,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重庆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重庆市协同创新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广西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院长。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重庆市法学一级学科带头人,重庆市第二届优秀中青年法学家,教育部新世纪人才,国家知识产权局首批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工信部首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知识产权库专家,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国专利信息师资人才;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培训基地带头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北京大学)基地专家,我国网络与电子商务法学的开创者之一,信息法学的开创者之一。齐爱民教授长期关注社会发展中的信息化战略与法治,在相关领域成功举办国际研讨会一次,出版学术著作29部,其中个人独著9部;发表主要学术论文106篇,其中CSSCI来源期刊50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等10多项。2002年,齐爱民教授曾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到维也纳出席联合国贸发会议电子商务工作组第40届大会缔结《联合国国际合同中使用电子通信公约》,并参加了相关领域的国内立法论证等工作。 引言

    第一章 个人信息保护法概述

     第一节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概念与地位

      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地位

     第二节 我国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必要性和法律依据

      一、我国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必要性

      二、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法律依据

     第三节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性质

      一、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权利法

      二、个人信息保护法为领域法

      三、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信息法

      四、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强行法

     第四节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域外效力

      一、法律域外效力概述

      二、网络空间中法律域外效力的普遍化

      三、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域外效力

    第二章 全球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现状

     第一节 全球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现状

      一、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背景与概况

      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确立的个人信息保护原则

      三、欧洲国际组织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现状

      四、英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概况

      五、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概况

     第二节 德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一、德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沿革

      二、德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模式与理论基础

      三、德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保护对象

      四、德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五、个人信息权的基本内容

      六、德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监督机制

      七、德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跨国传输的特别规定

      八、德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的损害赔偿机制

     第三节 美国信息隐私法

      一、社会背景与立法动机

      二、信息隐私法的基础概念

      三、保护信息隐私的基本原则

      四、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

      五、美国信息隐私法的立法模式与特点

      六、私领域的行业自律模式

     第四节 我国台湾地区“个人资料保护法”研究

      一、我国台湾地区“个人资料保护法”立法沿革

      二、“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的基本内容与缺陷

      三、我国台湾地区“个人资料保护法”评析

     第五节 海峡两岸及港澳地区个人信息保护之比较

      一、海峡两岸及港澳地区个人信息保护法制概况

      二、个人信息定义之比较

      三、海峡两岸及港澳地区个人信息保护法适用范围之比较

      四、海峡两岸及港澳地区个人信息保护法基本原则

      五、海峡两岸及港澳地区个人信息保护法当事人权利之比较

      六、海峡两岸及港澳地区个人信息保护的主管机关之比较

      七、海峡两岸及港澳地区侵犯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之比较

    第三章 个人信息的法律分析与立法比较

     第一节 个人信息的概念界定与立法比较

      一、国外立法例的分歧与评判

      二、我国立法关于概念称谓的争论与选择

      三、个人信息档案之界定与立法比较

     第二节 个人信息的界定及其立法比较

      一、个人信息定义的理论分析

      二、个人信息定义的立法比较

      三、个人信息分类的立法比较

     第三节 个人信息的法律性质与构成要件之立法比较

      一、个人信息的法律性质之立法比较

      二、个人信息主体之立法比较

      三、个人信息构成要件之立法比较

    第四章 个人信息的保护模式与权利基础之立法比较

     第一节 个人信息的保护模式之立法比较

      一、美国的自治性规范模式

      二、欧洲的立法保护模式

      三、我国保护模式的选择

     第二节 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模式之比较

      一、德国统一立法模式

      二、美国信息隐私立法模式

      三、我国应选择统一立法模式

     第三节 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之立法比较

      一、美国个人信息保护的隐私权基础

      二、德国个人信息保护的一般人格权基础

      三、美国隐私权与德国一般人格权之比较

      四、我国民法上的隐私权

      五、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

    第五章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之立法比较

     第一节 国内外信息保护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OECD个人资料保护指针》的八大原则

      二、《欧洲议会个人资料保护公约》确立的五大原则

      三、《欧盟个人资料保护指令》确定的资料品质原则

      四、199年《联合国个人资料保护指南》确立的十大原则

      五、美国确立的个人信息保护基本原则

      六、《英国个人资料保护法》确立的八大原则

      七、我国《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确立的原则

     第二节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一、我国未来个人信息保护法应设基本原则

      二、直接收集原则

      三、目的明确原则

      四、限制利用原则

      五、资料品质原则

      六、安全原则

      七、政策公开原则

      八、信息保密原则

      九、保存时限原则

      十、自由流通与合法限制原则

    第六章 个人信息权之立法比较

     第一节 个人信息权的概念与性质之立法比较

      一、确立个人信息权的必要性与权利基础

      二、个人信息权的概念和特征

      三、个人信息权的法律性质

      四、个人信息权和其他具体人格权的冲突及其化解

      五、个人信息权与其他相关制度之关系

     第二节 个人信息权内容之立法比较

      一、个人信息决定权

      二、个人信息查询权

      三、个人信息更正权

     ……

    第七章 信息控制者的立法比较与我国的选择

    第八章 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之立法比较

    第九章 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之立法比较

    第十章 个人信息利用之立法比较

    第十一章 个人信息跨国传输之立法比较

    参考文献
  • 内容简介: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不仅关乎公民的基本人格和尊严,而且还成为社会发展所必需的资源,对个人信息这类大数据的开发利用已经不可避免。然而,如何在开发利用和个人权利保护之间寻求平衡,却让全世界的立法者煞费苦心。以1970年《德国黑森州资料保护法》问世为标志,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序幕逐次在全球拉开。瑞典、美国、英国、法国、丹麦、澳大利亚、日本、挪威等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纷纷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就是说,在大数据时代来临之前,全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基本已经完成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工作,并形成了以美国法系为代表的隐私保护模式和德国法系为代表的人格权保护模式。当前,制定民法典已经纳入中国的立法规划,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最大的争论之一是人格权法是否可以独立成编。大数据时代,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核心的人格权法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中国民法典对此的因应不仅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而且能形成法典的民族性格。本书的目的在于,对全球个人信息保护法进行国际比较研究,认真厘清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国际动向和立法价值,探寻个人信息纠纷的实践解决路径,为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奠定理论基础。
  • 作者简介:
      齐爱民,男,1970年1月出生,汉族,河北晋州人;法学博士,知识产权博士后,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重庆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重庆市协同创新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广西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院长。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重庆市法学一级学科带头人,重庆市第二届优秀中青年法学家,教育部新世纪人才,国家知识产权局首批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工信部首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知识产权库专家,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国专利信息师资人才;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培训基地带头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北京大学)基地专家,我国网络与电子商务法学的开创者之一,信息法学的开创者之一。齐爱民教授长期关注社会发展中的信息化战略与法治,在相关领域成功举办国际研讨会一次,出版学术著作29部,其中个人独著9部;发表主要学术论文106篇,其中CSSCI来源期刊50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等10多项。2002年,齐爱民教授曾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到维也纳出席联合国贸发会议电子商务工作组第40届大会缔结《联合国国际合同中使用电子通信公约》,并参加了相关领域的国内立法论证等工作。
  • 目录:
    引言

    第一章 个人信息保护法概述

     第一节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概念与地位

      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地位

     第二节 我国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必要性和法律依据

      一、我国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必要性

      二、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法律依据

     第三节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性质

      一、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权利法

      二、个人信息保护法为领域法

      三、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信息法

      四、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强行法

     第四节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域外效力

      一、法律域外效力概述

      二、网络空间中法律域外效力的普遍化

      三、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域外效力

    第二章 全球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现状

     第一节 全球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现状

      一、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背景与概况

      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确立的个人信息保护原则

      三、欧洲国际组织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现状

      四、英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概况

      五、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概况

     第二节 德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一、德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沿革

      二、德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模式与理论基础

      三、德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保护对象

      四、德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五、个人信息权的基本内容

      六、德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监督机制

      七、德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跨国传输的特别规定

      八、德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的损害赔偿机制

     第三节 美国信息隐私法

      一、社会背景与立法动机

      二、信息隐私法的基础概念

      三、保护信息隐私的基本原则

      四、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

      五、美国信息隐私法的立法模式与特点

      六、私领域的行业自律模式

     第四节 我国台湾地区“个人资料保护法”研究

      一、我国台湾地区“个人资料保护法”立法沿革

      二、“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的基本内容与缺陷

      三、我国台湾地区“个人资料保护法”评析

     第五节 海峡两岸及港澳地区个人信息保护之比较

      一、海峡两岸及港澳地区个人信息保护法制概况

      二、个人信息定义之比较

      三、海峡两岸及港澳地区个人信息保护法适用范围之比较

      四、海峡两岸及港澳地区个人信息保护法基本原则

      五、海峡两岸及港澳地区个人信息保护法当事人权利之比较

      六、海峡两岸及港澳地区个人信息保护的主管机关之比较

      七、海峡两岸及港澳地区侵犯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之比较

    第三章 个人信息的法律分析与立法比较

     第一节 个人信息的概念界定与立法比较

      一、国外立法例的分歧与评判

      二、我国立法关于概念称谓的争论与选择

      三、个人信息档案之界定与立法比较

     第二节 个人信息的界定及其立法比较

      一、个人信息定义的理论分析

      二、个人信息定义的立法比较

      三、个人信息分类的立法比较

     第三节 个人信息的法律性质与构成要件之立法比较

      一、个人信息的法律性质之立法比较

      二、个人信息主体之立法比较

      三、个人信息构成要件之立法比较

    第四章 个人信息的保护模式与权利基础之立法比较

     第一节 个人信息的保护模式之立法比较

      一、美国的自治性规范模式

      二、欧洲的立法保护模式

      三、我国保护模式的选择

     第二节 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模式之比较

      一、德国统一立法模式

      二、美国信息隐私立法模式

      三、我国应选择统一立法模式

     第三节 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之立法比较

      一、美国个人信息保护的隐私权基础

      二、德国个人信息保护的一般人格权基础

      三、美国隐私权与德国一般人格权之比较

      四、我国民法上的隐私权

      五、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

    第五章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之立法比较

     第一节 国内外信息保护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OECD个人资料保护指针》的八大原则

      二、《欧洲议会个人资料保护公约》确立的五大原则

      三、《欧盟个人资料保护指令》确定的资料品质原则

      四、199年《联合国个人资料保护指南》确立的十大原则

      五、美国确立的个人信息保护基本原则

      六、《英国个人资料保护法》确立的八大原则

      七、我国《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确立的原则

     第二节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一、我国未来个人信息保护法应设基本原则

      二、直接收集原则

      三、目的明确原则

      四、限制利用原则

      五、资料品质原则

      六、安全原则

      七、政策公开原则

      八、信息保密原则

      九、保存时限原则

      十、自由流通与合法限制原则

    第六章 个人信息权之立法比较

     第一节 个人信息权的概念与性质之立法比较

      一、确立个人信息权的必要性与权利基础

      二、个人信息权的概念和特征

      三、个人信息权的法律性质

      四、个人信息权和其他具体人格权的冲突及其化解

      五、个人信息权与其他相关制度之关系

     第二节 个人信息权内容之立法比较

      一、个人信息决定权

      二、个人信息查询权

      三、个人信息更正权

     ……

    第七章 信息控制者的立法比较与我国的选择

    第八章 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之立法比较

    第九章 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之立法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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