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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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2015-07
版次: 1
ISBN: 9787510912597
定价: 86.00
装帧: 平装
开本: 16开
纸张: 胶版纸
页数: 461页
字数: 400千字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分类: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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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强制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通过对个人自由或者财产加以干涉或者处分,实现债权人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进而达到维护社会公序目的的程序。可以说,强制力是执行程序显著的特征,没有强制力的强制执行是“不发光的灯,不燃烧的火”。但是,在看到强制执行权对维护司法社会诚信体制等有利一面的同时,也应看到,由于执行权具有积极性和主动性,和任何其他公权力一样,存在不当使用、甚至滥用的可能。
      执行权的违法行使一般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违背执行的谦抑或者适度原则,超过限度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或者对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滥用拘留、罚款等强制手段。二是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突破执行依据确定的被执行人范围,随意追加、变更案外人为被执行人。三是违反执行程序中对财产权属的形式审查原则,违法对案外人的财产取执行措施。人民群众将前述执行程序中的违法执行问题通称为“执行乱”。“执行乱”现象给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容易使执行程序当事人产生抵触情绪,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执行难。 第一部分司法解释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部分条文释义

    引言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第一条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

    2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理解与适用

    [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案例]

    [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

    内作出异议裁定。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 内容简介:
      强制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通过对个人自由或者财产加以干涉或者处分,实现债权人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进而达到维护社会公序目的的程序。可以说,强制力是执行程序显著的特征,没有强制力的强制执行是“不发光的灯,不燃烧的火”。但是,在看到强制执行权对维护司法社会诚信体制等有利一面的同时,也应看到,由于执行权具有积极性和主动性,和任何其他公权力一样,存在不当使用、甚至滥用的可能。
      执行权的违法行使一般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违背执行的谦抑或者适度原则,超过限度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或者对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滥用拘留、罚款等强制手段。二是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突破执行依据确定的被执行人范围,随意追加、变更案外人为被执行人。三是违反执行程序中对财产权属的形式审查原则,违法对案外人的财产取执行措施。人民群众将前述执行程序中的违法执行问题通称为“执行乱”。“执行乱”现象给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容易使执行程序当事人产生抵触情绪,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执行难。
  • 目录:
    第一部分司法解释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部分条文释义

    引言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第一条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

    2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理解与适用

    [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案例]

    [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

    内作出异议裁定。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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