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读法律39 民法典 担保注释书(担保法“小红书”,全面整理+解读民法典担保制度的法条+司解+文件+判例,全面收集+解答担保法实务各类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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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2023-08
版次: 1
ISBN: 9787516233160
定价: 139.00
装帧: 其他
开本: 16开
纸张: 胶版纸
分类: 法律
24人买过
  • 本书是一部系统梳理民法典担保法律规范的实用型工具书,作者为最高人民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并参与重大民商事司法解释起草的资深法官。本书以民法典第十三章保证合同和第二编第四分编担保物权为注释对象,对涉及民事担保制度的全部法条进行了全面注释,注释内容涵盖条文精解、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司法文件、部门规章及相关政策、典型案例,并对条文中涉及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进行了重点解析,能帮助读者全面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民法典担保法律规范。 麻锦亮(中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二级高级法官,《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主要执笔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承办人。在民四庭、行政庭等庭室工作期间,还先后深度参与或承办了外商投资司法解释、行政协议司法解释,有较为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 目  录

    导  论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概念】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效力的从属性】

    第六百八十三条 【保证人资格】

    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的形式】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方式及其推定规则】

    第六百八十七条 【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

    第六百八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

    第六百八十九条 【反担保】

    第六百九十条 【最高额保证】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责任范围】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

    第六百九十三条 【债权人如何行使权利】

    第六百九十四条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第六百九十五条 【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第六百九十六条 【主债权转让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务转移和债务加入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第六百九十八条 【一般保证人的免责抗辩】

    第六百九十九条 【共同保证】

    第七百条 【保证人的追偿权】

    第七百零一条 【保证人有权援引债务人的抗辩】

    第七百零二条 【保证人的抵销或撤销抗辩权】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的概念】

    第三百八十七条 【担保债权的性质与反担保】

    第三百八十八条 【担保从属性与非典型担保】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

    第三百九十一条 【债务转移对担保责任的影响】

    第三百九十二条 【混合共同担保】

    第三百九十三条 【担保物权的消灭事由】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三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的概念】

    第三百九十五条 【抵押财产的范围】

    第三百九十六条 【浮动抵押】

    第三百九十七条 【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规则】

    第三百九十八条 【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第三百九十九条 【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

    第四百条 【抵押合同】

    第四百零一条 【流押条款的效力】

    第四百零二条 【不动产抵押登记】

    第四百零三条 【动产抵押的效力】

    第四百零四条 【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

    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财产转让】

    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处分的从属性】

    第四百零八条 【抵押权保全权】

    第四百零九条 【抵押权及其顺位的处分】

    第四百一十条 【抵押权的实现】

    第四百一十一条 【浮动抵押的财产确定】

    第四百一十二条 【抵押权对抵押财产孳息的效力】

    第四百一十三条 【抵押财产变价后的处理】

    第四百一十四条 【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

    第四百一十五条 【抵押权与质权竞存时的清偿顺序】

    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

    第四百一十七条 【抵押权对新增建筑物的效力】

    第四百一十八条 【实现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限制】

    第四百一十九条 【主债权已届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四百二十条 【最高额抵押权的定义】

    第四百二十一条 【部分债权转让不影响最高额抵押权】

    第四百二十二条 【最高额抵押合同条款变更】

    第四百二十三条 【债权确定事由】

    第四百二十四条 【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律适用】

     

    第十八章 质  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四百二十五条 【动产质权的概念】

    第四百二十六条 【动产质权的标的】

    第四百二十七条 【质押合同】

    第四百二十八条 【流质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生效时间】

    第四百三十条 【孳息收取权】

    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押财产使用处分的限制】

    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押财产的妥善保管义务】

    第四百三十三条 【质权的保护】

    第四百三十四条 【转质】

    第四百三十五条 【质权的放弃】

    第四百三十六条 【质押财产返还及质权实现】

    第四百三十七条 【质权人的及时行使质权义务】

    第四百三十八条 【质押财产变价后的处理】

    第四百三十九条 【最高额质权及其法律适用】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四百四十条 【权利质权的范围】

    第四百四十一条 【证券性权利出质】

    第四百四十二条 【有价证券质权的特殊规则】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

    第四百四十四条 【以知识产权出质】

    第四百四十五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的设立及转让限制】

    第四百四十六条 【权利质权的法律适用】

     

    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四十七条 【留置权的概念】

    第四百四十八条 【同一法律关系及其例外】

    第四百四十九条 【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

    第四百五十条 【对可分物的留置】

    第四百五十一条 【留置权人的保管义务】

    第四百五十二条 【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

    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的实现】

    第四百五十四条 【留置权人的及时行使留置权义务】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变价后的处理】

    第四百五十六条 【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效力】

    第四百五十七条 【留置权消灭原因】

     

    附  录

    附件1 《担保法解释》能否继续适用及评述

    附件2 与担保有关的其他司法解释清理及评述

    附件3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的溯及力及其评述

    后  记
  • 内容简介:
    本书是一部系统梳理民法典担保法律规范的实用型工具书,作者为最高人民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并参与重大民商事司法解释起草的资深法官。本书以民法典第十三章保证合同和第二编第四分编担保物权为注释对象,对涉及民事担保制度的全部法条进行了全面注释,注释内容涵盖条文精解、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司法文件、部门规章及相关政策、典型案例,并对条文中涉及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进行了重点解析,能帮助读者全面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民法典担保法律规范。
  • 作者简介:
    麻锦亮(中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二级高级法官,《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主要执笔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承办人。在民四庭、行政庭等庭室工作期间,还先后深度参与或承办了外商投资司法解释、行政协议司法解释,有较为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
  • 目录:
    目  录

    导  论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概念】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效力的从属性】

    第六百八十三条 【保证人资格】

    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的形式】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方式及其推定规则】

    第六百八十七条 【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

    第六百八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

    第六百八十九条 【反担保】

    第六百九十条 【最高额保证】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责任范围】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

    第六百九十三条 【债权人如何行使权利】

    第六百九十四条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第六百九十五条 【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第六百九十六条 【主债权转让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务转移和债务加入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第六百九十八条 【一般保证人的免责抗辩】

    第六百九十九条 【共同保证】

    第七百条 【保证人的追偿权】

    第七百零一条 【保证人有权援引债务人的抗辩】

    第七百零二条 【保证人的抵销或撤销抗辩权】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的概念】

    第三百八十七条 【担保债权的性质与反担保】

    第三百八十八条 【担保从属性与非典型担保】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

    第三百九十一条 【债务转移对担保责任的影响】

    第三百九十二条 【混合共同担保】

    第三百九十三条 【担保物权的消灭事由】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三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的概念】

    第三百九十五条 【抵押财产的范围】

    第三百九十六条 【浮动抵押】

    第三百九十七条 【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规则】

    第三百九十八条 【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第三百九十九条 【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

    第四百条 【抵押合同】

    第四百零一条 【流押条款的效力】

    第四百零二条 【不动产抵押登记】

    第四百零三条 【动产抵押的效力】

    第四百零四条 【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

    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财产转让】

    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处分的从属性】

    第四百零八条 【抵押权保全权】

    第四百零九条 【抵押权及其顺位的处分】

    第四百一十条 【抵押权的实现】

    第四百一十一条 【浮动抵押的财产确定】

    第四百一十二条 【抵押权对抵押财产孳息的效力】

    第四百一十三条 【抵押财产变价后的处理】

    第四百一十四条 【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

    第四百一十五条 【抵押权与质权竞存时的清偿顺序】

    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

    第四百一十七条 【抵押权对新增建筑物的效力】

    第四百一十八条 【实现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限制】

    第四百一十九条 【主债权已届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四百二十条 【最高额抵押权的定义】

    第四百二十一条 【部分债权转让不影响最高额抵押权】

    第四百二十二条 【最高额抵押合同条款变更】

    第四百二十三条 【债权确定事由】

    第四百二十四条 【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律适用】

     

    第十八章 质  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四百二十五条 【动产质权的概念】

    第四百二十六条 【动产质权的标的】

    第四百二十七条 【质押合同】

    第四百二十八条 【流质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生效时间】

    第四百三十条 【孳息收取权】

    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押财产使用处分的限制】

    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押财产的妥善保管义务】

    第四百三十三条 【质权的保护】

    第四百三十四条 【转质】

    第四百三十五条 【质权的放弃】

    第四百三十六条 【质押财产返还及质权实现】

    第四百三十七条 【质权人的及时行使质权义务】

    第四百三十八条 【质押财产变价后的处理】

    第四百三十九条 【最高额质权及其法律适用】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四百四十条 【权利质权的范围】

    第四百四十一条 【证券性权利出质】

    第四百四十二条 【有价证券质权的特殊规则】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

    第四百四十四条 【以知识产权出质】

    第四百四十五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的设立及转让限制】

    第四百四十六条 【权利质权的法律适用】

     

    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四十七条 【留置权的概念】

    第四百四十八条 【同一法律关系及其例外】

    第四百四十九条 【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

    第四百五十条 【对可分物的留置】

    第四百五十一条 【留置权人的保管义务】

    第四百五十二条 【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

    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的实现】

    第四百五十四条 【留置权人的及时行使留置权义务】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变价后的处理】

    第四百五十六条 【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效力】

    第四百五十七条 【留置权消灭原因】

     

    附  录

    附件1 《担保法解释》能否继续适用及评述

    附件2 与担保有关的其他司法解释清理及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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