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注解与配套 第三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注解与配套 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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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
版次: 3
ISBN: 9787509355459
定价: 39.00
装帧: 平装
开本: 32开
纸张: 胶版纸
页数: 456页
字数: 316千字
分类: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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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了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开始推出“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深受广大读者的认同与喜爱。随后,应广大读者的要求,我社陆续扩充本丛书品种,目前已有61种之多,成为法律工作者办案运用和公民法律学习的有力助手。2011年3月基于市场需求推出第二版第一批,2012年6月推出第二版第二批,2013年9月推出第二版第三批。本套丛书主要包括注解、应用及配套三部分。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954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设置国务院法制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59年6月撤销。1980年5月和1981年7月,国务院先后设立了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1986年4月,为了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国务院决定,将原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合并,重新成立了国务院法制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88年10月,国务院法制局被确定为国务院的办事机构。1994年3月又被确定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1998年3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设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作为国务院办事机构。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 

      第二条【立法目的】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空间效力】 

      1.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规定适用是否有特殊情况? 

      第五条【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第六条【独立审判原则】 

      2.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是否意味着人民法院不受任何 

      干涉? 

      第七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第八条【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3.民事诉讼中原被告的诉讼权利是否相同? 

      第九条【法院调解原则】 

      第十条【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第十二条【辩论原则】 

      4.辩论原则的应用应注意哪些事项? 

      第十三条【诚实信用原则和处分原则】 

      第十四条【检察监督原则1 

      第十五条【支持起诉原则】 

      第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第二章管 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十七条【基层法院管辖】 

      5.如何理解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八类案件? 

      第十八条【中级法院管辖】 

      6.实践中,专利纠纷案件以及海事、海商案件应该 

      如何确定管辖? 

      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最高法院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二十一条【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7.一案有多个被告的,如何确定地域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第—+—条【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8.对合同履行地的理解,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第二十四条【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五条【票据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六条【公司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七条【运输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9.海上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地法院是否包括海事法院? 

      10.运输合同纠纷管辖与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 

      故损害赔偿诉讼的管辖有何不同? 

      第二十八条【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九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条【海事损害事故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一条【海难救助费用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二条【共同海损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 

      11.专属管辖实践中应当注意什么? 

      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 

      12.理解协议管辖应当注意什么? 

      13.协议管辖是否优先于法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选择管辖】 

      14.存在多个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情形下,原告如何选 

      择管辖法院?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移送管辖】 

      15.适用移送管辖有哪些特殊情形? 

      第三十七条【指定管辖】 

      16.人民法院管辖权争议未解决前,一方法院抢先作 

      出实体判决的应当如何处理? 

      第三十八条【管辖权的转移】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三十九条【一审审判组织】 

      第四十条【二审和再审审判组织】 

      第四十一条【合议庭审判长的产生】 

      第四十二条【合议庭的评议规则】 

      …… 

     第四章 回 避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六章 证 据 

     第七童 期间、送达 

     第八章 调 解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 内容简介:
      为了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开始推出“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深受广大读者的认同与喜爱。随后,应广大读者的要求,我社陆续扩充本丛书品种,目前已有61种之多,成为法律工作者办案运用和公民法律学习的有力助手。2011年3月基于市场需求推出第二版第一批,2012年6月推出第二版第二批,2013年9月推出第二版第三批。本套丛书主要包括注解、应用及配套三部分。
  • 作者简介: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954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设置国务院法制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59年6月撤销。1980年5月和1981年7月,国务院先后设立了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1986年4月,为了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国务院决定,将原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合并,重新成立了国务院法制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88年10月,国务院法制局被确定为国务院的办事机构。1994年3月又被确定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1998年3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设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作为国务院办事机构。
  • 目录: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 

      第二条【立法目的】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空间效力】 

      1.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规定适用是否有特殊情况? 

      第五条【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第六条【独立审判原则】 

      2.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是否意味着人民法院不受任何 

      干涉? 

      第七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第八条【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3.民事诉讼中原被告的诉讼权利是否相同? 

      第九条【法院调解原则】 

      第十条【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第十二条【辩论原则】 

      4.辩论原则的应用应注意哪些事项? 

      第十三条【诚实信用原则和处分原则】 

      第十四条【检察监督原则1 

      第十五条【支持起诉原则】 

      第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第二章管 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十七条【基层法院管辖】 

      5.如何理解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八类案件? 

      第十八条【中级法院管辖】 

      6.实践中,专利纠纷案件以及海事、海商案件应该 

      如何确定管辖? 

      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最高法院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二十一条【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7.一案有多个被告的,如何确定地域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第—+—条【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8.对合同履行地的理解,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第二十四条【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五条【票据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六条【公司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七条【运输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9.海上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地法院是否包括海事法院? 

      10.运输合同纠纷管辖与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 

      故损害赔偿诉讼的管辖有何不同? 

      第二十八条【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九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条【海事损害事故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一条【海难救助费用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二条【共同海损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 

      11.专属管辖实践中应当注意什么? 

      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 

      12.理解协议管辖应当注意什么? 

      13.协议管辖是否优先于法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选择管辖】 

      14.存在多个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情形下,原告如何选 

      择管辖法院?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移送管辖】 

      15.适用移送管辖有哪些特殊情形? 

      第三十七条【指定管辖】 

      16.人民法院管辖权争议未解决前,一方法院抢先作 

      出实体判决的应当如何处理? 

      第三十八条【管辖权的转移】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三十九条【一审审判组织】 

      第四十条【二审和再审审判组织】 

      第四十一条【合议庭审判长的产生】 

      第四十二条【合议庭的评议规则】 

      …… 

     第四章 回 避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六章 证 据 

     第七童 期间、送达 

     第八章 调 解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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