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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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德] , ,
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
1991-09
版次: 1
ISBN: 9787100009386
定价: 15.00
装帧: 平装
开本: 32开
纸张: 胶版纸
页数: 212页
原版书名: The Philosophy of Law: An Exposition of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Jurisprudence as the Science of Right
分类: 哲学心理学
369人买过
  •   《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是康德的一部主要法学理论著作,是《道德形而上学》的上册,作为一个有名的哲学家,康德的法学思想也突出了他的人情味,人的问题对于康德是一个重要问题。他认为只有人才有自由意志和与生俱来的天赋权利:自由。但人为了自身的自由,就必须首先尊重他人的自由,因为他认为,法律就是依照这一最高原则,由立法机关制定出一整套明文规定,其最终目的是维护公民,也就是人的自由以及由此派生的一切权利。当然他的思想,有着明显的局限性,所以《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供借鉴参考,并需批判分析。
      康德法学理论的主要著作是1797年出版的《道德形而上学》上册《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康德在此书中阐述了他的法学思想。他的法学思想的渊源,主要来自罗马法和法国启蒙思想家,特别是卢梭和孟德斯鸠。康德的法学理论有鲜明的代表性,代表了传统的西方法学中的一些重要观点。
      西方的法学,自柏拉图起到康德乃至今天,若用粗线条来描述其主流的话,可以说就是从人出发,从人性出发,探讨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从而论述法律的实质、作用以及其他属性。康德也是沿着这根轴线来展开他的法学思想的。   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Kant,1724-1804,1724年4月22曰生于东普鲁士的首府哥尼斯堡(今天的俄罗斯加里宁格勒)。康德出身一个家境贫寒,子女众多的马鞍匠家庭。他的祖辈是十七世纪从苏格兰迁来欧洲大陆生活的。1740年康德进入哥尼斯堡大学学习,1745年毕业。离开大学后康德去乡下一个贵族家庭任职家庭教师。1755年康德重返哥尼斯堡大学,任讲师。1770年康德被评为教授,1786年升任校长。在校期间他先后当选为柏林科学院、彼得堡科学院和科恩科学院的院士。1797年康德辞去大学的教学工作。1804年2月12曰康德逝世。
      以1770年为标志,康德的一生可分为前期和后期两个阶段。在前期他主要研究自然科学,重点是数学、天文学和化学,主要成就有正负数理论和星云学说,在其他学科方面也深有造诣;后期他则主要研究哲学,还涉及宗教、逻辑学和人类学等领域。
      作为自然科学家,康德提出了与当时占统治地位的宇宙不变论相对立的宇宙发展论,为辩证法奠定了科学上的基础。1754年康德发表《对地球从生成的最初在自转中是否发生过某种变化的问题的研究》,提出地球自转速度因潮汐摩擦而变慢的假说,后来得到证实。1755年康德发表《宇宙发展史概论》,从自然界的历史发展观点出发,提出关于天体起源的“星云假说”,含有唯物论和辩证法的思想,向认为自然界亘古不变的观点挑战。后来拉普拉斯也提出了类似的假说,后人合称为康德————拉普拉斯假说。
      尽管康德在自然科学上创造了许多辉煌的业绩,但他还是以哲学家的面目出现在大多数后人的心中,或者说他还是凭着哲学论著的影响铭刻在人类文明的史册上。
      歌德说:“当你读完一页康德的著作,你就会有一种仿佛跨入明亮的厅堂的感觉。”康德在其三十多年的研究生涯中,留下了三部划时代的杰作:《纯粹理性批判》(1781年)、《实践理性批判》(1788年)和《判断力批判》(1790年)。另外他还著有《任何一种能够作为科学出现的未来形而上学导言》(1783年)、《道德形而上学》(1785年)和《永久和平》(1795年)等书。
      康德在三部批判巨著中分别阐述了自己的认识论、伦理学和美学思想。在《纯粹理性批判》中,他把人类的认识能力分为感性、知性和理性三类,分别对应数学、物理学和形而上学。他认为凭感性可以认识数学,凭知性可以认识物理学,而凭理性却无法认识“形而上学”。数学和物理学研究的对象是现象世界,而“形而上学”研究的对象是“自在之物”。现象世界是世界的显现,可以认识;“自在之物”是世界的本体,无法把握。他还提出了四组著名的“二律背反”,指出人的认识能力只能认识现象世界,不能认识“自在之物”。所谓上帝、灵魂和自由都是无法确知的,或者说是无法证明的。“形而上学”不能作为一门真正的学问而存在。在《实践理性批判》中,他提出了道德不是以符合个人或他人的幸福为准则的,而是绝对的,即人心中存在一种永恒不变,普遍适用的道德律。道德是“绝对命令”,是“应当如此”。道德应该符合正义而不是个人幸福。但他又提出人可以感觉到意志自由,生命长存。上帝永远指导着世间万事万物,上帝万能,灵魂不死,有德之人最终能够得到最大的幸福。在《判断力批判》中,他批评并融汇了当时各派的美学观点,开创了独特而复杂的美学体系。他指出艺术源于天才,上帝创造一切。美应该从大自然和人的道德中寻找。可以说,康德在第一部书中否定上帝,却在第二部书中证实上帝,又在第三部书中寻找上帝。康德以他的三部《批判》实现了他理想中的真、善、美的统一,构筑起三位一体的神圣的哲学殿堂。
      康德把他的时代称为“批判的时代”。他一方面批判莱布尼兹——沃尔夫的“形而上学”体系,批判封建神学;一方面又批判无神论、唯物论,为神学向科学争得一席之地,试图调和唯物论与唯心论的矛盾。康德创立了德国的古典唯心论,发起了德国的资产阶级哲学革命。海涅在《论德国宗教和哲学的历史》中写道:“德国被康德引入了哲学的道路,因此哲学变成了一件民族的事业。一群出色的思想家突然出现在德国的国土上,就像用魔法呼唤出来的一样。”德国的唯心论的发展正是费希特批判康德,谢林批判费希特,黑格尔批判谢林的过程。而黑格尔辩证法的起点也正是康德哲学。黑格尔哲学解体后,许多德国大学的哲学又发展为新康德主义,他们的口号是“回到康德”。而十九世纪后期直至二十世纪中现代哲学中的新实在论、现象主义等思潮也可从康德哲学溯源。 序言
    道德形而上学总导言
    权利科学
    权利科学导言
    一般的定义与分类
    一、什么是权利科学?
    二、什么是权利?
    三、权利的普遍原则
    四、权利是与资格相结合的或者与强制的权威相结合的
    五、严格的权利也可以表示为这样一种可能性:根据普遍法则,普遍的相互的强制,能够与所有人的自由相协调
    六、对那不确定的权利的补充说明
    (一)衡平法
    (二)紧急避难权
    权利科学的分类
    一、权利的义务(法律的义务)的一般划分
    二、权利的一般划分
    (一)自然的权利和实在法规定的权利
    (二)天赋的权利和获得的权利
    三、划分权利科学的顺序

    第一部分私人权利(私法)
    那些不需要向外公布的法律的体系
    论一般外在的“我的和你的”的原则
    第一章论任何外在物作为自己所有物的方式
    1.从权利上看“我的”的涵义
    2.实践理性的法律公设
    3.占有和所有权
    4.外在的“我的和你的”的概念的说明
    5.外在的“我的和你的”的概念的定义
    6.纯粹地在法律上占有一个外在对象的概念的演绎(占有的本质)
    7.外在的“我的和你的”可能性原则在经验对象中的运用
    8.要使外在物成为自己的,只有在法律的状态中或文明的社会中,有了公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规才可能
    9.在自然状态中也可能有外在的“我的和你的”的事实,但只是暂时的

    第二章获得外在物的方式
    10.外在获得的一般原则
    外在的“我的和你的”获得的主体分类
    第一节物权的原则
    11.什么是物权?
    12.第一种获得物只能是土地
    13.每一部分土地可以原始地被获得,这种获得的可能性的依据,就是全部土地的原始共有性
    ……
    第二部分公共权利(公法)
    结论
    附录
  • 内容简介:
      《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是康德的一部主要法学理论著作,是《道德形而上学》的上册,作为一个有名的哲学家,康德的法学思想也突出了他的人情味,人的问题对于康德是一个重要问题。他认为只有人才有自由意志和与生俱来的天赋权利:自由。但人为了自身的自由,就必须首先尊重他人的自由,因为他认为,法律就是依照这一最高原则,由立法机关制定出一整套明文规定,其最终目的是维护公民,也就是人的自由以及由此派生的一切权利。当然他的思想,有着明显的局限性,所以《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供借鉴参考,并需批判分析。
      康德法学理论的主要著作是1797年出版的《道德形而上学》上册《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康德在此书中阐述了他的法学思想。他的法学思想的渊源,主要来自罗马法和法国启蒙思想家,特别是卢梭和孟德斯鸠。康德的法学理论有鲜明的代表性,代表了传统的西方法学中的一些重要观点。
      西方的法学,自柏拉图起到康德乃至今天,若用粗线条来描述其主流的话,可以说就是从人出发,从人性出发,探讨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从而论述法律的实质、作用以及其他属性。康德也是沿着这根轴线来展开他的法学思想的。
  • 作者简介:
      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Kant,1724-1804,1724年4月22曰生于东普鲁士的首府哥尼斯堡(今天的俄罗斯加里宁格勒)。康德出身一个家境贫寒,子女众多的马鞍匠家庭。他的祖辈是十七世纪从苏格兰迁来欧洲大陆生活的。1740年康德进入哥尼斯堡大学学习,1745年毕业。离开大学后康德去乡下一个贵族家庭任职家庭教师。1755年康德重返哥尼斯堡大学,任讲师。1770年康德被评为教授,1786年升任校长。在校期间他先后当选为柏林科学院、彼得堡科学院和科恩科学院的院士。1797年康德辞去大学的教学工作。1804年2月12曰康德逝世。
      以1770年为标志,康德的一生可分为前期和后期两个阶段。在前期他主要研究自然科学,重点是数学、天文学和化学,主要成就有正负数理论和星云学说,在其他学科方面也深有造诣;后期他则主要研究哲学,还涉及宗教、逻辑学和人类学等领域。
      作为自然科学家,康德提出了与当时占统治地位的宇宙不变论相对立的宇宙发展论,为辩证法奠定了科学上的基础。1754年康德发表《对地球从生成的最初在自转中是否发生过某种变化的问题的研究》,提出地球自转速度因潮汐摩擦而变慢的假说,后来得到证实。1755年康德发表《宇宙发展史概论》,从自然界的历史发展观点出发,提出关于天体起源的“星云假说”,含有唯物论和辩证法的思想,向认为自然界亘古不变的观点挑战。后来拉普拉斯也提出了类似的假说,后人合称为康德————拉普拉斯假说。
      尽管康德在自然科学上创造了许多辉煌的业绩,但他还是以哲学家的面目出现在大多数后人的心中,或者说他还是凭着哲学论著的影响铭刻在人类文明的史册上。
      歌德说:“当你读完一页康德的著作,你就会有一种仿佛跨入明亮的厅堂的感觉。”康德在其三十多年的研究生涯中,留下了三部划时代的杰作:《纯粹理性批判》(1781年)、《实践理性批判》(1788年)和《判断力批判》(1790年)。另外他还著有《任何一种能够作为科学出现的未来形而上学导言》(1783年)、《道德形而上学》(1785年)和《永久和平》(1795年)等书。
      康德在三部批判巨著中分别阐述了自己的认识论、伦理学和美学思想。在《纯粹理性批判》中,他把人类的认识能力分为感性、知性和理性三类,分别对应数学、物理学和形而上学。他认为凭感性可以认识数学,凭知性可以认识物理学,而凭理性却无法认识“形而上学”。数学和物理学研究的对象是现象世界,而“形而上学”研究的对象是“自在之物”。现象世界是世界的显现,可以认识;“自在之物”是世界的本体,无法把握。他还提出了四组著名的“二律背反”,指出人的认识能力只能认识现象世界,不能认识“自在之物”。所谓上帝、灵魂和自由都是无法确知的,或者说是无法证明的。“形而上学”不能作为一门真正的学问而存在。在《实践理性批判》中,他提出了道德不是以符合个人或他人的幸福为准则的,而是绝对的,即人心中存在一种永恒不变,普遍适用的道德律。道德是“绝对命令”,是“应当如此”。道德应该符合正义而不是个人幸福。但他又提出人可以感觉到意志自由,生命长存。上帝永远指导着世间万事万物,上帝万能,灵魂不死,有德之人最终能够得到最大的幸福。在《判断力批判》中,他批评并融汇了当时各派的美学观点,开创了独特而复杂的美学体系。他指出艺术源于天才,上帝创造一切。美应该从大自然和人的道德中寻找。可以说,康德在第一部书中否定上帝,却在第二部书中证实上帝,又在第三部书中寻找上帝。康德以他的三部《批判》实现了他理想中的真、善、美的统一,构筑起三位一体的神圣的哲学殿堂。
      康德把他的时代称为“批判的时代”。他一方面批判莱布尼兹——沃尔夫的“形而上学”体系,批判封建神学;一方面又批判无神论、唯物论,为神学向科学争得一席之地,试图调和唯物论与唯心论的矛盾。康德创立了德国的古典唯心论,发起了德国的资产阶级哲学革命。海涅在《论德国宗教和哲学的历史》中写道:“德国被康德引入了哲学的道路,因此哲学变成了一件民族的事业。一群出色的思想家突然出现在德国的国土上,就像用魔法呼唤出来的一样。”德国的唯心论的发展正是费希特批判康德,谢林批判费希特,黑格尔批判谢林的过程。而黑格尔辩证法的起点也正是康德哲学。黑格尔哲学解体后,许多德国大学的哲学又发展为新康德主义,他们的口号是“回到康德”。而十九世纪后期直至二十世纪中现代哲学中的新实在论、现象主义等思潮也可从康德哲学溯源。
  • 目录:
    序言
    道德形而上学总导言
    权利科学
    权利科学导言
    一般的定义与分类
    一、什么是权利科学?
    二、什么是权利?
    三、权利的普遍原则
    四、权利是与资格相结合的或者与强制的权威相结合的
    五、严格的权利也可以表示为这样一种可能性:根据普遍法则,普遍的相互的强制,能够与所有人的自由相协调
    六、对那不确定的权利的补充说明
    (一)衡平法
    (二)紧急避难权
    权利科学的分类
    一、权利的义务(法律的义务)的一般划分
    二、权利的一般划分
    (一)自然的权利和实在法规定的权利
    (二)天赋的权利和获得的权利
    三、划分权利科学的顺序

    第一部分私人权利(私法)
    那些不需要向外公布的法律的体系
    论一般外在的“我的和你的”的原则
    第一章论任何外在物作为自己所有物的方式
    1.从权利上看“我的”的涵义
    2.实践理性的法律公设
    3.占有和所有权
    4.外在的“我的和你的”的概念的说明
    5.外在的“我的和你的”的概念的定义
    6.纯粹地在法律上占有一个外在对象的概念的演绎(占有的本质)
    7.外在的“我的和你的”可能性原则在经验对象中的运用
    8.要使外在物成为自己的,只有在法律的状态中或文明的社会中,有了公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规才可能
    9.在自然状态中也可能有外在的“我的和你的”的事实,但只是暂时的

    第二章获得外在物的方式
    10.外在获得的一般原则
    外在的“我的和你的”获得的主体分类
    第一节物权的原则
    11.什么是物权?
    12.第一种获得物只能是土地
    13.每一部分土地可以原始地被获得,这种获得的可能性的依据,就是全部土地的原始共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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