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的刑法规制及其相关法律问题
出版时间:
2019-08
版次:
1
ISBN:
9787562091684
定价:
89.00
装帧:
平装
开本:
16开
纸张:
胶版纸
页数:
4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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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的刑法规制及其相关法律问题》的特点是问题集中,针锋相对,观点突出,讨论深入。不过,无论持何种观点,人们基本达成以下几点共识:一是人工智能技术的高速发展会引发一定的社会风险,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制;二是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与公民权利保护会产生一定的冲突,如何衡平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与公民权利保护,需要认真对待;三是如果对人工智能给予刑法规制,也只能针对强人工智能才有意义。四是大数据时代刑法面临新挑战。 姚建龙,男,1977年出生,汉族,江西永丰人,中共党员,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上海政法学院党委常委、副校长。在《中国法学》《法学评论》《法学》《现代法学》《环球法律评论》《法律科学》等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数百篇;独著、主编《刑法学总论》《刑法学分论》《刑法思潮与理论进展》《禁毒刑法学》《合适成年人与刑事诉讼》《禁毒学导论》《反恐学导论》等20余部;主持国家、省部级项目近10项。主要社会兼职有上海市禁毒法研究会会长、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上海市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会长、中国刑事诉讼法研究会理事、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受聘为全国人大、国务院妇儿工委办、中央综治委预青专项组、最高人民检察院、团中央等部委在相关专业领域咨询专家、顾问等。曾入选中国哲学社会科学有影响力学者排行榜(2017年)、中国被引次数超过百次刑法学科青年学者(45岁以下)第八位(2017年)、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先进工作者、上海市十大杰出青年、上海市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上海市杰出青年岗位能手、上海市禁毒先进个人、上海市曙光学者等。曾获首届全国刑法学优秀学术著作奖(1984-2014年)一等奖、中国犯罪学学会“五年优秀犯罪学科研成果奖”论文类一等奖、钱端升法学成果奖提名奖、第三届上海市法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等。
彭文华,男,江西新建人。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社会兼职主要有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佛山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苏州市委政法委法律顾问、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等。在《法学研究》《法学家》《法律科学》《法学评论》《法学》《现代法学》《法制与现代发展》《法商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150余篇。独著、主编、副主编《犯罪构成本原论及其本土化研究》等著作十余部。主持国家、省部级项目6项。
王娜,1979年生,女,法学博士,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现任上海政法学院检察制度比较研究中心负责人,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印度金德尔全球大学汉语言培训和研究中心中方主任,上海市“晨光学者”。系中法“欧洲法培训项目”第十期成员、印度金德尔全球大学短期访问学者。曾挂职担任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社会兼职主要有中国犯罪学学会理事、中国比较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理事等。主要著作有《刑事赦免制度》《东方比较法学》《戒毒学》等。公开发表论文多篇,主持、参与国家、省部级课题多项。
刘崇亮,男,汉族,江西南昌人,法学博士,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2011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2017-2018年纽约城市大学约翰杰刑事司法学院访问教授。专业为刑法学,研究方向为刑法学、犯罪学与刑事执行学。在《现代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律科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三十余篇,并有多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项目与中国法学会课题等多项,出版专著4部。
骆群,男,法学博士,博士后,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上海市法学会社会治理研究会理事,曾挂职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主要从事刑法学、犯罪学、刑事执行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讲授课程主要有《刑法学》《犯罪被害人学》《犯罪学》等。至今已发表论文50余篇,其中多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载或转摘,已出版《弱势的镜像:社区矫正对象社会排斥研究》《社区矫正专题研究》《犯罪被害人十五讲》等专著3部。主持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和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各一项,参与国家哲社及省部级课题10余项,主持厅局级课题3项。 序
智能机器人“权利主体论”之提倡
人工智能的刑法主体地位省思
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地位之否定
试论人工智能作为刑事责任主体之必要性和可行性
“刑事主体否定说”之否定与“刑事主体说”之厘正
论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责任主体:误区、立场与类型
过失犯理论视角下人工智能风险的刑法规制
哈利维的人工智能犯罪观及其启示
论人工智能时代刑事风险的刑法应对
技术规范在人工智能刑法规制中的引入
人工智能对刑法的挑战及应对
人工智能时代我国刑罚体系重构的法理基础
论人工智能的刑法立场
论人工智能的刑事可罚性
技术促进抑或风险防范:人工智能时代刑法的功能定位
人工智能时代的控制能力及其刑法因应
人工智能犯罪的教义学审视
人工智能辅助办案与量刑规范化
论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
大数据时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解释边界
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问题
人工智能时代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刑事责任与刑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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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人工智能的刑法规制及其相关法律问题》的特点是问题集中,针锋相对,观点突出,讨论深入。不过,无论持何种观点,人们基本达成以下几点共识:一是人工智能技术的高速发展会引发一定的社会风险,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制;二是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与公民权利保护会产生一定的冲突,如何衡平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与公民权利保护,需要认真对待;三是如果对人工智能给予刑法规制,也只能针对强人工智能才有意义。四是大数据时代刑法面临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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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姚建龙,男,1977年出生,汉族,江西永丰人,中共党员,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上海政法学院党委常委、副校长。在《中国法学》《法学评论》《法学》《现代法学》《环球法律评论》《法律科学》等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数百篇;独著、主编《刑法学总论》《刑法学分论》《刑法思潮与理论进展》《禁毒刑法学》《合适成年人与刑事诉讼》《禁毒学导论》《反恐学导论》等20余部;主持国家、省部级项目近10项。主要社会兼职有上海市禁毒法研究会会长、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上海市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会长、中国刑事诉讼法研究会理事、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受聘为全国人大、国务院妇儿工委办、中央综治委预青专项组、最高人民检察院、团中央等部委在相关专业领域咨询专家、顾问等。曾入选中国哲学社会科学有影响力学者排行榜(2017年)、中国被引次数超过百次刑法学科青年学者(45岁以下)第八位(2017年)、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先进工作者、上海市十大杰出青年、上海市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上海市杰出青年岗位能手、上海市禁毒先进个人、上海市曙光学者等。曾获首届全国刑法学优秀学术著作奖(1984-2014年)一等奖、中国犯罪学学会“五年优秀犯罪学科研成果奖”论文类一等奖、钱端升法学成果奖提名奖、第三届上海市法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等。
彭文华,男,江西新建人。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社会兼职主要有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佛山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苏州市委政法委法律顾问、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等。在《法学研究》《法学家》《法律科学》《法学评论》《法学》《现代法学》《法制与现代发展》《法商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150余篇。独著、主编、副主编《犯罪构成本原论及其本土化研究》等著作十余部。主持国家、省部级项目6项。
王娜,1979年生,女,法学博士,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现任上海政法学院检察制度比较研究中心负责人,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印度金德尔全球大学汉语言培训和研究中心中方主任,上海市“晨光学者”。系中法“欧洲法培训项目”第十期成员、印度金德尔全球大学短期访问学者。曾挂职担任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社会兼职主要有中国犯罪学学会理事、中国比较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理事等。主要著作有《刑事赦免制度》《东方比较法学》《戒毒学》等。公开发表论文多篇,主持、参与国家、省部级课题多项。
刘崇亮,男,汉族,江西南昌人,法学博士,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2011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2017-2018年纽约城市大学约翰杰刑事司法学院访问教授。专业为刑法学,研究方向为刑法学、犯罪学与刑事执行学。在《现代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律科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三十余篇,并有多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项目与中国法学会课题等多项,出版专著4部。
骆群,男,法学博士,博士后,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上海市法学会社会治理研究会理事,曾挂职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主要从事刑法学、犯罪学、刑事执行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讲授课程主要有《刑法学》《犯罪被害人学》《犯罪学》等。至今已发表论文50余篇,其中多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载或转摘,已出版《弱势的镜像:社区矫正对象社会排斥研究》《社区矫正专题研究》《犯罪被害人十五讲》等专著3部。主持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和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各一项,参与国家哲社及省部级课题10余项,主持厅局级课题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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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序
智能机器人“权利主体论”之提倡
人工智能的刑法主体地位省思
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地位之否定
试论人工智能作为刑事责任主体之必要性和可行性
“刑事主体否定说”之否定与“刑事主体说”之厘正
论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责任主体:误区、立场与类型
过失犯理论视角下人工智能风险的刑法规制
哈利维的人工智能犯罪观及其启示
论人工智能时代刑事风险的刑法应对
技术规范在人工智能刑法规制中的引入
人工智能对刑法的挑战及应对
人工智能时代我国刑罚体系重构的法理基础
论人工智能的刑法立场
论人工智能的刑事可罚性
技术促进抑或风险防范:人工智能时代刑法的功能定位
人工智能时代的控制能力及其刑法因应
人工智能犯罪的教义学审视
人工智能辅助办案与量刑规范化
论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
大数据时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解释边界
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问题
人工智能时代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刑事责任与刑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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