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注解与配套(第三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注解与配套(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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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
版次: 1
ISBN: 9787509355176
定价: 26.00
装帧: 平装
开本: 32开
纸张: 胶版纸
页数: 296页
字数: 214千字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分类: 法律
7人买过
  • 为了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开始推出“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深受广大读者的认同与喜爱。随后,应广大读者的要求,我社陆续扩充本丛书品种,目前已有61种之多,成为法律工作者办案运用和公民法律学习的有力助手。2011年3月基于市场需求推出第二版第一批,2012年6月推出第二版第二批,2013年11月推出第二版第三批。本套丛书主要包括注解、应用及配套三部分。

    1954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设置国务院法制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59年6月撤销。1980年5月和1981年7月,国务院先后设立了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1986年4月,为了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国务院决定,将原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合并,重新成立了国务院法制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88年10月,国务院法制局被确定为国务院的办事机构。1994年3月又被确定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1998年5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lUnicodeMS  鬼 鬼 螅比륤 鶀 暩比魠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序言

    第一章总纲

     第一条【国体】

     第二条【政体】

     第三条【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民族政策】

     1诉讼过程中保护少数民族当事人使用本族语言的自由

     第五条【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2行政法规等违反宪法时的处理

     3其他规范冲突的解决

     第六条【公有制与按劳分配原则】

     第七条【国有经济】

     第八条【集体经济】

     第九条【自然资源】

     4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5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行使

     第十条【土地制度】

     6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的标准

     7国有土地、集体土地设立土地使用权的方式

     8土地使用权流转

     第十一条【非公有经济】

     第十二条【公共财产不可侵犯】

     第十三条【保护私有财产】

     第十四条【生产、积累与消费】

     第十五条【市场经济】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

     第十七条【集体企业】

     第十八条【外资经济】

     第十九条【教育事业】

     第二十条【科技事业】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与体育事业】

     第二十二条【文化事业】

     第二十三条【知识分子】

     第二十四条【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

     第二十六条【生活、生态环境】

     第二十七条【机关及公务员制度】

     第二十八条【维护社会秩序】

     9如何判别罪与非罪

     第二十九条【武装力量】

     10我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行政区划】

     第三十一条【特别行政区】

     第三十二条【对外国人的保护】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公民资格、平等及人权】

     11国籍的取得

     12国籍的丧失

     第三十四条【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3精神病人是否享有选举权

     14服刑人员、被羁押人员、受劳动教养人员、受拘留处罚的人员是否享有选举权

     第三十五条【基本政治自由】

     15成立出版单位的条件

     16申请集会、游行、示威许可的程序

     第三十六条【信仰自由】

     1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人身自由】

     18逮捕的程序

     19拘留的程序

     20非法搜查身体的法律责任

     21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手段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人格尊严】

     22对他人人格进行侮辱、诽谤或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住宅权】

     23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通信自由和秘密权】

     24可以依法检查公民通信的主体

     25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公民的监督权】

     26公民有权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情形

     27提出国家赔偿的程序

     第四十二条【劳动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三条【劳动者的休息权】

     第四十四条【退休制度】

     第四十五条【获得救济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七条【文化活动自由】

     第四十八条【男女平等】

     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制度】

     28干涉婚姻自由的法律后果

     29虐待的法律责任

     30拐卖妇女、儿童,拐骗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华侨、归侨的权益保障】

     第五十一条【公民自由和权利的限度】

     第五十二条【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遵纪守法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保卫国家和服兵役的义务】

     31免服兵役的情形

     32不得服兵役的情形

     33兵役的征集

     34兵役的缓征、不征集

     第五十六条【纳税的义务】

    第三章国 家 机 构

     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全国人大的性质及常设机关】

     第五十八条【国家立法权的行使主体】

     第五十九条【全国人大的组成及选举】

     35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如何确定

     第六十条【全国人大的任期】

     36全国人大代表任期起讫时间的计算

     第六十一条【全国人大的会议制度】

     第六十二条【全国人大的职权】

     第六十三条【全国人大的罢免权】

     37全国人大罢免案的提出

     38罢免案的通过

     第六十四条【宪法的修改及法律案的通过】

     第六十五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及选举】

     39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产生

     40常委会成员的任职要求

     第六十六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

     第六十七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41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

     第六十八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分工】

     第六十九条【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的关系】

     第七十条【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及其职责】

     第七十一条【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七十二条【提案权】

     42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的主体

     43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立法案)的程序

     44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的主体

     第七十三条【质询权】

     45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质询案

     46全国人大常委会成员提出的质询案

     第七十四条【司法豁免权】

     第七十五条【言论、表决豁免权】

     47言论、表决豁免权的适用范围

     第七十六条【全国人大代表的义务】

     第七十七条【对全国人大代表的监督和罢免】

     48全国人大代表的罢免程序

     第七十八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七十九条【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及任期】

     49国家主席、副主席选举

     第八十条【主席的职权】

     第八十一条【主席的外交职权】

     第八十二条【副主席的职权】

     第八十三条【主席、副主席的换届时间】

     第八十四条【主席、副主席的缺位处理】

     第三节国务院

     第八十五条【国务院的性质、地位】

     第八十六条【国务院的组织】

     50总理及其他国务院组成人员的选举

     第八十七条【国务院的任期】

     第八十八条【国务院的工作分工】

     第八十九条【国务院的职权】

     第九十条【各部、委首长负责制】

     第九十一条【审计机关及其职权】

     第九十二条【国务院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

     第四节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九十三条【中央军委的组成、职责与任期】

     第九十四条【中央军委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九十五条【地方人大及政府的设置和组织】

     第九十六条【地方人大的性质及常委会的设置】

     第九十七条【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

     51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52代表的选举

     第九十八条【地方人大的任期】

     第九十九条【地方人大的职权】

     5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54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一百条【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55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

     56地方性法规可以作出规定的事项

     第一百零一条【地方人大的选举权与罢免权】

     57罢免案的提出

     58罢免案的表决

     第一百零二条【对地方人大代表的监督和罢免】

     59罢免案的提出

     60罢免案的表决

     第一百零三条【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地位及产生】

     61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名额

     62地方人大常委会成员的提名和选举

     63地方人大对地方人大常委会成员的罢免

     第一百零四条【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64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的职权

     第一百零五条【地方政府的性质、地位及其负责制】

     第一百零六条【地方政府的任期】

     第一百零七条【地方政府的职权】

     65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66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

     67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地方政府内部及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

     第一百零九条【地方政府审计机关的地位和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地方政府与同级人大、上级政府的关系】

     第一百一十一条【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第六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一百一十二条【民族自治机关】

     第一百一十三条【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成】

     第一百一十四条【自治地方的政府首长的人选】

     第一百一十五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一百一十七条【财政自治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地方性经济的自主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地方文化事业的自主权】

     第一百二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公安部队】

     第一百二十一条【自治机关的公务语言】

     第一百二十二条【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帮助、扶持】

     第七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二十三条【审判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的级别、任期和组织】

     68我国的法院系统

     69各级人民法院的组成

     第一百二十五条【审判公开原则和辩护原则】

     70公开审判的例外

     第一百二十六条【审判权独立】

     第一百二十七条【各级审判机关间的关系】

     第一百二十八条【法院与人大的关系】

     第一百二十九条【法律监督机关】

     第一百三十条【检察院的级别、任期和组织】

     71我国的检察院体系

     72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组成与工作机制

     第一百三十一条【检察权独立】

     第一百三十二条【检察机关间的关系】

     第一百三十三条【检察院与人大的关系】

     第一百三十四条【诉讼语言】

     第一百三十五条【司法机关间的分工与制衡原则】

    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第一百三十六条【国旗、国歌】

     第一百三十七条【国徽】

     第一百三十八条【首都】

    配 套 法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88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3年3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004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1992年4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2010年3月1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1983年3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

     (2000年10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2004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1996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0年4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3年3月31日)
  • 内容简介:
    为了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开始推出“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深受广大读者的认同与喜爱。随后,应广大读者的要求,我社陆续扩充本丛书品种,目前已有61种之多,成为法律工作者办案运用和公民法律学习的有力助手。2011年3月基于市场需求推出第二版第一批,2012年6月推出第二版第二批,2013年11月推出第二版第三批。本套丛书主要包括注解、应用及配套三部分。

  • 作者简介:
    1954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设置国务院法制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59年6月撤销。1980年5月和1981年7月,国务院先后设立了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1986年4月,为了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国务院决定,将原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合并,重新成立了国务院法制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88年10月,国务院法制局被确定为国务院的办事机构。1994年3月又被确定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1998年5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lUnicodeMS  鬼 鬼 螅比륤 鶀 暩比魠  
  • 目录: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序言

    第一章总纲

     第一条【国体】

     第二条【政体】

     第三条【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民族政策】

     1诉讼过程中保护少数民族当事人使用本族语言的自由

     第五条【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2行政法规等违反宪法时的处理

     3其他规范冲突的解决

     第六条【公有制与按劳分配原则】

     第七条【国有经济】

     第八条【集体经济】

     第九条【自然资源】

     4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5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行使

     第十条【土地制度】

     6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的标准

     7国有土地、集体土地设立土地使用权的方式

     8土地使用权流转

     第十一条【非公有经济】

     第十二条【公共财产不可侵犯】

     第十三条【保护私有财产】

     第十四条【生产、积累与消费】

     第十五条【市场经济】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

     第十七条【集体企业】

     第十八条【外资经济】

     第十九条【教育事业】

     第二十条【科技事业】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与体育事业】

     第二十二条【文化事业】

     第二十三条【知识分子】

     第二十四条【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

     第二十六条【生活、生态环境】

     第二十七条【机关及公务员制度】

     第二十八条【维护社会秩序】

     9如何判别罪与非罪

     第二十九条【武装力量】

     10我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行政区划】

     第三十一条【特别行政区】

     第三十二条【对外国人的保护】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公民资格、平等及人权】

     11国籍的取得

     12国籍的丧失

     第三十四条【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3精神病人是否享有选举权

     14服刑人员、被羁押人员、受劳动教养人员、受拘留处罚的人员是否享有选举权

     第三十五条【基本政治自由】

     15成立出版单位的条件

     16申请集会、游行、示威许可的程序

     第三十六条【信仰自由】

     1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人身自由】

     18逮捕的程序

     19拘留的程序

     20非法搜查身体的法律责任

     21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手段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人格尊严】

     22对他人人格进行侮辱、诽谤或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住宅权】

     23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通信自由和秘密权】

     24可以依法检查公民通信的主体

     25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公民的监督权】

     26公民有权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情形

     27提出国家赔偿的程序

     第四十二条【劳动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三条【劳动者的休息权】

     第四十四条【退休制度】

     第四十五条【获得救济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七条【文化活动自由】

     第四十八条【男女平等】

     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制度】

     28干涉婚姻自由的法律后果

     29虐待的法律责任

     30拐卖妇女、儿童,拐骗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华侨、归侨的权益保障】

     第五十一条【公民自由和权利的限度】

     第五十二条【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遵纪守法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保卫国家和服兵役的义务】

     31免服兵役的情形

     32不得服兵役的情形

     33兵役的征集

     34兵役的缓征、不征集

     第五十六条【纳税的义务】

    第三章国 家 机 构

     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全国人大的性质及常设机关】

     第五十八条【国家立法权的行使主体】

     第五十九条【全国人大的组成及选举】

     35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如何确定

     第六十条【全国人大的任期】

     36全国人大代表任期起讫时间的计算

     第六十一条【全国人大的会议制度】

     第六十二条【全国人大的职权】

     第六十三条【全国人大的罢免权】

     37全国人大罢免案的提出

     38罢免案的通过

     第六十四条【宪法的修改及法律案的通过】

     第六十五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及选举】

     39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产生

     40常委会成员的任职要求

     第六十六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

     第六十七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41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

     第六十八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分工】

     第六十九条【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的关系】

     第七十条【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及其职责】

     第七十一条【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七十二条【提案权】

     42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的主体

     43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立法案)的程序

     44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的主体

     第七十三条【质询权】

     45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质询案

     46全国人大常委会成员提出的质询案

     第七十四条【司法豁免权】

     第七十五条【言论、表决豁免权】

     47言论、表决豁免权的适用范围

     第七十六条【全国人大代表的义务】

     第七十七条【对全国人大代表的监督和罢免】

     48全国人大代表的罢免程序

     第七十八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七十九条【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及任期】

     49国家主席、副主席选举

     第八十条【主席的职权】

     第八十一条【主席的外交职权】

     第八十二条【副主席的职权】

     第八十三条【主席、副主席的换届时间】

     第八十四条【主席、副主席的缺位处理】

     第三节国务院

     第八十五条【国务院的性质、地位】

     第八十六条【国务院的组织】

     50总理及其他国务院组成人员的选举

     第八十七条【国务院的任期】

     第八十八条【国务院的工作分工】

     第八十九条【国务院的职权】

     第九十条【各部、委首长负责制】

     第九十一条【审计机关及其职权】

     第九十二条【国务院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

     第四节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九十三条【中央军委的组成、职责与任期】

     第九十四条【中央军委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九十五条【地方人大及政府的设置和组织】

     第九十六条【地方人大的性质及常委会的设置】

     第九十七条【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

     51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52代表的选举

     第九十八条【地方人大的任期】

     第九十九条【地方人大的职权】

     5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54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一百条【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55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

     56地方性法规可以作出规定的事项

     第一百零一条【地方人大的选举权与罢免权】

     57罢免案的提出

     58罢免案的表决

     第一百零二条【对地方人大代表的监督和罢免】

     59罢免案的提出

     60罢免案的表决

     第一百零三条【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地位及产生】

     61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名额

     62地方人大常委会成员的提名和选举

     63地方人大对地方人大常委会成员的罢免

     第一百零四条【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64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的职权

     第一百零五条【地方政府的性质、地位及其负责制】

     第一百零六条【地方政府的任期】

     第一百零七条【地方政府的职权】

     65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66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

     67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地方政府内部及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

     第一百零九条【地方政府审计机关的地位和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地方政府与同级人大、上级政府的关系】

     第一百一十一条【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第六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一百一十二条【民族自治机关】

     第一百一十三条【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成】

     第一百一十四条【自治地方的政府首长的人选】

     第一百一十五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一百一十七条【财政自治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地方性经济的自主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地方文化事业的自主权】

     第一百二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公安部队】

     第一百二十一条【自治机关的公务语言】

     第一百二十二条【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帮助、扶持】

     第七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二十三条【审判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的级别、任期和组织】

     68我国的法院系统

     69各级人民法院的组成

     第一百二十五条【审判公开原则和辩护原则】

     70公开审判的例外

     第一百二十六条【审判权独立】

     第一百二十七条【各级审判机关间的关系】

     第一百二十八条【法院与人大的关系】

     第一百二十九条【法律监督机关】

     第一百三十条【检察院的级别、任期和组织】

     71我国的检察院体系

     72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组成与工作机制

     第一百三十一条【检察权独立】

     第一百三十二条【检察机关间的关系】

     第一百三十三条【检察院与人大的关系】

     第一百三十四条【诉讼语言】

     第一百三十五条【司法机关间的分工与制衡原则】

    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第一百三十六条【国旗、国歌】

     第一百三十七条【国徽】

     第一百三十八条【首都】

    配 套 法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88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3年3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004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1992年4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2010年3月1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1983年3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

     (2000年10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2004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1996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0年4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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