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新解读(第2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新解读(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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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2010-04
版次: 1
ISBN: 9787509318317
定价: 30.00
装帧: 平装
开本: 32开
纸张: 胶版纸
页数: 391页
字数: 349千字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分类: 法律
11人买过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新解读(第2版)》是本实用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汇编,具有权威、实用、易懂的优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新解读(第2版)》将重难点法条以【解读与应用】形式进行阐释,注释内容在吸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精华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全新撰写,简单明了、通俗易懂,并突出百姓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纠纷与难题,并专设“以案说法”生动形象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这是市面上其他图书所无法比拟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新解读(第2版)》末收录经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纠纷处理常用数据等内容,帮助读者大大提高处理法律事务的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解读与应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本法调整对象一消费者】
    [消费者]
    [生活消费]
    [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第三条【本法调整对象一经营者】
    [经营者]
    第四条【交易遵循原则】
    第五条【国家的义务】
    第六条【社会的责任】
    [保护消费者的主体]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机构]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安全保障权】
    第八条【知悉真情权】
    [知悉真情权]
    第九条【自主选择权】
    [自主选择权的特征]
    [自主选择权的认定1
    [自主选择权的例外]
    [自主选择权的法律保障]
    第十条【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
    第十一条【获得赔偿权】
    [行使求偿权的注意事项]
    [商家赠送的物品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成立团体权】
    [消费者行使成立团体权的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获得相关知识权】
    [有关消费的知识]
    [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
    [消费者获得相关知识的途径1
    第十四条【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
    [消费者人格尊严受尊重权]
    [消费者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
    第十五条【监督、批评、建议、检举、控告权】
    [消费者监督权的对象]
    [消费者监督权的主要内容]
    [接收消费者检举、控告的部门和机构

    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依法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听取意见、接受监督的义务】
    [经营者听取意见、接受监督的义务]
    第十八条【保障人身安全的义务】
    第十九条【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经营者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1
    [经营者不得从事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二十条【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出具单据的义务】牛
    [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
    第二十二条【质量担保义务】
    第二十三条【三包的义务】
    [包修、包换、包退]
    [“三包”产品的范围]
    第二十四条【格式合同的限制】
    [格式合同的概念]
    [法律对格式合同的限制性规定]
    第二十五条【不得侵犯人身自由的义务】

    第四章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听取消费者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各级政府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工商部门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1其他国家机关的义务】
    [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政府部门]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的义务】
    [消费纠纷案件的管辖]

    第五章消费者组织
    第三十一条【消费者协会】
    [消费者组织的特征]
    第三十二条【消费者协会的职能】
    [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的投诉]
    第三十三条【消费者组织的限制】

    第六章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四条【争议解决的途径】
    [消费者和经营者争议的解决途径]
    第三十五条【消费者索赔的权利】
    [消费者索赔的权利内容]
    第三十六条【企业变更后的索赔】
    [企业合并后的索赔]
    [企业分立后的索赔]
    第三十七条【营业执照出借人或借用人的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的责任】
    [展销会举办者的责任]
    [柜台出租者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广告经营者的责任】
    [消费者维权的途径]
    [虚假广告的特征]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经营者承担责任的情形】
    [产品缺陷]
    第四十一条【造成伤害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造成死亡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侵犯人格尊严的弥补】
    第四十四条【造成财产损害的弥补】
    第四十五条【三包产品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邮购未履约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预付款后未履约的责任】
    [预付款和定金的区别]
    第四十八条【不合格商品】
    [不合格商品]
    第四十九条【欺诈行为的责任】
    第五十条【严重处罚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经营者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暴力拒法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权的责任】
    [玩忽职守]
    [执法者包庇经营者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农业生产资料的参照执行】
    第五十五条【实施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解读与应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产品质量法不调整的对象]
    第三条【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第四条【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禁止行为】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质量标志]
    [认证标志]
    第六条【鼓励推行先进科学技术】
    [行业标准]
    [国家标准]
    [国际标准]
    第七条【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产品质量工作、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监管部门的监管权限】
    [产品质量监督]
    [合格产品]
    [处理品]
    [劣质品]
    [认证]
    第十五条【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国家监督抽查]
    [随机抽取样品]
    [重复检查的合法性]
    第十六条【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履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义
    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设立条件】
    第二十条【产品质量检验、认证中介机构依法设立、独立于其他单位】
    [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检验机构和认证机构]
    第二十一条【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机构必须依法出具检验结果、认证证明】
    第二十二条【消费者的查询、申诉权】
    [查询权]
    [申诉权]
    [可查询质量问题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消费者权益组织的职能】
    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定期发布公告】
    第二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等国家机关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依法独立于生产者】
    [推荐产品]

    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
    第一节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要求】
    [生产者生产的产品质量应当符合的要求]
    [不合理的危险]
    第二十七条【产品及其包装上的标识要求】
    [产品标识]
    [安全使用期]
    [失效日期]
    [警示标志]
    [警示说明]
    第二十八条【危险物品包装质量要求】
    [特殊产品的包装要求]
    第二十九条【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三十条【禁止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伪造和冒用的区别]
    [伪造、冒用他AT名、厂址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与商标的区别]
    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的禁止行为】
    [掺杂、掺假]
    [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
    第二节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三十四条【保持销售产品质量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禁止销售的产品范围】
    [失效]
    第三十六条【销售产品的标识要求】
    第三十七条【禁止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八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九条【销售者的禁止行为】

    第四章损害赔偿
    95第四十条【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96第四十一条【人身、他人财产的损害赔偿责任】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免除责任]
    [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其他免责或减轻责任事由]
    第四十二条【销售者的过错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受害者的选择赔偿权】
    第四十四条【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缺陷导致残疾的赔偿项目]
    第四十五条【诉讼时效期间】
    第四十六条【缺陷的含义】
    第四十七条【纠纷解决方式】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调解程序]
    [产品质量纠纷当事人]
    第四十八条【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对产品质量检验的规定】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第五章罚则
    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假冒产品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生产、销售淘汰产品的行政处罚规定】
    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伪造、冒用产品产地、厂名、厂址、标志的行政处罚规定】
    第五十四条【不符合产品包装、标识要求的行政处罚规定】
    第五十五条【销售者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第五十六条【违反依法接受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义务的行政处罚规定】
    第五十七条【产品质量中介机构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规定】
    第五十八条【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的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虚假广告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条【生产伪劣产品的材料、包装、工具的没收】
    第六十一条【运输、保管、仓储部门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经营者的责任承担】
    [将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应承担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依法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行政责任】
    第六十四条【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
    第六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六条【质监部门的检验责任承担】
    第六十七条【国家机关推荐产品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八条【产品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九条【妨碍监管公务的行政责任】
    第七十条【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限】
    第七十一条【没收产品的处理】
    第七十二条【货值金额的计算】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对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四条【施行日期】
    关联法规归类解读与应用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录)
    (2008年12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
    (199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节录)
    (1993年9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节录)
    (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09年8月27日修订)
    二、产品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006年4月29日)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
    (2006年10月17日)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2006年10月17日)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2007年12月25日)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2002年4月29日)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2003年9月3日)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节录)
    (2009年7月3日修订)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1年3月15日)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1997年11月7日)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2001年12月29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轻工业局关于有关消费争议的商品送检规定
    (2000年3月10日)
    237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
    (1985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98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1990年4月6日)
    三、食品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2002年3月28日)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
    (1997年3月15日)
    283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1999年12月24日)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06年2月27日)
    四、商品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节录)
    (1994年10月27日)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2007年3月3日)
    五、商品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节录)
    (1997年12月29日)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2000年10月31日)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2001年11月7日)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2008年1月13日修订)
    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2001年11月26日)
    六、计量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1987年1月19日)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2004年8月10日)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2002年4月19日)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2005年5月30日)
    七、纠纷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节录)
    (2009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2003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3月8日)
    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
    (1998年3月12日)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1995年8月25日)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1996年3月15日)
    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
    (2004年3月12日)
    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农机产品质量投诉规则
    (2001年11月30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
    (1998年12月3日修订)
    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
    (1997年3月15日)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销售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2002年3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
    (2002年7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4月9日)
  • 内容简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新解读(第2版)》是本实用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汇编,具有权威、实用、易懂的优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新解读(第2版)》将重难点法条以【解读与应用】形式进行阐释,注释内容在吸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精华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全新撰写,简单明了、通俗易懂,并突出百姓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纠纷与难题,并专设“以案说法”生动形象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这是市面上其他图书所无法比拟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新解读(第2版)》末收录经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纠纷处理常用数据等内容,帮助读者大大提高处理法律事务的效率。
  •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解读与应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本法调整对象一消费者】
    [消费者]
    [生活消费]
    [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第三条【本法调整对象一经营者】
    [经营者]
    第四条【交易遵循原则】
    第五条【国家的义务】
    第六条【社会的责任】
    [保护消费者的主体]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机构]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安全保障权】
    第八条【知悉真情权】
    [知悉真情权]
    第九条【自主选择权】
    [自主选择权的特征]
    [自主选择权的认定1
    [自主选择权的例外]
    [自主选择权的法律保障]
    第十条【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
    第十一条【获得赔偿权】
    [行使求偿权的注意事项]
    [商家赠送的物品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成立团体权】
    [消费者行使成立团体权的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获得相关知识权】
    [有关消费的知识]
    [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
    [消费者获得相关知识的途径1
    第十四条【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
    [消费者人格尊严受尊重权]
    [消费者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
    第十五条【监督、批评、建议、检举、控告权】
    [消费者监督权的对象]
    [消费者监督权的主要内容]
    [接收消费者检举、控告的部门和机构

    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依法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听取意见、接受监督的义务】
    [经营者听取意见、接受监督的义务]
    第十八条【保障人身安全的义务】
    第十九条【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经营者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1
    [经营者不得从事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二十条【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出具单据的义务】牛
    [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
    第二十二条【质量担保义务】
    第二十三条【三包的义务】
    [包修、包换、包退]
    [“三包”产品的范围]
    第二十四条【格式合同的限制】
    [格式合同的概念]
    [法律对格式合同的限制性规定]
    第二十五条【不得侵犯人身自由的义务】

    第四章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听取消费者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各级政府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工商部门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1其他国家机关的义务】
    [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政府部门]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的义务】
    [消费纠纷案件的管辖]

    第五章消费者组织
    第三十一条【消费者协会】
    [消费者组织的特征]
    第三十二条【消费者协会的职能】
    [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的投诉]
    第三十三条【消费者组织的限制】

    第六章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四条【争议解决的途径】
    [消费者和经营者争议的解决途径]
    第三十五条【消费者索赔的权利】
    [消费者索赔的权利内容]
    第三十六条【企业变更后的索赔】
    [企业合并后的索赔]
    [企业分立后的索赔]
    第三十七条【营业执照出借人或借用人的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的责任】
    [展销会举办者的责任]
    [柜台出租者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广告经营者的责任】
    [消费者维权的途径]
    [虚假广告的特征]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经营者承担责任的情形】
    [产品缺陷]
    第四十一条【造成伤害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造成死亡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侵犯人格尊严的弥补】
    第四十四条【造成财产损害的弥补】
    第四十五条【三包产品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邮购未履约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预付款后未履约的责任】
    [预付款和定金的区别]
    第四十八条【不合格商品】
    [不合格商品]
    第四十九条【欺诈行为的责任】
    第五十条【严重处罚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经营者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暴力拒法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权的责任】
    [玩忽职守]
    [执法者包庇经营者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农业生产资料的参照执行】
    第五十五条【实施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解读与应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产品质量法不调整的对象]
    第三条【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第四条【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禁止行为】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质量标志]
    [认证标志]
    第六条【鼓励推行先进科学技术】
    [行业标准]
    [国家标准]
    [国际标准]
    第七条【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产品质量工作、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监管部门的监管权限】
    [产品质量监督]
    [合格产品]
    [处理品]
    [劣质品]
    [认证]
    第十五条【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国家监督抽查]
    [随机抽取样品]
    [重复检查的合法性]
    第十六条【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履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义
    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设立条件】
    第二十条【产品质量检验、认证中介机构依法设立、独立于其他单位】
    [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检验机构和认证机构]
    第二十一条【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机构必须依法出具检验结果、认证证明】
    第二十二条【消费者的查询、申诉权】
    [查询权]
    [申诉权]
    [可查询质量问题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消费者权益组织的职能】
    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定期发布公告】
    第二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等国家机关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依法独立于生产者】
    [推荐产品]

    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
    第一节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要求】
    [生产者生产的产品质量应当符合的要求]
    [不合理的危险]
    第二十七条【产品及其包装上的标识要求】
    [产品标识]
    [安全使用期]
    [失效日期]
    [警示标志]
    [警示说明]
    第二十八条【危险物品包装质量要求】
    [特殊产品的包装要求]
    第二十九条【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三十条【禁止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伪造和冒用的区别]
    [伪造、冒用他AT名、厂址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与商标的区别]
    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的禁止行为】
    [掺杂、掺假]
    [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
    第二节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三十四条【保持销售产品质量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禁止销售的产品范围】
    [失效]
    第三十六条【销售产品的标识要求】
    第三十七条【禁止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八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九条【销售者的禁止行为】

    第四章损害赔偿
    95第四十条【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96第四十一条【人身、他人财产的损害赔偿责任】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免除责任]
    [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其他免责或减轻责任事由]
    第四十二条【销售者的过错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受害者的选择赔偿权】
    第四十四条【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缺陷导致残疾的赔偿项目]
    第四十五条【诉讼时效期间】
    第四十六条【缺陷的含义】
    第四十七条【纠纷解决方式】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调解程序]
    [产品质量纠纷当事人]
    第四十八条【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对产品质量检验的规定】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第五章罚则
    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假冒产品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生产、销售淘汰产品的行政处罚规定】
    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伪造、冒用产品产地、厂名、厂址、标志的行政处罚规定】
    第五十四条【不符合产品包装、标识要求的行政处罚规定】
    第五十五条【销售者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第五十六条【违反依法接受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义务的行政处罚规定】
    第五十七条【产品质量中介机构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规定】
    第五十八条【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的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虚假广告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条【生产伪劣产品的材料、包装、工具的没收】
    第六十一条【运输、保管、仓储部门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经营者的责任承担】
    [将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应承担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依法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行政责任】
    第六十四条【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
    第六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六条【质监部门的检验责任承担】
    第六十七条【国家机关推荐产品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八条【产品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九条【妨碍监管公务的行政责任】
    第七十条【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限】
    第七十一条【没收产品的处理】
    第七十二条【货值金额的计算】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对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四条【施行日期】
    关联法规归类解读与应用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2009年8月27日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录)
    (2008年12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
    (199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节录)
    (1993年9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节录)
    (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09年8月27日修订)
    二、产品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006年4月29日)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
    (2006年10月17日)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2006年10月17日)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2007年12月25日)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2002年4月29日)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2003年9月3日)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节录)
    (2009年7月3日修订)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1年3月15日)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1997年11月7日)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2001年12月29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轻工业局关于有关消费争议的商品送检规定
    (2000年3月10日)
    237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
    (1985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98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1990年4月6日)
    三、食品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2002年3月28日)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
    (1997年3月15日)
    283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1999年12月24日)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06年2月27日)
    四、商品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节录)
    (1994年10月27日)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2007年3月3日)
    五、商品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节录)
    (1997年12月29日)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2000年10月31日)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2001年11月7日)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2008年1月13日修订)
    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2001年11月26日)
    六、计量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1987年1月19日)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2004年8月10日)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2002年4月19日)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2005年5月30日)
    七、纠纷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节录)
    (2009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2003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3月8日)
    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
    (1998年3月12日)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1995年8月25日)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1996年3月15日)
    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
    (2004年3月12日)
    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农机产品质量投诉规则
    (2001年11月30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
    (1998年12月3日修订)
    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
    (1997年3月15日)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销售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2002年3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
    (2002年7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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