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理论之新开展
出版时间:
2008-01
版次:
1
ISBN:
9787301128596
定价:
49.00
装帧:
平装
开本:
16开
纸张:
胶版纸
页数:
481页
字数:
460千字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18人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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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经过近年来三次大幅度修正后,已呈现崭新的面貌。毋庸置疑,新民事诉讼法学的成型,是过去数十年台湾地区学者苦心研究积累的产物。本书收录了作者在此研究成果基础上,针对“证据收集权”、“举证责任”、“证明妨碍”、“程序保障”、“第三人撤销诉讼”、“争点效”、“民事第三审上诉之变革”以及“假处分的战争”等热门而重要的议题所陆续发表的12篇论文。书中除了采取传统的法教义学以及比较法的观点外。更透过法律经济分析的视野以及实证研究的考察,对台湾地区新“民事诉讼法”的变革,进行了深刻的分析与检讨,并提出了新的见解。 黄国昌,学历:台湾大学法律系学士,美国奈尔大学法学硕士、博士。
主要经历:美国纽约州地方法院实习法官助理;治湾国际专利法律事务所律师;
高雄大学法律学系助理教授。
现职:台湾“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筹备处助理研究员;台北大学法律学系兼任副教授。 第一部分当事人之证明权与举证责任
第一章比较民事诉讼法下的当事人图像——由审理基本原则、证据搜集权及证明度切入
一、导言
二、两大法系的审理基本原则
三、证据搜集权
四、证明度
五、改革方向的轨迹——代结论
第二章“证明度”——比较法下之观点
一、导言
二、比较法下的考察
三、历史发展分歧的解释
四、两大法系持续采取不同的证明度的解释
五、结论
第三章阶段的举证责任论——统合实体法政策下之裁判规范与诉讼法观点下
之行为规范
一、绪言
二、举证责任之概念与分配原则
——以日本法及美国法之比较为中心
三、台湾地区法下举证责任概念与功能之再省思
四、具体问题之应用
五、结语
第四章事证开示义务与举证责任——由台北地方法院2000年简上字第815号判决出发
一、判决概述
二、问题焦点
三、不利事证之开示义务
四、“举证责任”与“事证开示义务”
五、本判决之再检讨——代结论
第五章证明妨碍法理之再检讨——以美国法之发展为借鉴
一、绪言
二、台湾地区法上之证明妨碍
三、美国法上之证明妨碍
四、重要问题之检讨
五、结语
第二部分程序保障与判决效力
第六章诉讼参与及代表诉讼——新“民事诉讼法”下“程序保障”与“纷争解决一次性”之平衡点
一、“程序保障”与“纷争解决一次性”之紧张关系
二、诉讼参与之扩张及充实
第七章第三人撤销诉讼——受判决效力所及第三人之事后程序保障机制
第八章共有物返还诉讼之再考——代表诉讼法理与事后程序参与之联结与交错
第九章新“民事诉讼法”下之诉讼标的图像:诉讼标的相对论的再构成——以法官之阐明义务、当事人之程序利益与证明困难之交错为中心
第十章争点效之第三人效力——由“最高法院”2000年台上字第2305号及2000年台上字第2088号判决出发
第十一章为谁存在之金字塔型诉讼制度?——对新修正“民事诉讼法”第三审许可上诉制之评析
第十二章单纯不作为与容忍不作为假处分之竞合——评“最高法院”2003年台抗字第532号裁定
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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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经过近年来三次大幅度修正后,已呈现崭新的面貌。毋庸置疑,新民事诉讼法学的成型,是过去数十年台湾地区学者苦心研究积累的产物。本书收录了作者在此研究成果基础上,针对“证据收集权”、“举证责任”、“证明妨碍”、“程序保障”、“第三人撤销诉讼”、“争点效”、“民事第三审上诉之变革”以及“假处分的战争”等热门而重要的议题所陆续发表的12篇论文。书中除了采取传统的法教义学以及比较法的观点外。更透过法律经济分析的视野以及实证研究的考察,对台湾地区新“民事诉讼法”的变革,进行了深刻的分析与检讨,并提出了新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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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黄国昌,学历:台湾大学法律系学士,美国奈尔大学法学硕士、博士。
主要经历:美国纽约州地方法院实习法官助理;治湾国际专利法律事务所律师;
高雄大学法律学系助理教授。
现职:台湾“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筹备处助理研究员;台北大学法律学系兼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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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当事人之证明权与举证责任
第一章比较民事诉讼法下的当事人图像——由审理基本原则、证据搜集权及证明度切入
一、导言
二、两大法系的审理基本原则
三、证据搜集权
四、证明度
五、改革方向的轨迹——代结论
第二章“证明度”——比较法下之观点
一、导言
二、比较法下的考察
三、历史发展分歧的解释
四、两大法系持续采取不同的证明度的解释
五、结论
第三章阶段的举证责任论——统合实体法政策下之裁判规范与诉讼法观点下
之行为规范
一、绪言
二、举证责任之概念与分配原则
——以日本法及美国法之比较为中心
三、台湾地区法下举证责任概念与功能之再省思
四、具体问题之应用
五、结语
第四章事证开示义务与举证责任——由台北地方法院2000年简上字第815号判决出发
一、判决概述
二、问题焦点
三、不利事证之开示义务
四、“举证责任”与“事证开示义务”
五、本判决之再检讨——代结论
第五章证明妨碍法理之再检讨——以美国法之发展为借鉴
一、绪言
二、台湾地区法上之证明妨碍
三、美国法上之证明妨碍
四、重要问题之检讨
五、结语
第二部分程序保障与判决效力
第六章诉讼参与及代表诉讼——新“民事诉讼法”下“程序保障”与“纷争解决一次性”之平衡点
一、“程序保障”与“纷争解决一次性”之紧张关系
二、诉讼参与之扩张及充实
第七章第三人撤销诉讼——受判决效力所及第三人之事后程序保障机制
第八章共有物返还诉讼之再考——代表诉讼法理与事后程序参与之联结与交错
第九章新“民事诉讼法”下之诉讼标的图像:诉讼标的相对论的再构成——以法官之阐明义务、当事人之程序利益与证明困难之交错为中心
第十章争点效之第三人效力——由“最高法院”2000年台上字第2305号及2000年台上字第2088号判决出发
第十一章为谁存在之金字塔型诉讼制度?——对新修正“民事诉讼法”第三审许可上诉制之评析
第十二章单纯不作为与容忍不作为假处分之竞合——评“最高法院”2003年台抗字第532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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