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一本通(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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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
版次: 1
ISBN: 9787521606775
定价: 49.00
装帧: 平装
开本: 32开
纸张: 轻型纸
页数: 435页
分类: 法律
10人买过
  •   “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自2005年出版以来,以其科学的体系、实用的内容,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2019年开始进行对安全生产法一本通第七次改版,丰富了其内容,增强了其实用性,以达到“应办案所需,适教学所用”的目标。该书以主体法的条文为序,逐条穿插关联的现行有效的法律、信访条例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请示答复和部分地方规范性文件,以方便读者理解和适用,是广大师生及相关实务人士查阅、解决有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参考书。   法规应用研究中心是中国法制出版社内设的研究机构,由从事法规、案例图书品种策划出版的资深编辑、国内法学院系的资深教授组成,专门从事法学法律法规图书的编辑研究,为广大读者提供学习法律的资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调整事项】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义务】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 
    第六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工会职责】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十条【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 
    第十一条【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协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第十三条【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 
    第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五条【支持发展】 
    第十六条【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条【资金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要求和履职保障】 
    ★第二十四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知识、管理能力要求】 
    ★第二十五条【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六条【技术更新的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要求】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原则】 
    第二十九条【特殊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 
    第三十条【设计和审查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管理】 
    第三十四条【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部分特种设备的特殊管理】 
    第三十五条【淘汰制度】 
    第三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监管】 
    第三十七条【重大危险源管理】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治理】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的安全要求】 
    第四十条【危险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十三条【安全检查和报告义务】 
    第四十四条【经费保障】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十七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工伤保险】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十九条【劳动合同的安全条款】 
    第五十条【知情权和建议权】 
    第五十一条【批评、检举、控告权】 
    第五十二条【紧急情况处置权】 
    第五十三条【获得赔偿权】 
    第五十四条【服从安全管理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接受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的报告义务】 
    第五十七条【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六十条【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 
    第六十一条【政府监管的限制】 
    ★第六十二条【监督检查的职权范围】 
    第六十三条【监督检查的配合】 
    第六十四条【监督检查的要求】 
    第六十五条【监督检查的记录】 
    第六十六条【联合检查与分别检查】 
    第六十七条【强制措施】 
    第六十八条【安全生产行政监察】 
    第六十九条【检评机构的条件和责任】 
    第七十条【举报制度】 
    第七十一条【举报权】 
    第七十二条【举报义务】 
    第七十三条【举报奖励】 
    第七十四条【舆论监督】 
    第七十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 
    第七十七条【政府职责】 
    第七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 
    第七十九条【组织和设备的要求】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 
    第八十一条【安全监管部门的事故报告】 
    第八十二条【事故抢救】 
    第八十三条【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八十四条【有关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事故调查处理不得干涉】 
    第八十六条【事故定期统计分析和定期公布制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审批监管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检评机构违法】 
    第九十条【资金投入违法】 
    第九十一条【单位负责人违法】 
    第九十二条【对主要负责人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第九十四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违法(一)】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违法(二)】 
    第九十七条【违法经营危险物品】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违法】 
    ★第九十九条【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 
    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违法发包、出租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同一作业区域内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不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免责协议违法】 
    第一百零四条【从业人员违章操作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单位负责人事故处理违法】 
    第一百零七条【政府部门事故处理违法】 
    第一百零八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行政处罚】 
    第一百一十一条【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用语解释】 
    第一百一十三条【重大事故及隐患的划分及判定标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生效日期】
  • 内容简介:
      “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自2005年出版以来,以其科学的体系、实用的内容,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2019年开始进行对安全生产法一本通第七次改版,丰富了其内容,增强了其实用性,以达到“应办案所需,适教学所用”的目标。该书以主体法的条文为序,逐条穿插关联的现行有效的法律、信访条例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请示答复和部分地方规范性文件,以方便读者理解和适用,是广大师生及相关实务人士查阅、解决有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参考书。
  • 作者简介:
      法规应用研究中心是中国法制出版社内设的研究机构,由从事法规、案例图书品种策划出版的资深编辑、国内法学院系的资深教授组成,专门从事法学法律法规图书的编辑研究,为广大读者提供学习法律的资料。
  •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调整事项】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义务】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 
    第六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工会职责】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十条【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 
    第十一条【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协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第十三条【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 
    第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五条【支持发展】 
    第十六条【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条【资金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要求和履职保障】 
    ★第二十四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知识、管理能力要求】 
    ★第二十五条【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六条【技术更新的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要求】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原则】 
    第二十九条【特殊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 
    第三十条【设计和审查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管理】 
    第三十四条【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部分特种设备的特殊管理】 
    第三十五条【淘汰制度】 
    第三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监管】 
    第三十七条【重大危险源管理】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治理】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的安全要求】 
    第四十条【危险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十三条【安全检查和报告义务】 
    第四十四条【经费保障】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十七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工伤保险】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十九条【劳动合同的安全条款】 
    第五十条【知情权和建议权】 
    第五十一条【批评、检举、控告权】 
    第五十二条【紧急情况处置权】 
    第五十三条【获得赔偿权】 
    第五十四条【服从安全管理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接受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的报告义务】 
    第五十七条【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六十条【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 
    第六十一条【政府监管的限制】 
    ★第六十二条【监督检查的职权范围】 
    第六十三条【监督检查的配合】 
    第六十四条【监督检查的要求】 
    第六十五条【监督检查的记录】 
    第六十六条【联合检查与分别检查】 
    第六十七条【强制措施】 
    第六十八条【安全生产行政监察】 
    第六十九条【检评机构的条件和责任】 
    第七十条【举报制度】 
    第七十一条【举报权】 
    第七十二条【举报义务】 
    第七十三条【举报奖励】 
    第七十四条【舆论监督】 
    第七十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 
    第七十七条【政府职责】 
    第七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 
    第七十九条【组织和设备的要求】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 
    第八十一条【安全监管部门的事故报告】 
    第八十二条【事故抢救】 
    第八十三条【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八十四条【有关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事故调查处理不得干涉】 
    第八十六条【事故定期统计分析和定期公布制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审批监管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检评机构违法】 
    第九十条【资金投入违法】 
    第九十一条【单位负责人违法】 
    第九十二条【对主要负责人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第九十四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违法(一)】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违法(二)】 
    第九十七条【违法经营危险物品】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违法】 
    ★第九十九条【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 
    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违法发包、出租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同一作业区域内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不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免责协议违法】 
    第一百零四条【从业人员违章操作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单位负责人事故处理违法】 
    第一百零七条【政府部门事故处理违法】 
    第一百零八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行政处罚】 
    第一百一十一条【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用语解释】 
    第一百一十三条【重大事故及隐患的划分及判定标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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