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

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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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2014-11
版次: 1
ISBN: 9787509358047
定价: 42.00
装帧: 平装
开本: 32开
纸张: 胶版纸
页数: 512页
字数: 247千字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分类: 法律
  •   《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编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文进行逐条释义,对涉及修订的条文进行重点解读,包括但不限于:修订背景、修订重点及如何理解适用。每一章前面加注本章内容提示,用以说明本章法条的主要内容、修订情况等。法条前加条旨,用以提示本条内容。   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教育部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副主席。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监察学会常务理事,《行政法学研究》主编。国务院应急管理专家组成员,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委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卫生部、山东省、福建省人民政府顾问或专家咨询委员,北京市依法治市顾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诉权]
    第三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四条[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第五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第六条[合法性审查原则]
    第七条[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第八条[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第九条[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第十条[辩论原则]
    第十一条[法律监督原则]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十三条[受案范围的排除]

    第三章管辖
    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一般地域管辖和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
    第十九条[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案件的管辖]
    第二十条[不动产行政案件的管辖]
    第二十一条[选择管辖]
    第二十二条[移送管辖]
    第二十三条[指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管辖权转移]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五条[原告资格]
    第二十六条[被告资格]
    第二十七条[共同诉讼]
    第二十八条[代表人诉讼]
    ……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八章执行
    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章附则
    附录
    后记
  • 内容简介:
      《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编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文进行逐条释义,对涉及修订的条文进行重点解读,包括但不限于:修订背景、修订重点及如何理解适用。每一章前面加注本章内容提示,用以说明本章法条的主要内容、修订情况等。法条前加条旨,用以提示本条内容。
  • 作者简介:
      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教育部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副主席。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监察学会常务理事,《行政法学研究》主编。国务院应急管理专家组成员,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委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卫生部、山东省、福建省人民政府顾问或专家咨询委员,北京市依法治市顾问。
  •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诉权]
    第三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四条[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第五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第六条[合法性审查原则]
    第七条[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第八条[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第九条[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第十条[辩论原则]
    第十一条[法律监督原则]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十三条[受案范围的排除]

    第三章管辖
    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一般地域管辖和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
    第十九条[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案件的管辖]
    第二十条[不动产行政案件的管辖]
    第二十一条[选择管辖]
    第二十二条[移送管辖]
    第二十三条[指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管辖权转移]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五条[原告资格]
    第二十六条[被告资格]
    第二十七条[共同诉讼]
    第二十八条[代表人诉讼]
    ……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八章执行
    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章附则
    附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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