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上市公司监管案例评析及合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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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2007-11
版次: 1
ISBN: 9787503677717
定价: 128.00
装帧: 平装
开本: 16开
纸张: 胶版纸
页数: 807页
字数: 905千字
分类: 法律
  •   本书是相对系统、完整的香港上市公司实务操作指南,涵盖了公司治理、持续责任、信息披露、关连交易、不当市场行为、证券权益披露、申请及撤回上市、股份期权、债券融资等资本市场较为常见的问题。本书采取国际通行的案例式编撰法.精心选取了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逾一百个具有代表性的真实案例,其中既包括严谨合规的正面案例.又包括因违规受到谴责、批评甚至遭受刑罚的反面案例,从而生动地呈现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之一的资本市场监管体系及规则。
      本书更重要的价值乃在于:本书主编充分总结及提炼其从事香港上市公司法律合规的实践积累.广泛借鉴上市公司合规经验与教训.提供了极具实用性的操作指南和标准化工作模版,从而让读者在阅读本书后知道自己应如何操作比较妥当,以及在操作中应注意什么。
      本书适合于以下人士:从事资本市场监管或研究的人士.香港上市公司的相关负责人,有意赴香港上市或进行证券投资的人士,律师、财务顾问、商业秘书或从事相关咨询策划的专业人士,以及其他感兴趣的人士。   田冰川,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曾长期在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从事法律事务、战略规划及企业管理等方面工作,近年来主要从事香港红筹股上市公司的法律运作、合规管理、董事会事务和授信控制等方面工作,现任中化化肥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股份代码:0297)法律部总经理;与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人士合作,著有《典型涉外经济案例评析》(主编,法律出版社出版)、《中国典型商事案例评析》(副主编,法律出版社出版)和《中国典型民事案例评析》(副主编,法律出版社出版)等,并在《中国律师》、《中国商贸》等杂志发表《关于民事诉讼方式改革的对话》、《向证券市场输送合格“商品”》、《建立统一、开放、竞争的证券法律服务市场》、《国有大型外贸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法律顾问的执业风险与控制》等20余篇作品。 写在本书出版前的话
    法律声明
    序言之一
    序言之二
    第一章 企业管治
    一、董事应按照公司的整体最佳利益行事,须避免存在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香港联交所公开谴责华脉无线通信有限公司及其部分时任及前任董事,并批评该公司部分前任董事
    二、如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在董事会议题中占有重大利益,则相关董事须放弃对该议题的表决权——黄金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董事遵照规则在涉及重大利益的关连交易表决中放弃表决权
    三、董事有责任不利用董事职位谋取利益,有责任不将公司的财产或资料用作未经授权的用途——创维数码前董事会主席黄宏生及前执行董事黄培升被控串谋偷窃、欺诈上市公司等罪名
    四、董事应遵守董事承诺,促使上市公司遵守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公开谴责上海青浦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部分董事、东北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部分董事
    五、董事应遵守董事承诺,协助香港联交所的调查——香港联交所公开谴责沈阳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部分董事、广平纳米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部分董事
    六、董事会须高度重视财务业绩信息,有关为批准刊发业绩公告而举行的董事会会议须符合特定的要求——香港联交所公开批评中远威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有关董事会会议通知和财务业绩发布期限等规定
    七、董事有义务确保上市文件、通函、公告等文件及时、准确、完整地对外披露——香港联交所公开批评华燊燃气控股有限公司及其部分董事,以及高信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八、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发布虚假或具误导性的信息,构成犯罪——香港证监会成功检控华丰纺织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董事蔡先生向证监会提供虚假或具误导性的信息
    九、公司董事不得在限制买卖期内买卖其所属公司的证券——香港联交所公开批评钧濠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董事,以及华联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部分董事
    十、董事应最少每年检讨一次公司及附属公司的内部监控系统是否有效,并在企业管治报告中向股东汇报——香港地铁有限公司与长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其年报中向股东报告其内部监控系统是否有效
    十一、董事服务合约如含有特定条件的服务年期或合约终止条件的,须先获得股东批准——联想集团有限公司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审议其与williamJ.Amelio先生的董事服务合约
    十二、董事会成员中,独立非执行董事须有至少三名,且须具备足够独立性——谢瑞麟珠宝(国际)有限公司委任新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以确保董事会具有足够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人数
    十三、董事会下辖委员会须符合要求的结构,并行使相关职责——中电控股有限公司公布其董事会下辖委员会之设置、职责及开展之工作
    十四、公司股东享有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运营重大事项进行适当方式表决的权利——蒙牛乳业因行政失误将依规则应由股东投票表决的议案采取了举手表决,为此公告致歉
    第二章 持续责任
    第三章 股价敏感信息
    第四章 须予公布的交易
    第五章 关连交易
    第六章 不当市场行为及证郑权益披露
    第七章 其他
    附件: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的架构与监管
    作者后记
  • 内容简介:
      本书是相对系统、完整的香港上市公司实务操作指南,涵盖了公司治理、持续责任、信息披露、关连交易、不当市场行为、证券权益披露、申请及撤回上市、股份期权、债券融资等资本市场较为常见的问题。本书采取国际通行的案例式编撰法.精心选取了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逾一百个具有代表性的真实案例,其中既包括严谨合规的正面案例.又包括因违规受到谴责、批评甚至遭受刑罚的反面案例,从而生动地呈现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之一的资本市场监管体系及规则。
      本书更重要的价值乃在于:本书主编充分总结及提炼其从事香港上市公司法律合规的实践积累.广泛借鉴上市公司合规经验与教训.提供了极具实用性的操作指南和标准化工作模版,从而让读者在阅读本书后知道自己应如何操作比较妥当,以及在操作中应注意什么。
      本书适合于以下人士:从事资本市场监管或研究的人士.香港上市公司的相关负责人,有意赴香港上市或进行证券投资的人士,律师、财务顾问、商业秘书或从事相关咨询策划的专业人士,以及其他感兴趣的人士。
  • 作者简介:
      田冰川,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曾长期在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从事法律事务、战略规划及企业管理等方面工作,近年来主要从事香港红筹股上市公司的法律运作、合规管理、董事会事务和授信控制等方面工作,现任中化化肥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股份代码:0297)法律部总经理;与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人士合作,著有《典型涉外经济案例评析》(主编,法律出版社出版)、《中国典型商事案例评析》(副主编,法律出版社出版)和《中国典型民事案例评析》(副主编,法律出版社出版)等,并在《中国律师》、《中国商贸》等杂志发表《关于民事诉讼方式改革的对话》、《向证券市场输送合格“商品”》、《建立统一、开放、竞争的证券法律服务市场》、《国有大型外贸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法律顾问的执业风险与控制》等20余篇作品。
  • 目录:
    写在本书出版前的话
    法律声明
    序言之一
    序言之二
    第一章 企业管治
    一、董事应按照公司的整体最佳利益行事,须避免存在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香港联交所公开谴责华脉无线通信有限公司及其部分时任及前任董事,并批评该公司部分前任董事
    二、如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在董事会议题中占有重大利益,则相关董事须放弃对该议题的表决权——黄金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董事遵照规则在涉及重大利益的关连交易表决中放弃表决权
    三、董事有责任不利用董事职位谋取利益,有责任不将公司的财产或资料用作未经授权的用途——创维数码前董事会主席黄宏生及前执行董事黄培升被控串谋偷窃、欺诈上市公司等罪名
    四、董事应遵守董事承诺,促使上市公司遵守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公开谴责上海青浦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部分董事、东北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部分董事
    五、董事应遵守董事承诺,协助香港联交所的调查——香港联交所公开谴责沈阳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部分董事、广平纳米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部分董事
    六、董事会须高度重视财务业绩信息,有关为批准刊发业绩公告而举行的董事会会议须符合特定的要求——香港联交所公开批评中远威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有关董事会会议通知和财务业绩发布期限等规定
    七、董事有义务确保上市文件、通函、公告等文件及时、准确、完整地对外披露——香港联交所公开批评华燊燃气控股有限公司及其部分董事,以及高信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八、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发布虚假或具误导性的信息,构成犯罪——香港证监会成功检控华丰纺织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董事蔡先生向证监会提供虚假或具误导性的信息
    九、公司董事不得在限制买卖期内买卖其所属公司的证券——香港联交所公开批评钧濠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董事,以及华联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部分董事
    十、董事应最少每年检讨一次公司及附属公司的内部监控系统是否有效,并在企业管治报告中向股东汇报——香港地铁有限公司与长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其年报中向股东报告其内部监控系统是否有效
    十一、董事服务合约如含有特定条件的服务年期或合约终止条件的,须先获得股东批准——联想集团有限公司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审议其与williamJ.Amelio先生的董事服务合约
    十二、董事会成员中,独立非执行董事须有至少三名,且须具备足够独立性——谢瑞麟珠宝(国际)有限公司委任新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以确保董事会具有足够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人数
    十三、董事会下辖委员会须符合要求的结构,并行使相关职责——中电控股有限公司公布其董事会下辖委员会之设置、职责及开展之工作
    十四、公司股东享有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运营重大事项进行适当方式表决的权利——蒙牛乳业因行政失误将依规则应由股东投票表决的议案采取了举手表决,为此公告致歉
    第二章 持续责任
    第三章 股价敏感信息
    第四章 须予公布的交易
    第五章 关连交易
    第六章 不当市场行为及证郑权益披露
    第七章 其他
    附件: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的架构与监管
    作者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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