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联法规
出版时间:
2010-05
版次:
1
ISBN:
9787511806581
定价:
16.00
装帧:
平装
开本:
大32开
纸张:
胶版纸
页数:
216页
字数:
215千字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
第二条[调整范围]
第三条[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
第四条[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
第五条[物权法定原则]
第六条[物权公示原则]
第七条[取得和行使物权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原则]
第八条[物权法与其他法律关系]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申请登记应提供的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三条[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
第十四条[登记效力]
第十五条[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效力及其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关系]
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复制]
第十九条[不动产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第二十条[预告登记]
第二十一条[登记错误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登记收费问题]
第二节动产交付
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生效时间]
第二十四条[船舶等物权登记]
第二十五条[动产物权受让人先行占有]
第二十六条[动产物权指示交付]
第二十七条[动产物权占有改定]
第三节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特殊原因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等而取得物权]
第三十条[因事实行为而设立或者消灭物权]
第三十一条[非依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物权保护争讼程序]
第三十三条[物权确认请求权]
第三十四条[返还原物权请求权]
第三十五条[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第三十六条[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
第三十七条[损害赔偿和其他民事责任请求权]
第三十八条[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用和并用以及三大法律责任的适用]
第二编所有权
第四章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所有权基本内容]
第四十条[所有权人设定他物权]
第四十一条[国家专有]
第四十二条[征收]
第四十三条[保护耕地、禁止违法征地]
第四十四条[征用]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四十五条[国有财产范围、国家所有的性质和国家所有权行使]
第四十六条[矿藏、水流、海域的国家所有权]
第四十七条[国家所有土地范围]
第四十八条[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第四十九条[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第五十条[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第五十一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
第五十二条[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和基础设施]
第五十三条[国家机关的物权]
第五十四条[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
第五十五条[国家出资的企业出资人制度]
第五十六条[国有财产保护]
第五十七条[国有财产管理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集体财产范围]
第五十九条[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以及重大事项集体决定]
第六十条[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
第六十一条[城镇集体财产权利]
第六十二条[公布集体财产状况]
第六十三条[集体财产权保护]
第六十四条[私有财产范围]
第六十五条[保护私人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私有财产保护]
第六十七条[企业出资人权利]
第六十八条[法人财产权]
第六十九条[保护社会团体财产]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所有权]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场所归属]
第七十四条[车位、车库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设立]
第七十六条[业主决定建筑区划内重大事项及表决权]
第七十七条[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效力]
第七十九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的归属、用途以及筹集与使用]
第八十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
第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
第八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与业主关系]
第八十三条[业主义务]
第七章相邻关系
第八十四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第八十五条[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
第八十六条[用水、排水相邻关系]
第八十七条[相邻关系中通行权]
第八十八条[利用相邻土地]
第八十九条[通风、采光和日照的规定]
第九十条[相邻不动产之间禁止排放、施放污染物]
……
第八章共有
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编用益物权
第十章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地役权
第四编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一般规定
第十六章抵押权
第十七章质权
第十八章留置权
第五编占有
第十九章占有
附则
综合
物权公示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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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
第二条[调整范围]
第三条[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
第四条[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
第五条[物权法定原则]
第六条[物权公示原则]
第七条[取得和行使物权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原则]
第八条[物权法与其他法律关系]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申请登记应提供的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三条[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
第十四条[登记效力]
第十五条[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效力及其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关系]
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复制]
第十九条[不动产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第二十条[预告登记]
第二十一条[登记错误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登记收费问题]
第二节动产交付
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生效时间]
第二十四条[船舶等物权登记]
第二十五条[动产物权受让人先行占有]
第二十六条[动产物权指示交付]
第二十七条[动产物权占有改定]
第三节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特殊原因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等而取得物权]
第三十条[因事实行为而设立或者消灭物权]
第三十一条[非依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物权保护争讼程序]
第三十三条[物权确认请求权]
第三十四条[返还原物权请求权]
第三十五条[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第三十六条[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
第三十七条[损害赔偿和其他民事责任请求权]
第三十八条[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用和并用以及三大法律责任的适用]
第二编所有权
第四章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所有权基本内容]
第四十条[所有权人设定他物权]
第四十一条[国家专有]
第四十二条[征收]
第四十三条[保护耕地、禁止违法征地]
第四十四条[征用]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四十五条[国有财产范围、国家所有的性质和国家所有权行使]
第四十六条[矿藏、水流、海域的国家所有权]
第四十七条[国家所有土地范围]
第四十八条[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第四十九条[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第五十条[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第五十一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
第五十二条[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和基础设施]
第五十三条[国家机关的物权]
第五十四条[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
第五十五条[国家出资的企业出资人制度]
第五十六条[国有财产保护]
第五十七条[国有财产管理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集体财产范围]
第五十九条[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以及重大事项集体决定]
第六十条[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
第六十一条[城镇集体财产权利]
第六十二条[公布集体财产状况]
第六十三条[集体财产权保护]
第六十四条[私有财产范围]
第六十五条[保护私人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私有财产保护]
第六十七条[企业出资人权利]
第六十八条[法人财产权]
第六十九条[保护社会团体财产]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所有权]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场所归属]
第七十四条[车位、车库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设立]
第七十六条[业主决定建筑区划内重大事项及表决权]
第七十七条[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效力]
第七十九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的归属、用途以及筹集与使用]
第八十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
第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
第八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与业主关系]
第八十三条[业主义务]
第七章相邻关系
第八十四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第八十五条[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
第八十六条[用水、排水相邻关系]
第八十七条[相邻关系中通行权]
第八十八条[利用相邻土地]
第八十九条[通风、采光和日照的规定]
第九十条[相邻不动产之间禁止排放、施放污染物]
……
第八章共有
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编用益物权
第十章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地役权
第四编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一般规定
第十六章抵押权
第十七章质权
第十八章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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