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事典型案例评释/法学方法论与中国民商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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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2020-05
版次: 1
ISBN: 9787300279398
定价: 89.00
装帧: 其他
开本: 24开
分类: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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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书选取了我国民事领域若干典型案例,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通过案例指导统一法律解释与适用,保障法律安定性价值,在任何法域都是最高法院最重要的职能之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同样寄予了这样的理想。指导性案例及案例库则是案例指导制度运行的“物质”基础。在该制度当下所处的草创阶段,许多理论争议难以定论,指导性案例库建设既是当务之急,也是可靠的突破口。其中民事领域的指导性案例及案例库建设研究又具有特殊的重要性。这一方面体现于如下数据之中:全国法院一审民商事年受案总数长期高达六、七百万件以上,占全部一审受案总数之85%左右。另一方面,也体现于民事法律在法源论和法律方法论上的个性之中――民事司法不受“罪刑法定”原则的束缚,类比推理不受禁止,这些基础层面的个性决定了,指导性案例在民事领域前景尤其广阔。 崔建远,现任清华大学文科资深教授,“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被评为第二届杰出中青年法学家,荣获教育部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奖。先后参与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持的有关民事立法草案的研讨工作。所著《物权:规范与学说》(上、下)荣获第三届中国出版政府图书奖,《准物权研究》《论争中的渔业权》分别荣获司法部法学教材与法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 壹 合同类型如何认定 1 

    贰 忽略合同类型和割裂交易整体导致裁判不当 7 

    叁 以不作为作为标的的合同及其效力 16 

    肆 未生效合同及其法律后果之辨 24 

    伍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不安抗辩、解除及债务承担 64 

    陆 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后果 89 

    柒 不得随意偏离、曲解法定构成要件 106 

    捌 不得盲目扩张《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适用范围 125 

    玖 后续合同中结算条款、清理条款的效力 135 

    拾 准确而妥当地确定出现于同一项交易的合同与单独行为之间的关系 148 

    拾壹 先签合同与后续合同的关系及其解释 155 

    拾贰 法律行为的区隔与交互作用 185 

    拾叁 一则将法律关系错位的判决 193 

    拾肆 不得错将民间借贷协议当成股权转让协议 201 

    拾伍 名为股权转让实为担保的个案分析 211 

    拾陆 代物清偿与保证的联立分析 224 

    拾柒 机动车物权的变动辨析 241 

    拾捌 对意思表示与担保的双重误解 261 

    拾玖 附解除条件不同于合同解除 286 

    贰拾 合同条款附条件绝非合同附期限 299 

    贰拾壹 一房成为数个权利标的物时的紧张关系及其理顺 315

    贰拾贰 先履行抗辩权制度的适用顺序 331 

    贰拾叁 法律上的不能与情事变更原则 342 

    贰拾肆 论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及其限制 348 

    贰拾伍 姓名与商标:路径及方法论之检讨 371 

    贰拾陆 一则创设法律规则的判决 390 

    贰拾柒 裁判者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 409
  • 内容简介:
    本书选取了我国民事领域若干典型案例,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通过案例指导统一法律解释与适用,保障法律安定性价值,在任何法域都是最高法院最重要的职能之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同样寄予了这样的理想。指导性案例及案例库则是案例指导制度运行的“物质”基础。在该制度当下所处的草创阶段,许多理论争议难以定论,指导性案例库建设既是当务之急,也是可靠的突破口。其中民事领域的指导性案例及案例库建设研究又具有特殊的重要性。这一方面体现于如下数据之中:全国法院一审民商事年受案总数长期高达六、七百万件以上,占全部一审受案总数之85%左右。另一方面,也体现于民事法律在法源论和法律方法论上的个性之中――民事司法不受“罪刑法定”原则的束缚,类比推理不受禁止,这些基础层面的个性决定了,指导性案例在民事领域前景尤其广阔。
  • 作者简介:
    崔建远,现任清华大学文科资深教授,“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被评为第二届杰出中青年法学家,荣获教育部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奖。先后参与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持的有关民事立法草案的研讨工作。所著《物权:规范与学说》(上、下)荣获第三届中国出版政府图书奖,《准物权研究》《论争中的渔业权》分别荣获司法部法学教材与法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
  • 目录:
    壹 合同类型如何认定 1 

    贰 忽略合同类型和割裂交易整体导致裁判不当 7 

    叁 以不作为作为标的的合同及其效力 16 

    肆 未生效合同及其法律后果之辨 24 

    伍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不安抗辩、解除及债务承担 64 

    陆 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后果 89 

    柒 不得随意偏离、曲解法定构成要件 106 

    捌 不得盲目扩张《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适用范围 125 

    玖 后续合同中结算条款、清理条款的效力 135 

    拾 准确而妥当地确定出现于同一项交易的合同与单独行为之间的关系 148 

    拾壹 先签合同与后续合同的关系及其解释 155 

    拾贰 法律行为的区隔与交互作用 185 

    拾叁 一则将法律关系错位的判决 193 

    拾肆 不得错将民间借贷协议当成股权转让协议 201 

    拾伍 名为股权转让实为担保的个案分析 211 

    拾陆 代物清偿与保证的联立分析 224 

    拾柒 机动车物权的变动辨析 241 

    拾捌 对意思表示与担保的双重误解 261 

    拾玖 附解除条件不同于合同解除 286 

    贰拾 合同条款附条件绝非合同附期限 299 

    贰拾壹 一房成为数个权利标的物时的紧张关系及其理顺 315

    贰拾贰 先履行抗辩权制度的适用顺序 331 

    贰拾叁 法律上的不能与情事变更原则 342 

    贰拾肆 论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及其限制 348 

    贰拾伍 姓名与商标:路径及方法论之检讨 371 

    贰拾陆 一则创设法律规则的判决 390 

    贰拾柒 裁判者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 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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