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海洋事务系列丛书:两岸海商法现状与修订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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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2014-05
版次: 1
ISBN: 9787561542866
定价: 59.00
装帧: 平装
开本: 16开
纸张: 胶版纸
页数: 374页
字数: 400千字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分类: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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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海洋事务系列丛书:两岸海商法现状与修订论文集》主要是有关海商法方面,这也是我国航贸私法中的基本法律。海商法的研修不仅与航运、贸易、保险各方的权利义务有关,而且面对国际航运环境及海事海商国际立法的快速变动、两岸航运及贸易之交往日趋频繁,两岸海商法在多式联运责任、诉讼管辖及准据法的规定上,必须取得相当之共识与交集。如此不但能促进两岸的经贸交流,也能使两岸人民在私法领域产生一致看法,从而有利于促进两岸人民之感情,避免因立法规定之不同,增加彼此间之隔阂。《鹿特丹规则》已有百分之二十五的国际贸易参与国签字,其力量是不能小觑的。本次会议立足于两岸海商法律制度之现状,针对目前两岸海商法中存在的差异与分歧进行研讨,并通过比较借鉴《鹿特丹规则》的相关创新制度,旨在寻求两岸海商法修订的可行之法,以推进两岸海商法律制度的协调配合,减少两岸海商领域的区际法律冲突,为彼此之间的海商法律协作提供基础性理论框架。由此收集相关学者文章一并汇编成册,以供大家学习交流。   傅崐成,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厦门大学海洋政策与法律中心主任,《中国海洋法学评论》主编,中国内地、台湾地区和俄罗斯仲裁员。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学院;在美国维吉尼亚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S.J.D)学位;曾任教于台湾大学、东吴大学法学院,于荷兰海牙国际法学院从事研究,在美国西雅图华盛顿大学及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担任访问学者。专攻国际法、海洋法以及英美合同法;著有《EquitableOceanBoundaryDelimitation》、《南(中国)海法律地位的研究》、《海洋法专题研究》、《从厦门和台北看中国两岸》等中英文专著22本。何丽新,女,l966年11月出生,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民商法专业博士生导师,中国婚姻法研究会理事,中国海商法协会理事,福建省法学会理事,福建省海商法研究会副会长,福建省婚姻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先后出版《我国非婚同居立法规制研究》、《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研究》等l5本著作和5O多篇学术论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课题和司法部、福建省社科基金等多项省部级课题,多项科研成果获得福建省社科优秀成果奖、福建省法学优秀成果奖。 海上运送人责任的修正政策与立法模式——以台湾地区“海商法”的规定为中心《鹿特丹规则》国内研究现状综述海峡两岸海商法律制度趋同的起点——从承运人法律制度立法谈起卖方仅为单证上的托运人自近年货代案例看“海商法”货物运送部分之修正统一与平衡:鹿特丹规则管辖权规定之述评论我国台湾地区“海商法”是否有必要引进《鹿特丹规则》之控制权规定《鹿特丹规则》货损赔偿责任基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借鉴鹿特丹规则关于海上货物留置制度立法争议及其对我国海商法之启示论台湾地区新“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43条载货证券(提单)之准据法对海上货物运送法律适用之影响强制拍卖船舶的阻却因素对确权诉讼的影响《鹿特丹规则》管辖权规定对台湾法制之启示海事诉讼与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衔接问题船务代理于海上运送货损代位索赔之地位——兼评“最高法院”2005年台上字1850号民事判决北极航道开通后的环境法律问题和中国立场研究由两岸视角评析海事侵权争端的现行立法论外国司法出售船舶的注销登记与重新登记——评《船舶司法出售国际承认公约》草案第6条
  • 内容简介:
      《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海洋事务系列丛书:两岸海商法现状与修订论文集》主要是有关海商法方面,这也是我国航贸私法中的基本法律。海商法的研修不仅与航运、贸易、保险各方的权利义务有关,而且面对国际航运环境及海事海商国际立法的快速变动、两岸航运及贸易之交往日趋频繁,两岸海商法在多式联运责任、诉讼管辖及准据法的规定上,必须取得相当之共识与交集。如此不但能促进两岸的经贸交流,也能使两岸人民在私法领域产生一致看法,从而有利于促进两岸人民之感情,避免因立法规定之不同,增加彼此间之隔阂。《鹿特丹规则》已有百分之二十五的国际贸易参与国签字,其力量是不能小觑的。本次会议立足于两岸海商法律制度之现状,针对目前两岸海商法中存在的差异与分歧进行研讨,并通过比较借鉴《鹿特丹规则》的相关创新制度,旨在寻求两岸海商法修订的可行之法,以推进两岸海商法律制度的协调配合,减少两岸海商领域的区际法律冲突,为彼此之间的海商法律协作提供基础性理论框架。由此收集相关学者文章一并汇编成册,以供大家学习交流。
  • 作者简介:
      傅崐成,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厦门大学海洋政策与法律中心主任,《中国海洋法学评论》主编,中国内地、台湾地区和俄罗斯仲裁员。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学院;在美国维吉尼亚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S.J.D)学位;曾任教于台湾大学、东吴大学法学院,于荷兰海牙国际法学院从事研究,在美国西雅图华盛顿大学及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担任访问学者。专攻国际法、海洋法以及英美合同法;著有《EquitableOceanBoundaryDelimitation》、《南(中国)海法律地位的研究》、《海洋法专题研究》、《从厦门和台北看中国两岸》等中英文专著22本。何丽新,女,l966年11月出生,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民商法专业博士生导师,中国婚姻法研究会理事,中国海商法协会理事,福建省法学会理事,福建省海商法研究会副会长,福建省婚姻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先后出版《我国非婚同居立法规制研究》、《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研究》等l5本著作和5O多篇学术论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课题和司法部、福建省社科基金等多项省部级课题,多项科研成果获得福建省社科优秀成果奖、福建省法学优秀成果奖。
  • 目录:
    海上运送人责任的修正政策与立法模式——以台湾地区“海商法”的规定为中心《鹿特丹规则》国内研究现状综述海峡两岸海商法律制度趋同的起点——从承运人法律制度立法谈起卖方仅为单证上的托运人自近年货代案例看“海商法”货物运送部分之修正统一与平衡:鹿特丹规则管辖权规定之述评论我国台湾地区“海商法”是否有必要引进《鹿特丹规则》之控制权规定《鹿特丹规则》货损赔偿责任基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借鉴鹿特丹规则关于海上货物留置制度立法争议及其对我国海商法之启示论台湾地区新“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43条载货证券(提单)之准据法对海上货物运送法律适用之影响强制拍卖船舶的阻却因素对确权诉讼的影响《鹿特丹规则》管辖权规定对台湾法制之启示海事诉讼与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衔接问题船务代理于海上运送货损代位索赔之地位——兼评“最高法院”2005年台上字1850号民事判决北极航道开通后的环境法律问题和中国立场研究由两岸视角评析海事侵权争端的现行立法论外国司法出售船舶的注销登记与重新登记——评《船舶司法出售国际承认公约》草案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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