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条文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条文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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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
版次: 1
ISBN: 9787510913051
定价: 118.00
装帧: 平装
开本: 16开
纸张: 胶版纸
页数: 677页
字数: 698千字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分类: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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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署第15号主席令,决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0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了《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5年5月1日起与新行政诉讼法同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条文理解与适用》是对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修改背景、条文释义、实务指导的全面阐释,对准确、全面理解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条文有所助益。      江必新,男,汉族,1956年9月生,湖北枝江人,1985年1月参加工作,1975年8月入党,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学位。     现任中央纪委常委,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 第一部分条文全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11月1日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22日) 

     

    第二部分条文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的规定。 

    第二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权和行政 

    行为及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三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保护诉权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规定。 

    附:《适用解释》第五条 

    第四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审判权的规定。 

    第五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规定。 

    第六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法性审查原则的规定。 

    第七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的规定。 

    第八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规定。 

    第九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的规定。 

    第十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辩论原则的规定。 

    第十一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检察监督原则的规定。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理范围的肯定式列举。 

    附:《适用解释》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理范围的否定式列举。 

    第三章管辖 

    第十四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规定。
  • 内容简介: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署第15号主席令,决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0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了《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5年5月1日起与新行政诉讼法同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条文理解与适用》是对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修改背景、条文释义、实务指导的全面阐释,对准确、全面理解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条文有所助益。
  • 作者简介:
         江必新,男,汉族,1956年9月生,湖北枝江人,1985年1月参加工作,1975年8月入党,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学位。     现任中央纪委常委,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
  • 目录:
    第一部分条文全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11月1日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22日) 

     

    第二部分条文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的规定。 

    第二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权和行政 

    行为及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三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保护诉权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规定。 

    附:《适用解释》第五条 

    第四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审判权的规定。 

    第五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规定。 

    第六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法性审查原则的规定。 

    第七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的规定。 

    第八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规定。 

    第九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的规定。 

    第十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辩论原则的规定。 

    第十一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检察监督原则的规定。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理范围的肯定式列举。 

    附:《适用解释》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理范围的否定式列举。 

    第三章管辖 

    第十四条《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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