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25集)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25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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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2006-05
版次: 1
ISBN: 9787503663369
定价: 35.00
装帧: 平装
开本: 16开
纸张: 胶版纸
页数: 223页
字数: 252千字
分类: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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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新司法解释】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
    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2006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6]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经协商,就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事宜,达成如下安排:
    第一条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案件(在内地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劳动民事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适用本安排。
    本安排亦适用于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
    本安排不适用于行政案件。
    第二条本安排所称“判决”,在内地包括判决、裁定、决定、调解书、支付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裁判、判决、确认和解的裁定、法官的决定或者批示。
    本安排所称“被请求方”,指内地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双方中,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的一方。
    第三条一方法院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以向对方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没有给付内容,或者不需要执行,但需要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认可的判决,当事人可以向对方法院单独申请认可,也可以直接以该判决作为证据在对方法院的诉讼程序中使用。
    第四条内地有权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的法院为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中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受理认可判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法院,有权执行的法院为初级法院。
    第五条被申请人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申请人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另一地法院申请。 最新司法解释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签署《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答记者问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的理解与适用
    拆迁纠纷诉讼管辖——兼谈法释(2005)9号批复的理解适用
    民事诉讼调解专题
    对当前浙江省民事诉讼调解工作情况的调查分析
    加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推动大调解机制不断完善——关于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及其相互衔接的调研报告
    关于开展民事诉讼调解工作情况的报告
    热点争鸣
    银行卡被伪造导致存款被冒领案件中的法律问题
    论储蓄合同存款兑付效力和违约的责任确定
    前尚探索
    中国家政服务法律问题研究
    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
    判例与学说
    特殊侵权行为——动物占有人责任
    物权法专栏
    物权优选效力物权法
    审判实务问题与研究
    商品房买卖纠纷中逾期办证责任的认定处理——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习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的解读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
    域外法律考察
    奥地利、英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考察报告
    法官沙龙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案件解析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效力的认定条件以及国家政策在此类合同履行中的具体表现——青岛市崂山区国土资源局与青岛南太置业有限公司主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债权人能否请求撤销约定转移债权的合同——北海市人民政府与郑明如返还土地出让金纠纷上诉案
    裁判文书选登
    上诉人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与被上诉人长春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案
  • 内容简介:
    【最新司法解释】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
    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2006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6]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经协商,就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事宜,达成如下安排:
    第一条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案件(在内地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劳动民事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适用本安排。
    本安排亦适用于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
    本安排不适用于行政案件。
    第二条本安排所称“判决”,在内地包括判决、裁定、决定、调解书、支付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裁判、判决、确认和解的裁定、法官的决定或者批示。
    本安排所称“被请求方”,指内地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双方中,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的一方。
    第三条一方法院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以向对方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没有给付内容,或者不需要执行,但需要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认可的判决,当事人可以向对方法院单独申请认可,也可以直接以该判决作为证据在对方法院的诉讼程序中使用。
    第四条内地有权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的法院为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中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受理认可判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法院,有权执行的法院为初级法院。
    第五条被申请人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申请人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另一地法院申请。
  • 目录:
    最新司法解释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签署《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答记者问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的理解与适用
    拆迁纠纷诉讼管辖——兼谈法释(2005)9号批复的理解适用
    民事诉讼调解专题
    对当前浙江省民事诉讼调解工作情况的调查分析
    加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推动大调解机制不断完善——关于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及其相互衔接的调研报告
    关于开展民事诉讼调解工作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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