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程序法论丛·诉审商谈主义:基于商谈理性的民事诉讼构造观
出版时间:
2013-03
版次:
1
ISBN:
9787301222560
定价:
35.00
装帧:
平装
开本:
16开
纸张:
胶版纸
页数:
257页
字数:
258千字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
《民事程序法论丛·诉审商谈主义:基于商谈理性的民事诉讼构造观》在对传统民事诉讼构造理论进行回顾与反思的基础上,试图提出一种在论证上更为充分的民事诉讼构造观。全书共分五章,其内容与脉络如下:第一章对传统民事诉讼构造理论进行了回顾,指出传统民事诉讼构造理论存在着价值困惑与路径困扰。接着在第二章开始对民事诉讼价值观的历史变迁进行考察,在此基础上选择以哈贝马斯的商谈正义观作为构造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目标。在完成了对民事诉讼构造观的价值选择后,第三章紧接着开始寻找建构民事诉讼构造观的论证路径。通过对西方法哲学领域常用的契约方法的考察,选择了哈贝马斯的法律商谈理论作为建构民事诉讼构造观的方法论基础。在确定了民事诉讼构造观的价值目标和论证路径后,第四章开始正式提出诉审商谈主义的民事诉讼构造观,主张民事诉讼在程序构造上,应当鼓励诉权和审判权在符合言语行为有效性要件的基础上展开论辩,通过论辩使诉审各方在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上达成共识,进而在共识的基础上形成裁判。最后在第五章就诉审商谈主义的中国境遇做了一些考察分析。 段厚省,男,安徽怀远人,1970年生。1996年至2002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研习民事诉讼法学,先后获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2002年至2004年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工作,同时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从事民商法学方向博士后研究。现为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和民法请求权理论。迄今已发表论文40多篇,出版个人专著四部,与他人合著专著三部,参编民事诉讼法学教材多部,其中个人专著《民法请求权论》曾获上海市第九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研究成果二等奖。 导论
一、研究的意义
二、研究的目的
三、研究的范式
四、研究的体例
第一章对既有民事诉讼构造观的回顾与反思
第一节概念的辨析与统
一、民事诉讼构造
二、民事诉讼模式
三、民事诉讼体制
第二节既有民事诉讼构造观概览
一、既有民事诉讼构造观的两个发展阶段
二、第一阶段的民事诉讼构造观
三、第二阶段的民事诉讼构造观
四、小结
第三节既有民事诉讼构造观的价值困惑
一、既有民事诉讼构造观的价值取向
二、既有民事诉讼构造观的价值困惑
第四节既有民事诉讼构造观的路径困扰
一、既有民事诉讼构造观的路径解析
二、既有民事诉讼构造观的路径困扰
第二章商谈正义观与民事诉讼构造的价值选择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正义观的历史变迁
一、蒙昧时代的正义观:来源于自然的正义
二、权威时代的正义观:来源于历史的正义
三、启蒙时代的正义观:来源于自然法、功利主义与直觉
观念的正义
四、法治时代的正义观:来源于法律规范的正义
五、反思时代的正义观:来源于商谈的正义
第三节我国民事诉讼构造应当追求的正义观
一、我国当下的正义观
二、我国民事诉讼构造应当以商谈的正义作为价值目标
三、商谈正义观下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第三章法律商谈理论与民事诉讼构造的路径选择
第一节从抽象契约理论到法律商谈理论
一、罗尔斯的抽象契约理论
二、哈贝马斯的法律商谈理论
第二节司法裁判中的法律商谈问题
一、裁判的确定性与合理性之间存在张力
二、先于法律商谈理论的四种解决方案
三、法律商谈理论的解决方案
第三节诉审商谈主义的提出
一、法律商谈理论的补强
二、诉审商谈主义的提出
第四章诉审商谈主义的民事诉讼构造观
第一节诉审商谈主义的程序品格
一、平等
二、自由
三、理性
……
第五章诉审商谈主义的中国境遇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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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民事程序法论丛·诉审商谈主义:基于商谈理性的民事诉讼构造观》在对传统民事诉讼构造理论进行回顾与反思的基础上,试图提出一种在论证上更为充分的民事诉讼构造观。全书共分五章,其内容与脉络如下:第一章对传统民事诉讼构造理论进行了回顾,指出传统民事诉讼构造理论存在着价值困惑与路径困扰。接着在第二章开始对民事诉讼价值观的历史变迁进行考察,在此基础上选择以哈贝马斯的商谈正义观作为构造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目标。在完成了对民事诉讼构造观的价值选择后,第三章紧接着开始寻找建构民事诉讼构造观的论证路径。通过对西方法哲学领域常用的契约方法的考察,选择了哈贝马斯的法律商谈理论作为建构民事诉讼构造观的方法论基础。在确定了民事诉讼构造观的价值目标和论证路径后,第四章开始正式提出诉审商谈主义的民事诉讼构造观,主张民事诉讼在程序构造上,应当鼓励诉权和审判权在符合言语行为有效性要件的基础上展开论辩,通过论辩使诉审各方在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上达成共识,进而在共识的基础上形成裁判。最后在第五章就诉审商谈主义的中国境遇做了一些考察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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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段厚省,男,安徽怀远人,1970年生。1996年至2002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研习民事诉讼法学,先后获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2002年至2004年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工作,同时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从事民商法学方向博士后研究。现为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和民法请求权理论。迄今已发表论文40多篇,出版个人专著四部,与他人合著专著三部,参编民事诉讼法学教材多部,其中个人专著《民法请求权论》曾获上海市第九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研究成果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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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论
一、研究的意义
二、研究的目的
三、研究的范式
四、研究的体例
第一章对既有民事诉讼构造观的回顾与反思
第一节概念的辨析与统
一、民事诉讼构造
二、民事诉讼模式
三、民事诉讼体制
第二节既有民事诉讼构造观概览
一、既有民事诉讼构造观的两个发展阶段
二、第一阶段的民事诉讼构造观
三、第二阶段的民事诉讼构造观
四、小结
第三节既有民事诉讼构造观的价值困惑
一、既有民事诉讼构造观的价值取向
二、既有民事诉讼构造观的价值困惑
第四节既有民事诉讼构造观的路径困扰
一、既有民事诉讼构造观的路径解析
二、既有民事诉讼构造观的路径困扰
第二章商谈正义观与民事诉讼构造的价值选择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正义观的历史变迁
一、蒙昧时代的正义观:来源于自然的正义
二、权威时代的正义观:来源于历史的正义
三、启蒙时代的正义观:来源于自然法、功利主义与直觉
观念的正义
四、法治时代的正义观:来源于法律规范的正义
五、反思时代的正义观:来源于商谈的正义
第三节我国民事诉讼构造应当追求的正义观
一、我国当下的正义观
二、我国民事诉讼构造应当以商谈的正义作为价值目标
三、商谈正义观下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第三章法律商谈理论与民事诉讼构造的路径选择
第一节从抽象契约理论到法律商谈理论
一、罗尔斯的抽象契约理论
二、哈贝马斯的法律商谈理论
第二节司法裁判中的法律商谈问题
一、裁判的确定性与合理性之间存在张力
二、先于法律商谈理论的四种解决方案
三、法律商谈理论的解决方案
第三节诉审商谈主义的提出
一、法律商谈理论的补强
二、诉审商谈主义的提出
第四章诉审商谈主义的民事诉讼构造观
第一节诉审商谈主义的程序品格
一、平等
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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