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中的政教关系

美国宪法中的政教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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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美]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2016-07
版次: 1
ISBN: 9787511893840
定价: 52.00
装帧: 平装
开本: 16开
纸张: 轻型纸
页数: 263页
字数: 270千字
分类: 法律
  • 本书由“非国教信徒和政教分离:美利坚合众国早期的政教关系”和“不设立国教条款:对政府权力的结构性限制”两部分构成。前一部分讲述美国政教关系整个发展演变的历程,后一部分描述了美国当前建制化宗教与政府之间成熟的关系,当今实施的第yi修正案宗教条款既限制州政府又约束联邦政府。作者指出宪法第yi修正案宗教条款中两个子条款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宗教活动自由条款赋予每个人的宪法权利;而不设立国教条款旨在限制政府权力,宗旨是防止世俗政府的权力介入建制化宗教。 卡尔·埃斯贝克(Carl H.Esbeck) 

    密苏里大学R.B.普林斯荣誉法学教授,伊莎贝拉·韦德&保罗·莱达荣誉法学教授,讲授宪法、宗教自由、公民权利、民事程序等课程。在宗教自由和政教关系领域著述颇丰。 

    1999~2002年,先后任美国司法部法律与宗教研究中心主任、司法部副部长高级顾问。在司法部任职期间,领导一个特别工作组,帮助基于信仰的组织申请社会服务补助时不受歧视。 第一篇非国教信徒和不设立国教——美利坚共和国早期的政教关系 

    一、引言 

    二、西方的双主权模式 

    (一)美国政教关系的确立 

    (二)欧陆的宗教改革 

    (三)英格兰的宗教改革 

    (四)第一次大觉醒时期的北美殖民地 

    (五)革命前政教关系的先行者 

    三、不设立国教:美国模式的出现 

    (一)不设立国教的背景(1774~1833年) 

    (二)圣公会丧失官方教会地位:中部和南部各州 

    (三)约翰?利兰(JohnLeland):反对国教的传道者 

    (四)公理会丧失官方教会地位:新英格兰 

    (五)莱曼?比彻(LymanBeecher):改宗的怀疑论者 

    (六)历史学家见证的政教关系 

    四、现代最高法院:空洞的条款与丰富的传统 

    五、结语 

    第二篇不设立国教条款:对政府权力的结构性限制 

    一、引言 

    二、“不设立国教条款”的结构 

    三、吸纳“不设立国教条款”引发的争论 

    四、“不设立国教条款”作为结构性条款的实例:诉讼资格、救济途径、 

    教会自治和非授权规则 

    (一)诉讼资格 

    (二)非霍菲尔德式救济 

    (三)教会自治 

    (四)非授权规则 

    五、双重目标:既要避免政府诱使宗教派系进入政治共同体,又要避免政府削弱宗教 

    (一)自愿型宗教 

    (二)有限政府 

    (三)公民宗教 

    (四)被俘的教会 

    六、“不设立国教条款”作为结构性条款的后果 

    (一)权衡宗教实践的重要性 

    (二)规制宗教组织 

    (三)宗教组织享有的豁免 

    (四)宗教言论 

    (五)政府资助宗教 

    七、确定政府与宗教的界限 

    (一)“宗教活动自由条款”与“不设立国教条款”之间的区分 

    (二)界限问题 

    八、结论
  • 内容简介:
    本书由“非国教信徒和政教分离:美利坚合众国早期的政教关系”和“不设立国教条款:对政府权力的结构性限制”两部分构成。前一部分讲述美国政教关系整个发展演变的历程,后一部分描述了美国当前建制化宗教与政府之间成熟的关系,当今实施的第yi修正案宗教条款既限制州政府又约束联邦政府。作者指出宪法第yi修正案宗教条款中两个子条款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宗教活动自由条款赋予每个人的宪法权利;而不设立国教条款旨在限制政府权力,宗旨是防止世俗政府的权力介入建制化宗教。
  • 作者简介:
    卡尔·埃斯贝克(Carl H.Esbeck) 

    密苏里大学R.B.普林斯荣誉法学教授,伊莎贝拉·韦德&保罗·莱达荣誉法学教授,讲授宪法、宗教自由、公民权利、民事程序等课程。在宗教自由和政教关系领域著述颇丰。 

    1999~2002年,先后任美国司法部法律与宗教研究中心主任、司法部副部长高级顾问。在司法部任职期间,领导一个特别工作组,帮助基于信仰的组织申请社会服务补助时不受歧视。
  • 目录:
    第一篇非国教信徒和不设立国教——美利坚共和国早期的政教关系 

    一、引言 

    二、西方的双主权模式 

    (一)美国政教关系的确立 

    (二)欧陆的宗教改革 

    (三)英格兰的宗教改革 

    (四)第一次大觉醒时期的北美殖民地 

    (五)革命前政教关系的先行者 

    三、不设立国教:美国模式的出现 

    (一)不设立国教的背景(1774~1833年) 

    (二)圣公会丧失官方教会地位:中部和南部各州 

    (三)约翰?利兰(JohnLeland):反对国教的传道者 

    (四)公理会丧失官方教会地位:新英格兰 

    (五)莱曼?比彻(LymanBeecher):改宗的怀疑论者 

    (六)历史学家见证的政教关系 

    四、现代最高法院:空洞的条款与丰富的传统 

    五、结语 

    第二篇不设立国教条款:对政府权力的结构性限制 

    一、引言 

    二、“不设立国教条款”的结构 

    三、吸纳“不设立国教条款”引发的争论 

    四、“不设立国教条款”作为结构性条款的实例:诉讼资格、救济途径、 

    教会自治和非授权规则 

    (一)诉讼资格 

    (二)非霍菲尔德式救济 

    (三)教会自治 

    (四)非授权规则 

    五、双重目标:既要避免政府诱使宗教派系进入政治共同体,又要避免政府削弱宗教 

    (一)自愿型宗教 

    (二)有限政府 

    (三)公民宗教 

    (四)被俘的教会 

    六、“不设立国教条款”作为结构性条款的后果 

    (一)权衡宗教实践的重要性 

    (二)规制宗教组织 

    (三)宗教组织享有的豁免 

    (四)宗教言论 

    (五)政府资助宗教 

    七、确定政府与宗教的界限 

    (一)“宗教活动自由条款”与“不设立国教条款”之间的区分 

    (二)界限问题 

    八、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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