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研究:以与德国比较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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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2014-09
版次: 1
ISBN: 9787511867506
定价: 42.00
装帧: 平装
开本: 32开
纸张: 胶版纸
页数: 474页
字数: 369千字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分类: 法律
15人买过
  •   《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研究:以与德国比较为视角》以《公司法》第20条第3款为核心,在梳理我国国内公司法学界主要学术观点基础上初步提出了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定的理论框架,构成这一框架的主要内容包括: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及其适用范围、第20条第3款的适用要件、前置程序、举证责任和法律后果等,还专门论述了“资产混同”和“过度控制”两种特殊的典型案例类型。本书具有以下特色:其一,本书将法条和司法判例结合起来,研究如何利用法律条款解决具体案例中的实际问题,因而具有实用性;其二,本书在许多方面均以西方国家尤其德国的公司穿透责任制度为参照,因而读者可以较好地了解德国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高旭军,江苏宜兴人,同济大学法学院、中德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德国洪堡大学法学博士,德国洪堡学者,先后在洪堡大学、剑桥大学、康斯坦茨大学、波恩大学从事客座研究或教学工作。主要研究公司法和国际经济法。主要著作有:《德国公司法典型案例15则评析》《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中的资产混合及其法律责任之研究》(德文版)等;主要译著有:《德国资合公司法》《法社会学导论》;论文有:《论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的改革》《股东代表诉讼的应用探究论〈公司法〉第150条和第152条》《WTO视角下的中欧汽车贸易纠纷——论欧美国家对中国违反TRIMs协定的指控》等三十余篇。 目录

    自序001
    第一章引言00

    一、问题的提出00

    二、提出问题的背景00

    (一)公司数量的急剧增长及其法律原因00

    (二)公司法人的负面作用00

    (三)2005年《公司法》确立了人格否认制度00

    三、研究人格否认制度适用问题的必要性00

    (一)有益于保证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安全适用、防止其滥用00

    (二)有益于丰富、充实我国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问题的研究00

    (三)有益于规范我国有关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实践0

    (四)小结0

    四、主要内容0

    五、研究方法0


    第二章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况0

    一、基本概念0


    (一)法人0

    (二)分离原则0

    (三)人格否认制度0

    二、人格否认制度和分离原则之间的关系0

    (一)遵从“分离原则”作为获得、维持其法人资格的
    前提条件0

    (二)人格否认作为违反“分离原则”的法律后果0


    第三章论证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0

    一、我国论证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0

    (一)“法人滥用说”作为我国人格否认制度的基础0

    (二)“法人滥用”的判断标准0

    二、德国论证人格否认制度的学说0

    (一)主观滥用学说和客观滥用学说0

    (二)法规适用学说(Normanwendungslehre)或法规目的说
    (Normzwecktheorie)0

    (三)“毁灭公司生存说”0

    三、对中德人格否认学说的评析0

    (一)“法人滥用说”和“法规适用说”之间的相容性0

    (二)“毁灭公司生存说”——论证穿透责任合法性的学说的
    新发展0


    第四章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0

    一、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0

    (一)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公司范围0

    (二)我国《公司法》第20条的适用要件0

    (三)《公司法》第64条0

    (四)适用人格否认制度的典型案例类型0

    二、德国穿透责任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的公司范围

    (二)适用穿透责任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前提条件

    (三)适用穿透责任的典型案例类型

    三、中德人格否认制度适用范围的比较

    (一)中德两国人格否认制度在适用范围方面的共同特征

    (二)中德两国人格否认制度在适用范围方面的不同特征

    (三)对中德两国人格否认制度在适用范围异同的评析


    第五章《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适用条件

    一、探究适用条件的必要性

    二、适用第20条第3款的条件

    (一)表面性适用要件

    (二)实质性适用要件


    第六章适用《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前置程序

    一、引言

    二、“失去清偿能力”

    (一)相关的概念

    (二)对学界不同观点的评析

    (三)确认“失去清偿能力”之诉与相关诉讼程序的关系

    (四)总结

    三、用尽常规法律救济措施

    (一)否认公司人格作为一种非常规的法律救济措施

    (二)用尽常规法律救济措施的必要性

    (三)用尽常规法律救济措施的可能性

    (四)总结


    第七章举证责任

    一、概述

    二、难度较小的举证责任

    三、难度较大的举证责任

    (一)举证证明股东滥用股东权的可能性

    (二)证明因果关系的可能性

    四、举证责任倒置

    (一)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合法性分析

    (二)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合理性分析

    五、总结


    第八章适用《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法律后果

    一、问题的提出

    二、公司和其股东之间的责任关系

    (一)国内学界的观点

    (二)对国内不同观点的评述

    三、股东相互之间的责任关系

    (一)我国学界的观点

    (二)对国内学界观点的评述

    (三)股东之间的“补充连带责任”

    四、作为主债务人股东的认定

    (一)担任公司重要管理职位的股东作为“主债务人”

    (二)控股股东作为“主债务人”

    (三)得益股东作为主债务人

    (四)小结

    五、股东连带责任的免除

    (一)“执行控股股东的指令”作为免责事由

    (二)“执行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作为免责事由

    (三)“没有得益”作为免责事由

    六、总结


    第九章资产混同

    一、资产混同的基本问题

    (一)资产混同的概念

    (二)资产混同的种类

    二、资产混同作为典型案例类型的论证

    (一)研究现状

    (二)资产混同作为一种独立的典型案例类型

    三、资产混同的构成要件

    (一)中德公司法界的研究状况及其评析

    (二)资产混同的双重构成要件

    四、举证责任

    (一)概述

    (二)比较容易的举证责任

    (三)难度比较大的举证责任

    (四)结论


    第十章过度控制

    一、问题的提出

    二、“过度控制”的基本问题

    (一)有关“过度控制”的名称及定义

    (二)“过度控制”的种类

    (三)“过度控制”和“资产混同”的关系

    三、“过度控制”的构成要件

    (一)探究“过度控制”构成要件的必要性

    (二)“过度控制”构成要件分析及论证

    四、举证责任

    (一)概述

    (二)容易的举证责任

    (三)难度较大的举证责任

    五、法律后果

    (一)横向人格否认

    (二)双重公司人格否认


    参考文献


    附录本书引用的主要案例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沪一中民五(商)终字第10号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徐商终字第0221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243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闽民终字第487号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株中法民二终字第41号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房民初字第08038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西民初字第13417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二中民终字第19597号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新民三初字第001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二中民终字第15475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浙商外终字第24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浙商外终字第25号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涧民一初字第283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民二终字第55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川民初字第17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琼民二终字第45号
  • 内容简介:
      《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研究:以与德国比较为视角》以《公司法》第20条第3款为核心,在梳理我国国内公司法学界主要学术观点基础上初步提出了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定的理论框架,构成这一框架的主要内容包括: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及其适用范围、第20条第3款的适用要件、前置程序、举证责任和法律后果等,还专门论述了“资产混同”和“过度控制”两种特殊的典型案例类型。本书具有以下特色:其一,本书将法条和司法判例结合起来,研究如何利用法律条款解决具体案例中的实际问题,因而具有实用性;其二,本书在许多方面均以西方国家尤其德国的公司穿透责任制度为参照,因而读者可以较好地了解德国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 作者简介:
      高旭军,江苏宜兴人,同济大学法学院、中德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德国洪堡大学法学博士,德国洪堡学者,先后在洪堡大学、剑桥大学、康斯坦茨大学、波恩大学从事客座研究或教学工作。主要研究公司法和国际经济法。主要著作有:《德国公司法典型案例15则评析》《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中的资产混合及其法律责任之研究》(德文版)等;主要译著有:《德国资合公司法》《法社会学导论》;论文有:《论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的改革》《股东代表诉讼的应用探究论〈公司法〉第150条和第152条》《WTO视角下的中欧汽车贸易纠纷——论欧美国家对中国违反TRIMs协定的指控》等三十余篇。
  • 目录:
    目录

    自序001
    第一章引言00

    一、问题的提出00

    二、提出问题的背景00

    (一)公司数量的急剧增长及其法律原因00

    (二)公司法人的负面作用00

    (三)2005年《公司法》确立了人格否认制度00

    三、研究人格否认制度适用问题的必要性00

    (一)有益于保证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安全适用、防止其滥用00

    (二)有益于丰富、充实我国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问题的研究00

    (三)有益于规范我国有关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实践0

    (四)小结0

    四、主要内容0

    五、研究方法0


    第二章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况0

    一、基本概念0


    (一)法人0

    (二)分离原则0

    (三)人格否认制度0

    二、人格否认制度和分离原则之间的关系0

    (一)遵从“分离原则”作为获得、维持其法人资格的
    前提条件0

    (二)人格否认作为违反“分离原则”的法律后果0


    第三章论证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0

    一、我国论证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0

    (一)“法人滥用说”作为我国人格否认制度的基础0

    (二)“法人滥用”的判断标准0

    二、德国论证人格否认制度的学说0

    (一)主观滥用学说和客观滥用学说0

    (二)法规适用学说(Normanwendungslehre)或法规目的说
    (Normzwecktheorie)0

    (三)“毁灭公司生存说”0

    三、对中德人格否认学说的评析0

    (一)“法人滥用说”和“法规适用说”之间的相容性0

    (二)“毁灭公司生存说”——论证穿透责任合法性的学说的
    新发展0


    第四章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0

    一、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0

    (一)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公司范围0

    (二)我国《公司法》第20条的适用要件0

    (三)《公司法》第64条0

    (四)适用人格否认制度的典型案例类型0

    二、德国穿透责任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的公司范围

    (二)适用穿透责任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前提条件

    (三)适用穿透责任的典型案例类型

    三、中德人格否认制度适用范围的比较

    (一)中德两国人格否认制度在适用范围方面的共同特征

    (二)中德两国人格否认制度在适用范围方面的不同特征

    (三)对中德两国人格否认制度在适用范围异同的评析


    第五章《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适用条件

    一、探究适用条件的必要性

    二、适用第20条第3款的条件

    (一)表面性适用要件

    (二)实质性适用要件


    第六章适用《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前置程序

    一、引言

    二、“失去清偿能力”

    (一)相关的概念

    (二)对学界不同观点的评析

    (三)确认“失去清偿能力”之诉与相关诉讼程序的关系

    (四)总结

    三、用尽常规法律救济措施

    (一)否认公司人格作为一种非常规的法律救济措施

    (二)用尽常规法律救济措施的必要性

    (三)用尽常规法律救济措施的可能性

    (四)总结


    第七章举证责任

    一、概述

    二、难度较小的举证责任

    三、难度较大的举证责任

    (一)举证证明股东滥用股东权的可能性

    (二)证明因果关系的可能性

    四、举证责任倒置

    (一)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合法性分析

    (二)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合理性分析

    五、总结


    第八章适用《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法律后果

    一、问题的提出

    二、公司和其股东之间的责任关系

    (一)国内学界的观点

    (二)对国内不同观点的评述

    三、股东相互之间的责任关系

    (一)我国学界的观点

    (二)对国内学界观点的评述

    (三)股东之间的“补充连带责任”

    四、作为主债务人股东的认定

    (一)担任公司重要管理职位的股东作为“主债务人”

    (二)控股股东作为“主债务人”

    (三)得益股东作为主债务人

    (四)小结

    五、股东连带责任的免除

    (一)“执行控股股东的指令”作为免责事由

    (二)“执行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作为免责事由

    (三)“没有得益”作为免责事由

    六、总结


    第九章资产混同

    一、资产混同的基本问题

    (一)资产混同的概念

    (二)资产混同的种类

    二、资产混同作为典型案例类型的论证

    (一)研究现状

    (二)资产混同作为一种独立的典型案例类型

    三、资产混同的构成要件

    (一)中德公司法界的研究状况及其评析

    (二)资产混同的双重构成要件

    四、举证责任

    (一)概述

    (二)比较容易的举证责任

    (三)难度比较大的举证责任

    (四)结论


    第十章过度控制

    一、问题的提出

    二、“过度控制”的基本问题

    (一)有关“过度控制”的名称及定义

    (二)“过度控制”的种类

    (三)“过度控制”和“资产混同”的关系

    三、“过度控制”的构成要件

    (一)探究“过度控制”构成要件的必要性

    (二)“过度控制”构成要件分析及论证

    四、举证责任

    (一)概述

    (二)容易的举证责任

    (三)难度较大的举证责任

    五、法律后果

    (一)横向人格否认

    (二)双重公司人格否认


    参考文献


    附录本书引用的主要案例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沪一中民五(商)终字第10号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徐商终字第0221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243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闽民终字第487号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株中法民二终字第41号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房民初字第08038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西民初字第13417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二中民终字第19597号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新民三初字第001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二中民终字第15475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浙商外终字第24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浙商外终字第25号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涧民一初字第283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民二终字第55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川民初字第17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琼民二终字第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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