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民主决策权的司法救济制度研究:行政法语境下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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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2012-12
版次: 1
ISBN: 9787509339688
定价: 45.00
装帧: 平装
开本: 16开
纸张: 胶版纸
页数: 251页
字数: 229千字
分类: 法律
1人买过
  •   村民民主决策权是村民自治的核心,其获得保障与实现的程度是“后选举时代”村民自治能否成功的关键。《村民民主决策权的司法救济制度研究:行政法语境下的理论与实践》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的民主决策事项为对象,以《物权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司法救济条款为基础,从诉讼道路选择、村民的原告资格、判决种类或救济手段、村委会成员的法律责任追究以及诉讼激励等角度,全面探讨村委会擅自决策之侵权行为的司法救济制度。《村民民主决策权的司法救济制度研究:行政法语境下的理论与实践》作者的结论是:把侵犯村民民主决策权案件纳入行政诉讼是村委会管理行为之公权力本质使然;而且也只有这样,才能在理论上合理地解释与解决村民的原告资格、法院的判决手段、村委会成员法律责任的追究等问题。   张旭勇

       1975年生,浙江青田人,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2005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司法部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在《法商研究》、《法学》、《行政法学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十余篇,其中多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和人大复印资料转载。 导论:“后选举时代”的村民民主决策权及其救济问题
    第一章村民民主决策权及其制度缺陷
    一、村民民主决策权及其特征与意义
    二、村民民主决策权的理论根据
    三、我国村民民主决策权的制度安排
    四、我国村民民主决策制度的主要缺陷
    第二章村民民主决策权的司法救济及主要问题
    一、侵害村民民主决策权的行为类型及研究对象之限定
    二、村民民主决策权的外部强制救济之必要
    三、村民民主决策权的救济途径及司法救济的优越性
    四、现行的司法救济制度及其缺陷
    第三章村民民主决策权司法救济的道路选择(一)
    ——以村委会擅自对外处分集体财产案件为例
    一、问题:私法救济模式下的法律适用困境
    二、“确认(合同)无效”在解释论上难以成立
    三、“撤销……决定”既缺适用对象又无救济实效
    四、私法救济困境的根源是村民与村委会关系的错误定位
    五、村委会擅自处分集体财产行为救济的公法转向
    六、结论
    第四章村民民主决策权司法救济的道路选择(二)
    ——以村委会擅自分配集体财产案件为例
    一、集体财产分配中的民主决策权及其司法救济
    二、残缺而矛盾的私法救济制度及其固有局限
    三、私法救济实践的强行突破及其理沦困惑
    四、纳入行政诉讼救济的理论根据、审判实践及可能的疑问
    五、结论
    第五章侵犯村民民主决策权案件的村民原告资格
    一、法院对村民原告资格的两种态度
    二、“肯定论”隐含的“集体财产村民共有”之解释不能成立
    三、“否定论”背后“村”的私法人假定不准确
    四、“村”的公法人定位促威村民与村委会的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五、集体财产的可分配性决定了村民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六、结论
    第六章村委会成员的法律责任及其追究制度
    ——对《村组法》第36条第1款的解释
    一、村委会成员的法律责任制度及其缺陷
    二、追究村委会成员法律责任的意义
    三、追究村委会成员赔偿责任的两种制度参照
    四、村委会成员赔偿责任的公法属性及其制度选择
    五、行政追究制度的对抗缺陷与村民追偿诉讼的制度构想
    六、村委会成员的刑事责任及其追究
    第七章司法救济制度的运行困境及其化解
    ——以村委会擅自对外处分集体财产案件为例
    一、问题的提出
    二、村委会擅自处分集体财产案件的司法救济困境
    三、有效化解司法救济困境的若干建议
    四、结论
    主要参考文献
    致谢
  • 内容简介:
      村民民主决策权是村民自治的核心,其获得保障与实现的程度是“后选举时代”村民自治能否成功的关键。《村民民主决策权的司法救济制度研究:行政法语境下的理论与实践》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的民主决策事项为对象,以《物权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司法救济条款为基础,从诉讼道路选择、村民的原告资格、判决种类或救济手段、村委会成员的法律责任追究以及诉讼激励等角度,全面探讨村委会擅自决策之侵权行为的司法救济制度。《村民民主决策权的司法救济制度研究:行政法语境下的理论与实践》作者的结论是:把侵犯村民民主决策权案件纳入行政诉讼是村委会管理行为之公权力本质使然;而且也只有这样,才能在理论上合理地解释与解决村民的原告资格、法院的判决手段、村委会成员法律责任的追究等问题。
  • 作者简介:
      张旭勇

       1975年生,浙江青田人,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2005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司法部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在《法商研究》、《法学》、《行政法学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十余篇,其中多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和人大复印资料转载。
  • 目录:
    导论:“后选举时代”的村民民主决策权及其救济问题
    第一章村民民主决策权及其制度缺陷
    一、村民民主决策权及其特征与意义
    二、村民民主决策权的理论根据
    三、我国村民民主决策权的制度安排
    四、我国村民民主决策制度的主要缺陷
    第二章村民民主决策权的司法救济及主要问题
    一、侵害村民民主决策权的行为类型及研究对象之限定
    二、村民民主决策权的外部强制救济之必要
    三、村民民主决策权的救济途径及司法救济的优越性
    四、现行的司法救济制度及其缺陷
    第三章村民民主决策权司法救济的道路选择(一)
    ——以村委会擅自对外处分集体财产案件为例
    一、问题:私法救济模式下的法律适用困境
    二、“确认(合同)无效”在解释论上难以成立
    三、“撤销……决定”既缺适用对象又无救济实效
    四、私法救济困境的根源是村民与村委会关系的错误定位
    五、村委会擅自处分集体财产行为救济的公法转向
    六、结论
    第四章村民民主决策权司法救济的道路选择(二)
    ——以村委会擅自分配集体财产案件为例
    一、集体财产分配中的民主决策权及其司法救济
    二、残缺而矛盾的私法救济制度及其固有局限
    三、私法救济实践的强行突破及其理沦困惑
    四、纳入行政诉讼救济的理论根据、审判实践及可能的疑问
    五、结论
    第五章侵犯村民民主决策权案件的村民原告资格
    一、法院对村民原告资格的两种态度
    二、“肯定论”隐含的“集体财产村民共有”之解释不能成立
    三、“否定论”背后“村”的私法人假定不准确
    四、“村”的公法人定位促威村民与村委会的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五、集体财产的可分配性决定了村民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六、结论
    第六章村委会成员的法律责任及其追究制度
    ——对《村组法》第36条第1款的解释
    一、村委会成员的法律责任制度及其缺陷
    二、追究村委会成员法律责任的意义
    三、追究村委会成员赔偿责任的两种制度参照
    四、村委会成员赔偿责任的公法属性及其制度选择
    五、行政追究制度的对抗缺陷与村民追偿诉讼的制度构想
    六、村委会成员的刑事责任及其追究
    第七章司法救济制度的运行困境及其化解
    ——以村委会擅自对外处分集体财产案件为例
    一、问题的提出
    二、村委会擅自处分集体财产案件的司法救济困境
    三、有效化解司法救济困境的若干建议
    四、结论
    主要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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