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统合法论

金融服务统合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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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2013-11
版次: 1
ISBN: 9787511840998
定价: 75.00
装帧: 平装
开本: 16开
纸张: 胶版纸
页数: 583页
字数: 594千字
分类: 法律
23人买过
  • 本书根据前沿理论“大金融”理论指出的后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现代金融理论与实践的主要演进方向:金融与实体经济的紧密结合,即金融业必须以实体经济为依托,金融创新与深化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发展,本书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对于当今正如火如荼发展的互联网金融、移动金融采取统合规制的思想和路径。
    互联网金融体现了金融市场的大融合、大混业的必然趋势,是互联网与金融功能的耦合。本书作者提出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统合法论、金融服务统合法论等金融统合理论为亟待解决的互联网金融(包括电子商务)的监管和立法提供了理论基石、指导方向和参考意见。
    本书提出金融法的理论重构思路和架构,即“金融服务统合法”这一新的理论命题。并将金融服务统合法定位为传统金融法在后国际金融危机时代的最新发展,强调金融消费者保护,实现金融公平与金融安全、金融秩序三者的平衡和发展。本书将“统合”思想融入金融法体系,与“大金融”理论致力于消除金融诸部门摩擦、实现金融体系整体自洽的旨趣不谋而合,有利于整合金融市场规则资源,将金融混业发展背景下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新内容纳入金融法律调整范围。
    本书提出了构建立体式、全方位的金融商品、金融服务统合法理论体系,填补了国内学术研究的空白,具有较高的创新性。突出特色在于将金融商品的统合规制和金融消费者保护结合,提出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相互配合以达到防范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的目标。为中国金融法制的演进提供有益参考。      杨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日本一桥大学法学博士、法学院副院长、亚太法学研究院副院长、金融法研究所副所长兼秘书长、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研究员。现任第四、五届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消费者保护法学会常务理事等,曾任中国证监会中日资本市场法制合作项目特聘专家等。在权威和核心学术期刊、报纸《中国法学》、《政法论坛》、《法律科学》、《法学家》、《法学评论》、《清华法学》、《比较法研究》、《法学杂志》、《人民日报》、Frontiers of Law in China、New Business Law等发表《市场型间接金融:集合投资计划统合规制论》、《论金融法的重构》、《论金融法制的横向规制趋势》、《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统合法研究》、《论金融衍生品消费者保护的统合法规制——高盛“欺诈门”事件的启示》、《互联网金融推动金融法体系变革》、《互联网金融的革命性意义》、《中国企业并购制度与实证分析》、Research on Diversified Financial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s in China等中外论文50多篇,并出版《金融消费者保护统合法论》、《金融服务统合法论》等著作。持续获得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等多项课题,获得学术奖励近10项;提出的“金融统合法”理论为立法界、学术界以及政府和实务界所瞩目,是最早研究互联网金融、移动金融监管和法律的学者之一。 目录Contents
    绪论:大金融理论与金融服务统合法理论/

    一、互联网金融、大金融理论、金融服务统合法理论/

    二、本书研究目的和意义/

    三、本书的主要内容/

    四、本书的学术创新/

    五、本书的学术价值/

    六、本书的应用价值/

    七、本书研究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改进之处/



    第一编金融服务统合法总论


    第一章金融法向何处去?

    ——金融服务统合法的历史必然性/

    第一节金融法制的历史追溯/

    一、金融立法之源头追溯/

    二、近现代金融立法的三个阶段/

    第二节金融立法的发展趋势/

    一、以金融服务为核心内容的趋势/

    二、统合规制的趋势/

    第三节金融服务统合法的必然性分析/

    一、金融混业经营自觉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金融消费者保护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金融危机后各国金融法制改革印证了统合立法的必然性/

    四、“大金融”理论视域下的金融服务统合法/

    本章小结/


    第二章各代表性国家的金融统合法/

    第一节英国金融服务统合法/

    一、英国金融服务统合法制的发展进程概述:由分散走向统合/

    二、金融服务统合立法的典范:FSMA/

    三、对FSMA的评价/

    四、FSA2010:新形势下对FSMA的补充和完善/

    五、英国金融服务统合法的最新发展动向/

    第二节欧盟金融服务统合立法: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iFID)/

    一、欧盟金融服务行动计划(FSAP)的出台/

    二、《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的主要内容/

    三、结语/

    第三节大陆法系国家金融服务统合法的先驱——日本/

    一、日本版“金融大爆炸”/

    二、实现金融统一监管:迈向金融服务统合法的关键一步/

    三、大陆法系国家第一部“简易型”金融服务统合法:《金融商品销售
    法》/

    四、从传统《证券交易法》到松散式联邦制的金融服务统合法
    ——《金融
    商品交易法》/

    五、日本金融服务统合法的特征/

    六、总结/

    第四节韩国金融服务统合法/

    一、韩国的金融监管的统合和金融市场的统合/

    二、《资本市场统合法》的制定概述/

    三、《资本市场统合法》的核心内容/

    四、其他方面的统合规制/

    五、《资本市场统合法》的评价/


    第三章金融服务统合法的缘起、目标与性质/

    第一节金融服务统合法与传统金融法的比较/

    一、金融市场的构成要素/

    二、对传统金融法的反思/

    三、金融服务统合法的雏形——以日韩为例/

    第二节金融服务统合法的目标/

    一、基础目标:风险防控和风险利用的统合/

    二、核心目标:金融消费者保护/

    三、最终目标:市场功能的确保/

    四、微观和宏观:消费者保护与市场功能确保的目标统合/

    第三节金融服务统合法的性质/

    一、金融服务统合法的公私法相融合的经济法属性/

    二、金融服务统合法的竞争法性质/

    本章小结/


    第四章金融服务统合法的内容与特征/

    第一节金融服务统合法的主要内容/

    一、金融商品、金融组织及金融监管的统合规制/

    二、金融消费者保护统合法体系的构建/

    第二节金融服务统合法的特征/

    一、特征一:风险防范与金融服务统合规制相结合/

    二、特征二:全面统合与灵活规制相结合/

    三、特征三:微观与系统风险规制相结合/

    四、特征四:金融消费者保护与确保市场功能相统合/

    五、特征五:经营效率最大化与公平竞争相协调/

    六、特征六:盈利的最大化和规制成本最小化相平衡/

    七、特征七:以原则为中心的规制体系/

    八、特征八:法律规范与其他各类各层规范相并存/

    九、特征九:统合型金融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相结合/

    十、特征十:区域金融市场统合与金融法制统合相辅相成/

    本章小结/


    第五章系统性风险和金融服务统合法论/

    第一节金融系统性风险的成因/

    一、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定义/

    二、金融系统性风险如何形成/

    第二节宏观审慎监管——抑制金融系统性风险的有效手段/

    一、宏观审慎监管的定义/

    二、宏观审慎监管与系统性风险/

    三、宏观审慎监管的具体措施/

    第三节系统性风险的根源和危害——基于金融服务统合法论/

    一、金融商品的不断创新为系统性风险埋下种子/

    二、金融组织、金融业务的交叉混合助长系统性风险/

    三、金融消费者在系统性风险爆发下深受其害/

    第四节系统性风险的防范——金融服务统合法的作用/

    一、金融服务统合法有益于避免个体“集合”后的“合成谬误”/

    二、金融统合监管和统合规制有利于防范系统性风险/

    三、金融服务统合法下的金融产品责任更易追究/

    第五节从金融服务统合法到金融统合法:“金融人体规制论”的提出/

    一、金融统合法——“金融人体规制论”/

    二、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在金融统合法体系下能更有效

    结合/

    本章小结/


    第二编金融商品、金融服务的统合规制


    绪论:金融商品、金融服务的概述/

    一、金融法律关系的客体——金融商品、金融服务/

    二、金融商品与金融服务的概念/

    三、金融商品与金融服务的关系/

    四、金融商品与金融服务的法律意义/


    第六章金融服务统合法:金融法的重构/

    第一节问题提出:基于对2008年金融危机的反思/

    第二节金融法主体体系的重构:金融消费者主体的诞生/

    一、金融消费者主体诞生的市场环境与理论背景/

    二、投资者分化与新的金融消费者主体的诞生/

    第三节金融法律关系的重构/

    一、金融法律关系重构的必要性/

    二、金融服务关系形成的原因/

    三、金融法律关系重构的路径/

    第四节金融法内在价值体系的重构/

    第五节金融法外在制度体系的重构/

    本章小结/


    第七章金融商品、金融服务定义的国际比较/

    第一节美国法的“大证券”概念和金融服务的定义/

    一、美国证券法的“大证券”概念/

    二、以《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为核心的金融服务规制/
  • 内容简介:
    本书根据前沿理论“大金融”理论指出的后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现代金融理论与实践的主要演进方向:金融与实体经济的紧密结合,即金融业必须以实体经济为依托,金融创新与深化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发展,本书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对于当今正如火如荼发展的互联网金融、移动金融采取统合规制的思想和路径。
    互联网金融体现了金融市场的大融合、大混业的必然趋势,是互联网与金融功能的耦合。本书作者提出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统合法论、金融服务统合法论等金融统合理论为亟待解决的互联网金融(包括电子商务)的监管和立法提供了理论基石、指导方向和参考意见。
    本书提出金融法的理论重构思路和架构,即“金融服务统合法”这一新的理论命题。并将金融服务统合法定位为传统金融法在后国际金融危机时代的最新发展,强调金融消费者保护,实现金融公平与金融安全、金融秩序三者的平衡和发展。本书将“统合”思想融入金融法体系,与“大金融”理论致力于消除金融诸部门摩擦、实现金融体系整体自洽的旨趣不谋而合,有利于整合金融市场规则资源,将金融混业发展背景下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新内容纳入金融法律调整范围。
    本书提出了构建立体式、全方位的金融商品、金融服务统合法理论体系,填补了国内学术研究的空白,具有较高的创新性。突出特色在于将金融商品的统合规制和金融消费者保护结合,提出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相互配合以达到防范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的目标。为中国金融法制的演进提供有益参考。
  • 作者简介:
         杨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日本一桥大学法学博士、法学院副院长、亚太法学研究院副院长、金融法研究所副所长兼秘书长、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研究员。现任第四、五届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消费者保护法学会常务理事等,曾任中国证监会中日资本市场法制合作项目特聘专家等。在权威和核心学术期刊、报纸《中国法学》、《政法论坛》、《法律科学》、《法学家》、《法学评论》、《清华法学》、《比较法研究》、《法学杂志》、《人民日报》、Frontiers of Law in China、New Business Law等发表《市场型间接金融:集合投资计划统合规制论》、《论金融法的重构》、《论金融法制的横向规制趋势》、《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统合法研究》、《论金融衍生品消费者保护的统合法规制——高盛“欺诈门”事件的启示》、《互联网金融推动金融法体系变革》、《互联网金融的革命性意义》、《中国企业并购制度与实证分析》、Research on Diversified Financial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s in China等中外论文50多篇,并出版《金融消费者保护统合法论》、《金融服务统合法论》等著作。持续获得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等多项课题,获得学术奖励近10项;提出的“金融统合法”理论为立法界、学术界以及政府和实务界所瞩目,是最早研究互联网金融、移动金融监管和法律的学者之一。
  • 目录:
    目录Contents
    绪论:大金融理论与金融服务统合法理论/

    一、互联网金融、大金融理论、金融服务统合法理论/

    二、本书研究目的和意义/

    三、本书的主要内容/

    四、本书的学术创新/

    五、本书的学术价值/

    六、本书的应用价值/

    七、本书研究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改进之处/



    第一编金融服务统合法总论


    第一章金融法向何处去?

    ——金融服务统合法的历史必然性/

    第一节金融法制的历史追溯/

    一、金融立法之源头追溯/

    二、近现代金融立法的三个阶段/

    第二节金融立法的发展趋势/

    一、以金融服务为核心内容的趋势/

    二、统合规制的趋势/

    第三节金融服务统合法的必然性分析/

    一、金融混业经营自觉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金融消费者保护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金融危机后各国金融法制改革印证了统合立法的必然性/

    四、“大金融”理论视域下的金融服务统合法/

    本章小结/


    第二章各代表性国家的金融统合法/

    第一节英国金融服务统合法/

    一、英国金融服务统合法制的发展进程概述:由分散走向统合/

    二、金融服务统合立法的典范:FSMA/

    三、对FSMA的评价/

    四、FSA2010:新形势下对FSMA的补充和完善/

    五、英国金融服务统合法的最新发展动向/

    第二节欧盟金融服务统合立法: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iFID)/

    一、欧盟金融服务行动计划(FSAP)的出台/

    二、《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的主要内容/

    三、结语/

    第三节大陆法系国家金融服务统合法的先驱——日本/

    一、日本版“金融大爆炸”/

    二、实现金融统一监管:迈向金融服务统合法的关键一步/

    三、大陆法系国家第一部“简易型”金融服务统合法:《金融商品销售
    法》/

    四、从传统《证券交易法》到松散式联邦制的金融服务统合法
    ——《金融
    商品交易法》/

    五、日本金融服务统合法的特征/

    六、总结/

    第四节韩国金融服务统合法/

    一、韩国的金融监管的统合和金融市场的统合/

    二、《资本市场统合法》的制定概述/

    三、《资本市场统合法》的核心内容/

    四、其他方面的统合规制/

    五、《资本市场统合法》的评价/


    第三章金融服务统合法的缘起、目标与性质/

    第一节金融服务统合法与传统金融法的比较/

    一、金融市场的构成要素/

    二、对传统金融法的反思/

    三、金融服务统合法的雏形——以日韩为例/

    第二节金融服务统合法的目标/

    一、基础目标:风险防控和风险利用的统合/

    二、核心目标:金融消费者保护/

    三、最终目标:市场功能的确保/

    四、微观和宏观:消费者保护与市场功能确保的目标统合/

    第三节金融服务统合法的性质/

    一、金融服务统合法的公私法相融合的经济法属性/

    二、金融服务统合法的竞争法性质/

    本章小结/


    第四章金融服务统合法的内容与特征/

    第一节金融服务统合法的主要内容/

    一、金融商品、金融组织及金融监管的统合规制/

    二、金融消费者保护统合法体系的构建/

    第二节金融服务统合法的特征/

    一、特征一:风险防范与金融服务统合规制相结合/

    二、特征二:全面统合与灵活规制相结合/

    三、特征三:微观与系统风险规制相结合/

    四、特征四:金融消费者保护与确保市场功能相统合/

    五、特征五:经营效率最大化与公平竞争相协调/

    六、特征六:盈利的最大化和规制成本最小化相平衡/

    七、特征七:以原则为中心的规制体系/

    八、特征八:法律规范与其他各类各层规范相并存/

    九、特征九:统合型金融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相结合/

    十、特征十:区域金融市场统合与金融法制统合相辅相成/

    本章小结/


    第五章系统性风险和金融服务统合法论/

    第一节金融系统性风险的成因/

    一、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定义/

    二、金融系统性风险如何形成/

    第二节宏观审慎监管——抑制金融系统性风险的有效手段/

    一、宏观审慎监管的定义/

    二、宏观审慎监管与系统性风险/

    三、宏观审慎监管的具体措施/

    第三节系统性风险的根源和危害——基于金融服务统合法论/

    一、金融商品的不断创新为系统性风险埋下种子/

    二、金融组织、金融业务的交叉混合助长系统性风险/

    三、金融消费者在系统性风险爆发下深受其害/

    第四节系统性风险的防范——金融服务统合法的作用/

    一、金融服务统合法有益于避免个体“集合”后的“合成谬误”/

    二、金融统合监管和统合规制有利于防范系统性风险/

    三、金融服务统合法下的金融产品责任更易追究/

    第五节从金融服务统合法到金融统合法:“金融人体规制论”的提出/

    一、金融统合法——“金融人体规制论”/

    二、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在金融统合法体系下能更有效

    结合/

    本章小结/


    第二编金融商品、金融服务的统合规制


    绪论:金融商品、金融服务的概述/

    一、金融法律关系的客体——金融商品、金融服务/

    二、金融商品与金融服务的概念/

    三、金融商品与金融服务的关系/

    四、金融商品与金融服务的法律意义/


    第六章金融服务统合法:金融法的重构/

    第一节问题提出:基于对2008年金融危机的反思/

    第二节金融法主体体系的重构:金融消费者主体的诞生/

    一、金融消费者主体诞生的市场环境与理论背景/

    二、投资者分化与新的金融消费者主体的诞生/

    第三节金融法律关系的重构/

    一、金融法律关系重构的必要性/

    二、金融服务关系形成的原因/

    三、金融法律关系重构的路径/

    第四节金融法内在价值体系的重构/

    第五节金融法外在制度体系的重构/

    本章小结/


    第七章金融商品、金融服务定义的国际比较/

    第一节美国法的“大证券”概念和金融服务的定义/

    一、美国证券法的“大证券”概念/

    二、以《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为核心的金融服务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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