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与秩序:鄂南陈村的法律民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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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2011-04
版次: 1
ISBN: 9787500493440
定价: 35.00
装帧: 平装
开本: 16开
纸张: 胶版纸
页数: 235页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分类: 法律
26人买过
  • 近年来,农村纠纷解决问题在社会学界、人类学界和法学界同时受到了普遍的关注,并有一批优秀作品问世。《暴力与秩序——鄂南陈村的法律民族志》借鉴了人类学的民族志研究方法,考察鄂南陈村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纠纷解决。陈村是湖北省鄂南市南山区的一个经济和文化落后的传统农业型自然村落,在行政上隶属于五共村,人口占五共村三分之一。陈村内部是一个熟人社会,而五共村则构成一个半熟人社会,五共村与周围的六个村庄近似构成了“基层市场区域”。陈村在解放前曾有完整的宗族组织,但现在已不复存在,虽然最近重修了族谱。人们的宗族观念已大大减弱,宗族也丧失了强有力的组织动员能力。按纠纷当事人的身份,《暴力与秩序--鄂南陈村的法律民族志》将纠纷分成了三类:家庭内部的矛盾和纠纷、村民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村民与基层政府及其代理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家庭的内部矛盾主要包括:大家庭内部由于分家和赡养问题所导致的矛盾,围绕着婚姻问题所导致的矛盾和纠纷,小家庭内部的夫妻日常矛盾等,这几种矛盾纠纷常常混杂在一起。正常的纠纷解决方式有:向家庭成员直接表达或宣泄不满,向其他村庄成员发牢骚,在有权威的第三者的调解下解决问题。这些方式是在村落特有的“脸面”机制下有效运作的。然而,这种运作机制会受到阻碍,最终导致恶果。频繁的家庭暴力常常导致妇女自杀,这种自杀带有对其丈夫和夫家人的惩罚性质。妇女自杀后,其娘家人一般会到夫家来“打人命”,这是一种在丧葬习惯和仪式中得以展开的村庄习俗。陈村的家事纠纷几乎没有被提交给法庭的,这意味着在家庭内部纠纷的解决中,国家是“不在场”的。即使发生了自杀、纵火、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人身等行为,国家也没有出场。 陈柏峰,1980年生。湖北咸宁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博士,主要从事法律社会学和乡村治理研究。已在《法学研究》、《社会学研究》、《开放时代》等杂志发表文章四十多篇,《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等转载十多篇,出版著作《乡村江湖:两湖平原“混混”研究》、《农民生活及其价值世界》,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一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一项、湖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一项。 前言
    第一章法律民族志与当代中国法律社会学的使命
    一当代中国法律社会学的使命
    二回应时代使命的研究及其不足
    三法律民族志研究的问题意识
    四民族志研究的代表性问题
    五区域比较视野下的法律民族志研究

    第二章研究方法与村庄概况
    一本研究的具体方法
    二村落地理与经济
    三村落的外部格局
    四村落的内部格局

    第三章家庭内部的矛盾与纠纷
    一分家与赡养
    二订婚、结婚与离婚
    三夫妻矛盾与家庭暴力
    四脸面、暴力与国家不在场

    第四章家事纠纷中的妇女自杀
    一几起妇女自杀事件
    二自杀事件背后的村庄习俗
    三自杀妇女的死亡想象与道德建构
    四自杀之道德建构的社会基础

    第五章村民之间的矛盾与纠纷
    一村民之间的日常矛盾
    二性侵害与婚外性关系
    三村落中的契约纠纷
    四屈辱、暴力与村落中的“国家”

    第六章村落纠纷中的“外人”
    一“外人”概述
    二作为事实存在的“外人”
    三“外人”作为一个符号
    四“外人”的村庄社会基础

    第七章官民之间的矛盾与纠纷
    一政策执行中的矛盾与纠纷
    二关于税收的矛盾与纠纷
    三消极政务中的矛盾与纠纷
    四忍耐、上访与政府之上的“国家”

    第八章纠纷解决实践的总结
    一纠纷解决方式的类型
    二私力救济及其实践
    三社会型救济及其实践
    四公力救济及其实践
    五无救济及其实践
    六在无救济与底线救济之间
    七纠纷解决、法律信仰与现代性

    第九章乡村体制改革背景下的纠纷解决
    一改革开放以来的乡村体制
    二乡镇机构对纠纷解决的影响
    三乡村干部对纠纷解决的影响
    四乡村社会纠纷解决的未来展望

    参考文献
    后记
  • 内容简介:
    近年来,农村纠纷解决问题在社会学界、人类学界和法学界同时受到了普遍的关注,并有一批优秀作品问世。《暴力与秩序——鄂南陈村的法律民族志》借鉴了人类学的民族志研究方法,考察鄂南陈村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纠纷解决。陈村是湖北省鄂南市南山区的一个经济和文化落后的传统农业型自然村落,在行政上隶属于五共村,人口占五共村三分之一。陈村内部是一个熟人社会,而五共村则构成一个半熟人社会,五共村与周围的六个村庄近似构成了“基层市场区域”。陈村在解放前曾有完整的宗族组织,但现在已不复存在,虽然最近重修了族谱。人们的宗族观念已大大减弱,宗族也丧失了强有力的组织动员能力。按纠纷当事人的身份,《暴力与秩序--鄂南陈村的法律民族志》将纠纷分成了三类:家庭内部的矛盾和纠纷、村民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村民与基层政府及其代理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家庭的内部矛盾主要包括:大家庭内部由于分家和赡养问题所导致的矛盾,围绕着婚姻问题所导致的矛盾和纠纷,小家庭内部的夫妻日常矛盾等,这几种矛盾纠纷常常混杂在一起。正常的纠纷解决方式有:向家庭成员直接表达或宣泄不满,向其他村庄成员发牢骚,在有权威的第三者的调解下解决问题。这些方式是在村落特有的“脸面”机制下有效运作的。然而,这种运作机制会受到阻碍,最终导致恶果。频繁的家庭暴力常常导致妇女自杀,这种自杀带有对其丈夫和夫家人的惩罚性质。妇女自杀后,其娘家人一般会到夫家来“打人命”,这是一种在丧葬习惯和仪式中得以展开的村庄习俗。陈村的家事纠纷几乎没有被提交给法庭的,这意味着在家庭内部纠纷的解决中,国家是“不在场”的。即使发生了自杀、纵火、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人身等行为,国家也没有出场。
  • 作者简介:
    陈柏峰,1980年生。湖北咸宁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博士,主要从事法律社会学和乡村治理研究。已在《法学研究》、《社会学研究》、《开放时代》等杂志发表文章四十多篇,《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等转载十多篇,出版著作《乡村江湖:两湖平原“混混”研究》、《农民生活及其价值世界》,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一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一项、湖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一项。
  • 目录:
    前言
    第一章法律民族志与当代中国法律社会学的使命
    一当代中国法律社会学的使命
    二回应时代使命的研究及其不足
    三法律民族志研究的问题意识
    四民族志研究的代表性问题
    五区域比较视野下的法律民族志研究

    第二章研究方法与村庄概况
    一本研究的具体方法
    二村落地理与经济
    三村落的外部格局
    四村落的内部格局

    第三章家庭内部的矛盾与纠纷
    一分家与赡养
    二订婚、结婚与离婚
    三夫妻矛盾与家庭暴力
    四脸面、暴力与国家不在场

    第四章家事纠纷中的妇女自杀
    一几起妇女自杀事件
    二自杀事件背后的村庄习俗
    三自杀妇女的死亡想象与道德建构
    四自杀之道德建构的社会基础

    第五章村民之间的矛盾与纠纷
    一村民之间的日常矛盾
    二性侵害与婚外性关系
    三村落中的契约纠纷
    四屈辱、暴力与村落中的“国家”

    第六章村落纠纷中的“外人”
    一“外人”概述
    二作为事实存在的“外人”
    三“外人”作为一个符号
    四“外人”的村庄社会基础

    第七章官民之间的矛盾与纠纷
    一政策执行中的矛盾与纠纷
    二关于税收的矛盾与纠纷
    三消极政务中的矛盾与纠纷
    四忍耐、上访与政府之上的“国家”

    第八章纠纷解决实践的总结
    一纠纷解决方式的类型
    二私力救济及其实践
    三社会型救济及其实践
    四公力救济及其实践
    五无救济及其实践
    六在无救济与底线救济之间
    七纠纷解决、法律信仰与现代性

    第九章乡村体制改革背景下的纠纷解决
    一改革开放以来的乡村体制
    二乡镇机构对纠纷解决的影响
    三乡村干部对纠纷解决的影响
    四乡村社会纠纷解决的未来展望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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