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丛书:新行政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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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2015-01
版次: 1
ISBN: 9787509358177
定价: 59.00
装帧: 平装
开本: 16开
纸张: 胶版纸
页数: 372页
字数: 315千字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分类: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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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行政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丛书:新行政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按照条文主旨、修改要点、条文释义、适用指引四个部分依序逐条阐释行政诉讼法新修改条文,力求做到不仅注重对法律条文的涵义进行准确解说,而且注意介绍立法的背景情况;不仅介绍修改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和建议,而且适当介绍立法者最终的考虑;不仅关注对法律条文本身的理解,而且关注在审判实务中的具体运用;不仅注重对实务操作进行指导,而且注重对可能出现的疑难问题进行探讨;不仅注重对相关法律知识进行系统介绍,而且注意通过典型案例进行生动阐释。   江宓新,湖北枝江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兼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中南大学教授等职务。荣获第二届中国十大青年法学家、首届当代中国法学名家等称号。出版“十八大与法治国家建设”丛书(共八本)、《国家治理现代化——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重大问题研究》《行政法制的基本类型——行政与法的关系发展史》《中国法文化的渊源与流变》《行政诉讼问题研究》《民事诉讼的制度逻辑与理性构建》等专著五十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求是》《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报刊发表文章二百余篇。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研究”等多项重要课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4年11月1日)

    第一章总则
    【本章修改要点】
    1.立法宗旨增加“解决行政争议”;删除“维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第一条)
    2.将“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将“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行为”范围(第二条)
    3.增加保障起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干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的规定(第三条)
    第一条立法宗旨(修改)
    第二条调整范围(修改)
    第三条起诉权利的保障(新增)
    第四条至第五条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未改)
    第六条审查范围和原则(修改)
    第七条至第十一条审判的程序性原则(未改)

    第二章受案范围
    【本章修改要点】
    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受理的情形(修改)
    第十三条不予受理的情形(修改)

    第三章管辖
    【本章修改要点】
    1.调整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案件的管辖范围:取消“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将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修改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第十五条)
    2.不再根据复议机关维持或改变原行政行为区分管辖法院;增加跨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的规定(第十八条)
    3.将共同管辖情形下的管辖法院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调整为“最先立案”的法院(第二十一条)
    4.明确对于移送的案件,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二十二条)
    5.删除上级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第二十四象)
    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未改)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修改)
    第十六条至第十七条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未改)
    第十八条地域管辖的确定(修改)
    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限制人身自由及不动产案件管辖(未改)
    ……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八章执行
    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章附则
  • 内容简介:
      《新行政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丛书:新行政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按照条文主旨、修改要点、条文释义、适用指引四个部分依序逐条阐释行政诉讼法新修改条文,力求做到不仅注重对法律条文的涵义进行准确解说,而且注意介绍立法的背景情况;不仅介绍修改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和建议,而且适当介绍立法者最终的考虑;不仅关注对法律条文本身的理解,而且关注在审判实务中的具体运用;不仅注重对实务操作进行指导,而且注重对可能出现的疑难问题进行探讨;不仅注重对相关法律知识进行系统介绍,而且注意通过典型案例进行生动阐释。
  • 作者简介:
      江宓新,湖北枝江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兼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中南大学教授等职务。荣获第二届中国十大青年法学家、首届当代中国法学名家等称号。出版“十八大与法治国家建设”丛书(共八本)、《国家治理现代化——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重大问题研究》《行政法制的基本类型——行政与法的关系发展史》《中国法文化的渊源与流变》《行政诉讼问题研究》《民事诉讼的制度逻辑与理性构建》等专著五十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求是》《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报刊发表文章二百余篇。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研究”等多项重要课题。
  • 目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4年11月1日)

    第一章总则
    【本章修改要点】
    1.立法宗旨增加“解决行政争议”;删除“维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第一条)
    2.将“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将“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行为”范围(第二条)
    3.增加保障起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干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的规定(第三条)
    第一条立法宗旨(修改)
    第二条调整范围(修改)
    第三条起诉权利的保障(新增)
    第四条至第五条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未改)
    第六条审查范围和原则(修改)
    第七条至第十一条审判的程序性原则(未改)

    第二章受案范围
    【本章修改要点】
    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受理的情形(修改)
    第十三条不予受理的情形(修改)

    第三章管辖
    【本章修改要点】
    1.调整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案件的管辖范围:取消“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将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修改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第十五条)
    2.不再根据复议机关维持或改变原行政行为区分管辖法院;增加跨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的规定(第十八条)
    3.将共同管辖情形下的管辖法院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调整为“最先立案”的法院(第二十一条)
    4.明确对于移送的案件,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二十二条)
    5.删除上级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第二十四象)
    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未改)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修改)
    第十六条至第十七条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未改)
    第十八条地域管辖的确定(修改)
    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限制人身自由及不动产案件管辖(未改)
    ……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八章执行
    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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