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物权法概述与实体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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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德] ,
2016-04
版次: 1
ISBN: 9787562067580
定价: 29.00
装帧: 平装
开本: 32开
纸张: 胶版纸
页数: 206页
字数: 163千字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分类: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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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德国物权法概述与实体土地法》是德国美因茨大学民法学教授格鲁贝尔博士(Univ.-Prof.Dr.Urs Pe-ter Gruber)倾数年心血撰写而成的《德国物权法》(以下简称著作)的一部分。《德国物权法》由格鲁贝尔教授在其已故先师,原美因茨大学民法学教授,德国法学家穆勒博士(Univ.-Prof.Dr.Klaus Muller)生前于1997年撰写的物权法教科书基础上,彻底扩展并改写而成,由德国法学界久负盛名的专业出版社贝克(C.H.BECK)出版社2016年审校出版。《德国物权法》一书结构依傍以《德国民法典》(以下简称BGB)物权法编为核心的德国物权法脉络体系,与其相辅相成,环环相扣。   乌尔斯·彼得·格鲁贝尔,德国美因茨大学法学院民法、民事诉讼法、亲属法、继承法教授(Univ-Prof.Dr.Urs Peter Gruber)。1970年出生,1998年完成第二次国家考试,获德国完全法律人硕士学位(Ass.iur.),1999年以博士论文《国际保险合同法》(summacumlaude)获法学博士学位。1998-2002年任美因茨大学法学院研究员,2002年以大学执教资格论文《国际统一私法的方法论》获美因茨大学民法、国际私法、比较法、民事诉讼法专业的执教资格,2002-2009年任德国哈雷一威登堡大学民法、民事诉讼法、破产法、国际私法和比较法教席教授,2007-2009年3月兼任瑙姆堡地方高级法院(第1民事庭)法官,2008年拒绝法兰克福大学民法、比较法及诉讼法教席教授聘任邀请,2009年4月起任美因茨大学民法、民事诉讼法教席教授,2013年3月任美国佐治亚大学客座教授。为《德国民法典》《德国民事诉讼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同条款几大经典注解的注解人,在知名国际法学期刊、论文集中分别用德语、英语、法语发表德国、欧盟、国际民法与商法、民事诉讼法与商事诉讼法等领域论文50余篇,撰写专著多部,发表德国联邦普通法院(BGH)等法院判决评论多篇。
      
      王强,1975年生于古都洛阳,于河南科技大学、洛阳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分别学习英、德语,获学士学位。2001年起留学德国,师从翻译家、语言学家高立希教授(Prof.Dr.Ulric hKautz)。2005年获美因茨大学(汉、德、英)翻译学硕士学位,实科专业为法律。2006-2007年于美国印第安纳大学布鲁明顿分校攻读比较文学博士。2007年起师从德国法学家何意志教授(Prof.Driur.Robert Heuser)、汉斯·哈腾豪尔教授(Prof.Dr.iur.Hans Hattenhauer)及语言学家柯彼德教授《Prof.Dr.Peter Kupfer),2012年获美因茨大学比较民法学、法学翻译、法律语言学方向博士学位(magnacumlaude)。2012-2015年为美因茨大学法学院研究员。2013年10月起作为中国政法大学海外引进人才任外语学院副教授,现任德语系主任、硕士生导师。2004-2005年获美因茨大学硕士毕业生奖学金,2006年获美国乔治城大学研究生奖学金,2008-2010年获德国莱法州博士论文奖学金。曾为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德国多位前州长(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现任法官彼等人担任翻译。将中国首部民法典《大清民律草案》译为德文,也系该法典诞生以来的全世界首本外译。德文专著《以德国民法典为蓝本制定的清末民律草案对中国现代财产法的语汇贡献》(Peter Lang出版社2012年版)获德国VG Wort学术出版基金会奖金,被德国多所大学或研究机构(其中包括海德堡大学法学院等)收藏。另出版汉译德、德译汉民法译著多部、继承法领域德文专著一部,发表比较民法、法学翻译、法律语言学领域中、英、德语论文多篇。目前研究方向:民法比较、法律语汇及句式对比分析、侵权责任法、物权法、继承法等。 第一章 物权法的基础
    第一节 物权法的法定内容
    一、通过支配权承让对物进行归属
    二、所有权
    三、定限物权
    四、物权数量限定(numerusclausus物权法定原则)
    五、物权的对世性
    六、对物的实际支配——法定机制占有
    第二节 物作为物权的标的
    一、物的概念;动物
    二、物的成分作为物权支配权的客体
    三、物和物的成分作为占有之客体
    第三节 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
    一、概念说明
    二、处分行为的单独规则
    三、定限物权的多样性
    第四节 物权法针对的问题
    一、物权法中规定有哪些物权?
    二、物权都有哪些内容?
    三、物权在法律事务中如何主张及行使?
    四、物权在哪些构成要件下产生、改变及消灭?
    五、同一物上多个物权的序位如何确定?
    第五节 德国物权法法定时所依据的原则
    一、明确性与安定性
    二、公示原则
    三、分离原则和抽象原则
    四、特定原则
    五、物权类型限制与类型固定
    第六节 私人物权和公法间的关系
    ……

    第十五章 实体土地法
  • 内容简介:
      《德国物权法概述与实体土地法》是德国美因茨大学民法学教授格鲁贝尔博士(Univ.-Prof.Dr.Urs Pe-ter Gruber)倾数年心血撰写而成的《德国物权法》(以下简称著作)的一部分。《德国物权法》由格鲁贝尔教授在其已故先师,原美因茨大学民法学教授,德国法学家穆勒博士(Univ.-Prof.Dr.Klaus Muller)生前于1997年撰写的物权法教科书基础上,彻底扩展并改写而成,由德国法学界久负盛名的专业出版社贝克(C.H.BECK)出版社2016年审校出版。《德国物权法》一书结构依傍以《德国民法典》(以下简称BGB)物权法编为核心的德国物权法脉络体系,与其相辅相成,环环相扣。
  • 作者简介:
      乌尔斯·彼得·格鲁贝尔,德国美因茨大学法学院民法、民事诉讼法、亲属法、继承法教授(Univ-Prof.Dr.Urs Peter Gruber)。1970年出生,1998年完成第二次国家考试,获德国完全法律人硕士学位(Ass.iur.),1999年以博士论文《国际保险合同法》(summacumlaude)获法学博士学位。1998-2002年任美因茨大学法学院研究员,2002年以大学执教资格论文《国际统一私法的方法论》获美因茨大学民法、国际私法、比较法、民事诉讼法专业的执教资格,2002-2009年任德国哈雷一威登堡大学民法、民事诉讼法、破产法、国际私法和比较法教席教授,2007-2009年3月兼任瑙姆堡地方高级法院(第1民事庭)法官,2008年拒绝法兰克福大学民法、比较法及诉讼法教席教授聘任邀请,2009年4月起任美因茨大学民法、民事诉讼法教席教授,2013年3月任美国佐治亚大学客座教授。为《德国民法典》《德国民事诉讼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同条款几大经典注解的注解人,在知名国际法学期刊、论文集中分别用德语、英语、法语发表德国、欧盟、国际民法与商法、民事诉讼法与商事诉讼法等领域论文50余篇,撰写专著多部,发表德国联邦普通法院(BGH)等法院判决评论多篇。
      
      王强,1975年生于古都洛阳,于河南科技大学、洛阳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分别学习英、德语,获学士学位。2001年起留学德国,师从翻译家、语言学家高立希教授(Prof.Dr.Ulric hKautz)。2005年获美因茨大学(汉、德、英)翻译学硕士学位,实科专业为法律。2006-2007年于美国印第安纳大学布鲁明顿分校攻读比较文学博士。2007年起师从德国法学家何意志教授(Prof.Driur.Robert Heuser)、汉斯·哈腾豪尔教授(Prof.Dr.iur.Hans Hattenhauer)及语言学家柯彼德教授《Prof.Dr.Peter Kupfer),2012年获美因茨大学比较民法学、法学翻译、法律语言学方向博士学位(magnacumlaude)。2012-2015年为美因茨大学法学院研究员。2013年10月起作为中国政法大学海外引进人才任外语学院副教授,现任德语系主任、硕士生导师。2004-2005年获美因茨大学硕士毕业生奖学金,2006年获美国乔治城大学研究生奖学金,2008-2010年获德国莱法州博士论文奖学金。曾为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德国多位前州长(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现任法官彼等人担任翻译。将中国首部民法典《大清民律草案》译为德文,也系该法典诞生以来的全世界首本外译。德文专著《以德国民法典为蓝本制定的清末民律草案对中国现代财产法的语汇贡献》(Peter Lang出版社2012年版)获德国VG Wort学术出版基金会奖金,被德国多所大学或研究机构(其中包括海德堡大学法学院等)收藏。另出版汉译德、德译汉民法译著多部、继承法领域德文专著一部,发表比较民法、法学翻译、法律语言学领域中、英、德语论文多篇。目前研究方向:民法比较、法律语汇及句式对比分析、侵权责任法、物权法、继承法等。
  • 目录:
    第一章 物权法的基础
    第一节 物权法的法定内容
    一、通过支配权承让对物进行归属
    二、所有权
    三、定限物权
    四、物权数量限定(numerusclausus物权法定原则)
    五、物权的对世性
    六、对物的实际支配——法定机制占有
    第二节 物作为物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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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物的成分作为物权支配权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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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特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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